七,关于私有制的基本概念

重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最具实质性的原则。从18—19世纪以来,各民主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最早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之即“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法国1793年重新颁布的《人权宣言》中“神圣”二字删除了,因为财产权在法律上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但在财产的实际占有上,不可能人人平等。这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可能和另一部分人生存权、平等权发生冲突,可能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中,财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至上性,需要权利之间的妥协,需要各种作出限制。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被视为后自由主义宪法的蓝本,其153条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美国宪法表述比较具体,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几次大的革命都与捍卫私有财产权有关。英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就是贵族为了限制王权特别是征税权而同国王斗争的结果。法国的波旁王朝可以任意没收工商业界的财产归国王所有或者赏赐给他们的宠臣、情妇,所以,1789年的法国革命首次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18世纪美国的独立战争就是因为英国殖民者颁布《印花税法案》等法令,侵犯了民众的财产权和既得利益而导致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民主革命的伟大成果之一就是用法治的精神确定了私有财产地位,以致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了关于私有财产的条款。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规定综合起来有三层意思:一是政府承诺并且保护私有财产。二是不绝对排斥征收私有财产,按照宪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服私有财产,如迁受灾害、战争。三是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不是随意的,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且是有偿的。

保护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就是规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为私人保留了自治领域。私有财产权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盾牌,因为它是政府权力不可逾越的领域。按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人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护生命的正当手段。人的生存就失去了动力和条件。所以,财产权是永恒的。哲学家吴德曾经说过,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然,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不论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如果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有了财产权,公民就有了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追求自由的权利。从另一角度说,如果以政府的名义剥夺人们的私人财富,最终也必然会把人们的自由和生命强制性“充公”,因为离开了人以后,“公家”并不能再做什么,财富的再生产需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这样一来人就不得不成为生产工具的一部分,也就不可能成为自己的主人。现在可以回头去看看共产极权时代的经济理论,在那些文字里,人早已被描述为生产力的一部分。当然,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家说人是生产力中最能动的一部分,但这又有什么用呢?把人当做经济发展的工具,这本身就已经不人道了。当前的中国不多谈这些传统的理论了,但是问题依然如故,执政者满口都是发展经济,而对人权状况淡然视之,实际上是传统理论的延续。

公民存在的前提,必须以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对生命的自主权,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人如果没有这两样就与牲畜相似了,谈不上公民。奴隶制度下的奴隶,说白了,也就是这样。北朝鲜人说:“生命属于金日成将军”,这话一出口,他就已经成了奴隶。好,现在再来谈财产。生命不是静止的,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就是支配财产的过程,只有对财产具有自由支配权,才能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生命、自由和财产在人类活动中本来就是三位一体的概念。如果劳动成果不归你所有,你没有任何自有财产,不能支配任何财产,那么自由对你而言也就根本谈不上。中国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农具、牲口和家用锅碗瓢盆都被公社化了,他们连吃饭喝热水都不得不在公社食堂,他们还能有什么自由呢?

我创造的财产属于我所有,由我来做主,由我以各种合法的方式使用和享用,这样一种说法显然是合理的,但这本质上就是私有制。共产主义者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和不平等的根源,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的,从历史来看,人类几乎所有的罪恶都是为财富而来。但是,人类为了自身能够更好地生活下去,也不得不追求更多的利益和财富,而利益与财富就这样成了人类进步的动力。连恩格斯也说:“文明时代从它的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按照恩格斯的说法也可以这样说,如果剥夺了微不足道的个人财富,就等于去掉了文明时代的推动力,也就等于进入了一个野蛮时代。果然,从列宁开始创立无产阶级专政以来,共产极权制度以各种方式开始剥夺人们微不足道的个人财富,使部分国家的人类文明在一瞬间掉入到中世纪以来最黑暗的野蛮时刻。因为剥夺了个人财富,连人们对食物的使用权都被剥夺,苏联、中国和朝鲜等各主要的极权国家都发生过大饥荒,中国为此死亡数千万人。

从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来讲,财产权既是推动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推进器,同时,它也是构成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私有财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不仅包括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债权、营业权以及无形财产权(特许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甚至还包括思想权和知识权。在共产极权制度下,政府可以没收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债权、营业权以及无形财产权(特许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但是它们难以没收思想权和知识权,因为思想和知识这类财富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这样的情况下,思想和知识如果不能被用来歌颂政府就成了极权政府的敌人,于是对知识份子的大规模戗杀就成为必然。中国的“反右运动”就把几十万有独立想法的知识分子揪出来批斗,或者送去劳改。柬埔寨的波尔布特干脆把大批有“不良思想”的知识份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在邓小平时代的中国,人们对“知识越多越反动”这一说法进行了一些反省,但是极权制度本身不会从根本进行反省的,它只会换一种方式对抗各种思想的威胁。所以直到现在,众多的异议人士仅仅因为思想和观点,还是会被关进监狱。

民主制度大概是这样的,在私人领域实行自治管理,算是私有制,而在公共领域实行公共管理,算是公有制。你看民主国家就是这样,你自己的事情就自己做主,一票制;如果是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做主,一人一票制。专制制度恰恰与此相反的,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被统治者以“公有制”的名义剥夺了,你的言论自由被言论审查限制了,你的迁徙自由被户籍制度限制了,你家的房子也随时会被人家拆掉。但是,专制制度下的统治者却在公共领域却实行了私有制,也即公共权力私有化,他们不允许你参与竞选,他们不允许你组织政党,他们甚至不允许你游行示威和罢工。对个人的财富剥夺以后,必须用专政的手段保护这种剥夺,这就必然导致政治上的专制,这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再换一个角度说,因为没有政治上那一票的权利,专制制度下的所谓“公有制”根本也不是什么公有制,只能是政府所有制,或者官有制。你连一票的权利都没有,对你来说哪里有“公有”?政府所有制在经历了反复的分配之后,一定会演变成权贵所有制。也就是说,谁有更多的权力,这些被剥夺来的财富最终就是谁的。中国共产党在建政之后对社会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改造,资本家、地主和农民的财富都被聚集在政府手中,然后呢,大家都明白,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最容易富裕起来的人就是大权在握的那些人和他们的孩子,终于,中国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又合法地装进几百个家庭的私人腰包里了。所以说,共产极权之下没有任何公有制。

世界上有没有公有制这种东西呢?有。在民主国家,山脉和海洋有可能是公有的,公路可能是公有的,机场也可能是公有的,火箭和卫星可能是公有的,军队是公有的,甚至很多企业也可能是公有的。但是,民主国家的这种公有制建立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这种公有制是建立在政府公有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民主国家的公有财产最终在所有的公民那里都有平等的决定权和管理权,是私有制的一种升华,而不是对私有制的背叛。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个人对很多事情是无能为力的,个人对财富的掌握和使用从来就不是无限的。财产权往往伴随着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它的使用也往往应服务于公共福利。在个人无能为力、难以进入的领域和不乐意进入的领域,为了公共福利的需要,公共事业就是必要的,公共财富的积累就是必要的,比如在航天领域,比如在环保领域,都是必要的。在今后的文明进程中,个人无能为力、难以进入的领域和不乐意进入的领域也许会越来越多,公共财富的积累也许会越来越多,按照社会主义理论来讲,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程度也会越来越高,但公共福利最终也是为个人生活服务的,它没有任何理由对个人生活进行非法侵犯。真正的公有制必然伴随着政治上的平等,必然是一人一票,就这么简单。

八,关于主权在民的基本概念

最初提出主权在民这样一种观点的是17时机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但他并不主张民主。霍布斯认为:人民把权力交给主权者,人民则成为臣民;主权者享有无限的权力,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臣民在政治上思想上都要绝对服从,对“元首”的命令,要象医生开了药片一样,整片地吞下去,不能品尝,也不能分析检查,否则就可能发生谬误,也可能发现真理,发现谬误会引起的怀疑,发展真理会激动感情,两者都可能破坏和平安全,他甚至主张,为了和平,必须牺牲真理;主权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君主独裁,“权分则国分,国分则不成其为国”。霍布斯用他独特的主权在民理论维护君主专制的,但他的著作在君主专政复辟的时代被政府下令烧毁,这是专制制度对他的嘲笑。

主权,通常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对外保护独立自由的权力,是对最终统治权力的高度抽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更重要的是指一种观念、一种理论、一种原则。主权在民,又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集中表达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确立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明确提出主权在民并进行系统阐说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1712~1778)。卢梭认为,主权意味着执行公意,主权者是由组成国家的个人组成的。当国家根据社会契约建立之后,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便是公意的表示。由于国家是契约的产物,那么国家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同,这才是政府及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依据,政府行为一旦违背人民的授权和公意,就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

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说:“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1776年7月4日通过的的《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指天赋人权)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具体运用。1863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阵亡将士墓前用六个字概括了主权在民,这两个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这三句话来说明“主权在民”的全部含义,这种解释,成为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定义。这一定义,在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诠释。

主权在民论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破产。此后,主权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一原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一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审视。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示“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以来,主权在民在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以得到普遍认同,成为各国宪政制度构建的根本价值取向。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我们美国人民为美国制订并确立了这种宪法”。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日本国宪法第一条也规定:“天皇的地位”基于主权所存在之日本全日本国民。1947年12月22日通过的意大利宪法第一条规定:“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内行使主权”。2002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布:根据宪法第1条,唯一的主权主体是人民,而非国家。1975年6月7日通过的希腊共和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为政府的基础。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1976年4月2日颁布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统一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1978年12月6日西班牙公民投票批准的西班牙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盖源于此。1982年11月7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土耳其宪法第六条规定:主权无条件地属于全体国民。1986年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1987年10月29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大韩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上面所讲的,即是说明主权在民首先是一种理论,这种理论提出后,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最终,主权在民原则变成了制度化的社会实践,成了一种看得见和摸得着的事情。

从法律的含义来看,主权在民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国家事务有同等的发言权。但是,从管理的角度看,主权不可能由所有公民共同行使,无论是美国这样的大国,还是梵蒂冈这样的小国,都只能由公民中的一部分专门人才和专门机构来代行主权在民,即通过“授权”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依照正当程序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代表,由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员,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民主国家,这个过程不完全一样,但从大的方面来讲,则是一样的。既:经过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最终的合法性。

在当今世界,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并存,便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在通常情况下,民主国家的公民们并不讨论人权更高还是主权更高的问题,因为主权在民已经制度化地融入了自己的生活过程,他们有权决定私人领域的一切事情,也有权依照正当程序决定并参与公共管理,在他们那里主权和人权通常不发生冲突。但是在专制国家,人们总能碰到人权更高还是主权更高的问题,人权和主权在这里经常发生冲突,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呢?因为在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主权并不完全属于人民,同时人们也缺少人权,这就使得主权和人权都不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而人们面对虚无缥缈的东西时最容易发生辩论。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民主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流,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经常引起民主国家的批评,但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往往拒绝国际社会的批评,并美其名曰“事关主权,决不让步。”以主权为幌子,在国际上行骗,已经难以为继,但在国内,该骗术还有一定市场。

人权本来就是先于主权和政权的,没有人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和政权。如果主权在民得以制度化实现,并浸透在人们的生活点滴中,那么人权和主权并无高下之分,只有先后之别。结论就是如此。

九,关于有限政府的基本概念

政府,俗称“官府”、“衙门”、“公家”等,是一个政治体系,于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政府通常还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与有限的政府相对立的是无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的第一层意思就是,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依照正当程序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代表,由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员,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民主国家,这个过程不完全一样,但从大的方面来讲,则是一样的。既:经过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最终的合法性。当今世界,依照国际法具有主体地位的政府有二百多个,有民主政府,也有专制政府,这些政府只要得到国际社会的任何,在国际法领域就是合法政府,可以在国际舞台上纵横驰骋。但是在国际法上合法的政府,并不是这里所说的合法政府。在国际上,一个政府是否合法,不看它是否得到了本国人民的授权,而是看它是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看它是否得到了主流大国的承认。这里所说的合法政府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那些得到本国人民授权的政府。前者讲的是“承认”,后者讲的是“授权”,就这么一点点区别。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政权在其初建阶段有独特的过程,也许是革命的过程,也许是改良的过程,也许是革命与改良混杂的过程,甚至可能是军事政变的过程,从历史上看,这些过程都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任何政权的更迭都不是空穴来风的,而是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原因的。也就是说,任何政权更迭的背后都有强大社会力量的支撑。但是,不论革命、改良,还是政变,政治家和政党在政治变动之后应该把权力还给人民,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自由公正的普选获得人民的授权,才是合法的。在政治上来说,一个政府如果要自称合法,其权力的来源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得到人民的授权。列宁和俄共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先是参与立宪会议,后因立宪会议的多数人不同意他们的主张就破坏立宪会议,拒绝宪政民主,实行一党专政,侵犯俄人权利,所以列宁和俄共的政府在政治上是非法的,它没有得到俄国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革命胜利后,也是违背了建政前的民主承诺,拒绝宪政民主,实行一党专政,通过镇压反革命等一系列政策在全社会制造恐怖气氛,从来没有搞过自由公正的普选,所以中共政权在政治上也是非法的。非法的政权是枪杆子里出来的,合法的政权是选票中出来的,枪杆子里出来的政权要想合法化,必须通过自由公正的普选这一关。可惜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的政治思维依然相对落后,甚至有御用文人司马南跳出来说:要想轮流执政,请拿3000万人头来换。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有限政府的第二层意思在时间上体现,政府必须定期更换,定期获得人民重新授权。其他的政治人士被制度化地排除,而一部分政治领袖和他们的后人持续把持公共权力,这就不是有限政府;其他的政党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只允许一个政党组建政府,这就不是有限政府。在专制制度下,一个政治领袖或者一个政党数十年把持政权,生杀予夺,这在当今国际政治现实中也是司空见惯的。北朝鲜共产党领导人金日成把国家元首的位置传给儿子,儿子又要传给孙子,在这样的景象下,北朝鲜政府就不是有限政府。相比之下,毛泽东身后的中国共产党就要比北朝鲜共产党好很多,但中共依然不是有限政府,因为中国共产党还没有搞自由公正的普选,而是换了一种叫做“集体接班”的传宗接代方式。毛泽东等前一辈革命家已经相继故去,但现政权中当家人的主要还是老一辈革命家的儿孙,或者是和他们有裙带关系的人。中国大陆不实行普选,但每过五年就要“选举”一次,实际上是任命和推选。在“两会”召开的时候,你观察参会名单就容易发现,投票“选举”的是那一拨人,“候选人”也是那一拨人,而平时主理政务的也是那一拨人,换来换去就那一拨人。内部循环而已。

有限政府的第三层意思在空间上体现,政府必须有所不为,甚至有些领域永远不能进入。在文明政治中有这样一种精神,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对公民而言,法无限制即自由。政府的规模有多大,机构设置有多少,职能范围有多广,立法要合乎什么程序,执法要合乎什么规范,违法了要受到什么惩罚,这些都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条文做出有效限制,这就是有限政府。在当今中国大陆,“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对公民而言,法无限制即自由”这样一种理念近年来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但是一纸《行政许可法》并不能在中国大陆建立有限政府,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远远没有完成,有些根本没有进行,尤其是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等都存在诸多问题。在政府的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是这样,既:“对政府而言,法无限制即自由;对公民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与普世价值正好相反。特别是基层政府,它们做什么事情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是否授权的问题,而是政治是否正确的问题,这就必然造成对普通国民的人权伤害。在一党专制之下,虽然也会有诸多法律条文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但是因为政治高于法律,所以法律的有效性就打了折扣。

当然,有限政府,不是仅仅是说法律能够有效约束它,没有这么简单。有限政府最前置的含义是说,有一些东西它不能侵犯。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必须注意,这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公民不能把这些权利转让出去,政府也不能侵犯这些权利。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确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国会万一“一不留神”通过了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权利的法案,那就是违反了宪法,这样的立法行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就不能成立。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很显然,这一条款的矛头不是对准政府的,而是对准国会的。这倒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宪法正文中已经有过类似条款了。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和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第10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又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这样的法案或法律。可见,这是美国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但也正是我们中国大陆所缺少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经常通过一些侵犯民众基本权利的法律和文件,比如通过一个《决定》的方式立法禁止某种宗教活动。再比如,在2011年的大学生运动会前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法律专家评论说:禁止上访讨薪,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力禁止上访。但有什么办法呢?这就是中国。

有些人认为有限政府会妨碍决策的有效性,这是错误的看法。有限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并不对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希特勒的独裁政府不是有限政府,看起来决策很快很有效,想对谁发动战争就随意发动,但最终给德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并导致了德国的战败,这不是真正的有效;斯大林的极权政府搞个“肃反”决策也很快,斯大林个人说了就算,但是导致千万人头落地,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毛泽东的极权政府根据毛泽东的个人意图马上就能做出决策搞个“大跃进”,然后几千万人饿死,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事实已经证明,无限政府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而且往往很快见效,人民也很快遭殃,大跃进、文革之类的“伟业”,就是这类政府的最典型的注脚。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要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败坏了政府的能力,甚至导致政府被革命力量颠覆,苏联东欧是例子,萨达姆和卡扎菲也是例子。前车之鉴,后车之辙。

真正有效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有限的政府,它的权力界限非常清晰,不该它做的,它就不必要去做,人民知道它没有相关权力,也就不会责怪它。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很大,边界也不清晰,该不该它做的事情,它都要去做,最终就是很多事情都做不好,而民众知道它的权力很大,就会责怪它。比如各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旦政权在握,总是要领导一切,人们的油盐酱醋、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它什么都想管,一旦管不好,人们就会骂它,甚至想把它轰下台去。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往往就有这样的现象,工作不顺心都会大骂共产党,当然是悄悄骂,人们大多不敢公开骂。反过来再看有限政府,有限的政府责任非常明确,不该它做的事,它可以不做,但该它做的事情大多也做得很快很好,很有效率。你看日本政府救灾快不快?你看法国政府轰炸卡扎菲快不快?你看美国政府斩首拉登快不快?都很快。所以应该有这样的结论:一个合理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不仅因为它政治合法,而且因为它真正有效。

有些乐于为专制制度辩护的人可能会说;绝对的无限政府是不存在的。那么最后有必要说明一下:判断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一个政府或者一个政权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开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时,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十,关于三权分立的基本概念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民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各民主国家广泛认可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三权分立原则最初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有明确表述,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也有所实践。在近代历史上,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作了系统的阐述。

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在18世纪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比较彻底地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1863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阵亡将士墓前用六个字概括了主权在民,这两个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这三句话来说明“主权在民”的全部含义,这种解释,成为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定义。这一定义,在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诠释。主权在民论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破产。主权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一原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一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审视。主权在民就要求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说政府不能侵犯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它只能为着保护人们的权利而成立,并且人们能够通过法律有效约束它。怎么才能有效约束呢?就是从技术上把政治权力分开,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权分立。在民主国家,人民有最终的主权,他们能决定、选择和参与公共事务,政府依照公民的需要而成立,但是政府掌握了权力以后就会变成一个强大的身外之物,一旦遇到各种机缘,它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在选票之外,也就需要对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经过千百年的政治实践,人们发现了这个窍门,要想对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就是把它们的权力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然后再共同服务于全体公民。

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功能,就是在技术上实现主权在民的民主制度,并且能有效防止权力自我扩张导致专制回潮的问题。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所谓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三权分立”的制度。“三权分立”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于政党和非政府组织推动社会进步等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三权分立制度在各民主国家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制衡思想根源来自一种理念:即便掌权者是由人民选出来的,但他们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可以这么说,权力就象病毒一样,受到的制约越少,病毒就复制传播更快。三权分立就是在国家的权力体系内建立免疫机制,每一种权力都是另一种权力成为病毒后的抗体,这样才能保证权力体系的基本健康。

一个简单的问题,一张大饼需要由三个人来分,如何作到尽可能的公平呢?最好的选择当然是让公众选择三个人去做这件事,并让这三个人都站在公众的视线内,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这还不够,必须让他们三个人分工,一个人负责提分饼的方案,一个人负责切饼,万一分饼的人和切饼的人相互勾结起来营私舞弊,就有第三个人根据公众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评判。这样,他们三个人做的这件事才能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一致,从而保证了饼分配的公正性。这个问题说明了什么?它展示了从人民主权到有限政府,再到三权分立的逻辑,也形象地表现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当一个人,一个机构或着一个组织权力无边的时候,它对人民利益的侵害也许就会随之而来。那怎么办呢?惟有走分权之路,并让不同的国家权力机构相互制衡,不让一方过于强大,在制度内容设计的时候,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让立法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这样,当一个国家机关发生侵权时,另一个国家机关可能会制衡它,并纠正它,而公民可向另一国家机关寻求保护。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在权力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公民才是安全的;权力自由了,人民就有祸了。分权制的实质就是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强人独裁专断以保障“有限政府”,并实现“人民主权”的目标。

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在和平的环境下,对人民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杀人的强盗,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灾,而是人祸,人祸就是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统治集团,其可怕后果就是千万人死于非命,至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例子就不胜枚举。这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大救星,也没有一个政党是救世主,人们不能期盼一群“纯洁的公仆”来“为人民服务”,而必须让权力出自人们的选票,必须着眼于来自权力机构内部的免疫机制。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公仆”是不存在的,只有新式的帝王将相,如此而已。

在一个民主国家的权力体系中,至少要体现出现任政府和国会之间的制衡,并且保证司法权的独立。但是,民主国家的权力分立显然不是三权分立这么简单,它包括各种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认任何绝对的权力,这是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思路。所以,民主国家不仅有三权分立,还有地方自治与中央权力的制衡,还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相互制衡,还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制衡,还有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的制衡,还有媒体与社会的制衡,还有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制衡,还有律师和检察官的抗衡,还有陪审团与检察官的抗衡,甚至还有人民武装与国家武装之间的制衡。这些制衡构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统,使民主社会产生了强大的免疫力、活力和发展力。在民主社会在与专制社会的竞争中,民主社会依靠强大的免疫力、活力和发展力,已经把专制社会的价值观逐渐抛在了人类文明进程之外。

中国大陆当前的政治制度也借鉴了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一些经验,立法权由人大掌握,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而司法权由法院来完成,那么这是民主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吗?显然不是,因为在中国,不管是人大,政府或法院他们并不能独立存在,都必须服从凌驾于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的中共党委。中国实行的是执政党任命官员制度,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的首脑必先是中共党委班子成员。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不管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机关都无法单独行使其权力,而中共的最高机构是政治局,换句话说:一切权力归政治局!三权分立的精髓是不承认绝对的权力,但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存在一个领导一切的绝对权力。

中国的政治体系不是分权制衡,而是分工负责,所有的权力机构都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之精神,但是这就出现了权力的核心,出现了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打个比方,人大,政府和法院,在加上一个只能出主意的政协,其作用不过是一个公司的四个部门,他们上面都有个共同的法人代表——中国共产党。而民主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机构则是三个独立的法人,它们依据民意产生,相互制衡,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了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这个最高权力机构也要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也不应该存在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可以合法存在。谁控制了这一不受约束的权力,谁就必然成为专制统治者。所以我们的宪法不仅是序言的问题,也有条文的问题。

十一,关于普选的基本概念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是在民主运动的推动下逐步完善起来的,普选也是在普选运动的推动下逐步成熟起来的。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 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党 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从全民普选的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黑幕和贪污,但全民普选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数人的,比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国的发展趋势。根据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包括总统、总理、首相等。

在民主国家,每到普选的日子无异人民盛大的节日,人民不仅要选举包括总统在内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官员;他们不仅决定新一任的中央官员,也同时决定各级的地方官员。普选的日子往往也是人民最扬眉吐气的日子,他们用一张张的选票,决定新一届的政府或立法单位的成员,充分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如果你不为民服务,我们就用选票罢免你;如果你工作不尽心,我们就用选票撤换你”。各国人民这种对参与国家管理和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热情,在选举的时候通过一张张选票充分的体现出来。普选依据的是一个朴素的民主原则:无选举不成代表!如果承认政府不过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服务机构的话,那么民众选举政府官员就是顺利成章的事情。

在现代社会里,专制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借鉴一些民主制度的经验,但基本都是“挂羊头,卖狗肉”,专制国家通常也有所谓的人民代表,但专制国家的人民代表通常是官僚系统的一部分,他们的产生过程基本上和官员一样,是由“上级”决定的,都是任命制的产物。所以,这样的人民代表是虚伪的人民代表,所以他们最大的作用不是代表民意,而是强奸民意,他们在党国需要的时候,唯一要做的就是把右手或左手举起来做机械运动。不妨想想中国大陆的人大代表,当你认真去想的时候,你也许想不起来谁是你选的代表,你也许想不起来你是否投过票,你也许想不起来有哪位人大代表主动找你听取过意见,你也许不知道怎么联系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你也许不知道他们能为你解决什么问题,当然,你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不能成为人民代表候选人,或者市长候选人。

专制国家的官员实行的任命制,一个官员的产生是由他的上级决定,他要做的不是对人民负责,而是对上级负责。专制制度下的官员,无法真正做到尽全力为人民服务。上级任命制决定他首先要负责的是其上级主管,上级的喜怒哀乐决定了下级的前途,所有的下级官员们都是唯上是从。上级需要亩产一万斤的政绩,那么他们就拿出亩产十万斤的“政绩”,至于这种政绩使多少人家破人亡,他们往往不管。

我们做学生的时候,班上有个叫班长的学生官。一般说来,当班长是由老师直接指定的,班长往往不能服众,甚至和同学们有对立情绪,还有些喜欢去给老师打小报告,小小年纪就学会诌上欺下。这种班长一般对同学的指责不是很在意,往老师那儿跑的很勤快。但当出现几个班长候选人,班长要由全体同学选举产生的时候,气象又不同了。几位班长候选人大概都会不约而同的把同学们放在主体地位,他们“竞选”的口头语往往是:如果我当了班长,我一定为同学们……怎么着,怎么着,这种“民选”班长对“舆情”和“规则”都十分看重,如果有人对他的工作提出质疑,他便会耐心辩解,并按照“规则”改进工作。选举和任命的区别有多少呢?这个小例子就能多少说明点问题。从班长选举的这个例子,见微知著,人们可以推论出下面两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第一,只有普选产生的官员才能得到认可,才能解决合法性的问题;第二,只有人民选举的官员才能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普选也许不能选出光荣、正确、伟大的政治家,它甚至会选出平庸的政治家,但是普贤将彻底消除专制制度下那种官员由上级任命所造成的各种灾祸。普选会让当选的官员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托去行使这种权力的,一旦人民不再信任你的时候,人民将随时收回这种权力,寻找新的代表去履行这种职责。因此,当选官员将不得不随时考虑到这点,其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普选作为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发展迄今的历史有力的证明这样一个真理:选举是人民保障自身最有效的制度武器,没有自由公正的普选,权力系统就不可能对人民毕恭毕敬。因为不需要对人民负责,而只需对上级负责,所以当官员面对人民质问时,这一类的话自然会脱口而出:“你们算个屁”,“我爸是李刚”……

好,上面的话似乎是说中国大陆也没有实行普选制度,是这样吗?是的。我们必须搞清楚这样的道理,并不是有投票就是选举,并不是有选举就是普选。所谓普选,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限制,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通过一人一票的方式,自由而公正地选举官员,普选包括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周期性活动。按照这个定义人们可以发现,一党专政的国家并不存在普选。苏联不曾存在过,中国大陆也不曾存在过,北朝鲜更不曾存在过。一党专政的国家,貌似有投票但没有选举,貌似有选举但没有普选。苏联、中国和北朝鲜大概都有一下的特征:第一,部分人被统治者列入“敌人”的行列,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受到限制;第二,一个农民往往只有十分之一票,或四分之一票,政治权利低于城市市民;第三,选举活动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人们投了反对票往往会受到迫害;第四,人们只有被迫进行“选举”的权利,而没有参与竞选的权利。

按照当今世界许多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只要投票结果一公布,这场选举便圆满结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权威的说明。然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却不一样,首先选举结果需要是上级审批,批准了,选举方能生效,不批准,一切就白搭,得票再多也无济于事。这种情况在地方和基层极为普遍。更为可恶的是,投入众多人力,花费巨额资财,耗费诸多数日,进行了“选举”,最后往往被一纸调令化为乌有。这个领导比较如心?调令一来他就走了;那个领导落选了?调令一来他就异地做官了。“党管干部”这一组织原则其实就是对中国“选举制度”最大的否定。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党任命干部,人大履行程序,没有其他解释。所以腐败分子张国光能当选为湖北省省长,黑社会老大也能当选人大代表——比如刘涌。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选举活动的点点滴滴都要体现平等与公正的法治精神,任何选举活动都会依照细致而明确的法律进行,最终,普选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选举方式。普选既然是自由和公正的,那么合法公民的选举权利就不会受到限制,也不会选票比别人的效用低,也不会被强迫参加选举,也不会因为投反对票受到迫害,也不会限制公民参与竞选。当然,更不会出现这样的荒诞现象,纽约人民被选出的市长被调到华盛顿上任,而华盛顿人民选出的市长却调到加利福尼亚上任。

更为重要的是,普选是一种周期性的活动,只有普选制度才能真正杜绝“领导干部终身制”。有了这样的制度,一个人垄断国家政权数十年,到死方休,这样一种现象才能杜绝,不会再出现斯大林和毛泽东式的老朽政治家;有了这样的制度,一个家族或者一些家族垄断国家政权上百年的现象才能终止,不会出现金家王朝和太子党;有了这样的制度,一个政党实行专政的局面才能扭转…….1776年7月4日通过的的《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指天赋人权)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具体运用。

有些人也许会说,美国等民主国家也没有真正的普选,因为那里也有些人没有参加选举,投票率不是百分之百。其实,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一部分人拒绝参加选举也是自由和民主的体现,只要达到了法定投票率,民主国家的选举就是有效的。北朝鲜的投票率历来是百分之百,赞成票也是百分之百,这恰恰说明它是专制的。也许有人会说,某民主国家的总理是间接选举出来的,不算普选。这钟说法也不对,比如德国的总理是几百人的议会选举出来的,照样有政治合法性,因为德国的议员都是一人一票选举出来的,而且德国人民同意代议制度的政治安排。也许有人会说,民主国家的普选并没有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是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寻找社会共识,它也会通过投票否决少数人的意见,但民主制度绝不会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才是关键。

十二,关于政党竞争的基本概念

在当代美国,在地方政府层次,很多地区并不分党派;在州一级,目前仅有内布拉斯加州议会仍保持不分党派性质。在全国层次,现在当然是驴象泾渭分明。但是如果我们溯美国历史之源,会发现原来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政党。华盛顿最著名的演讲之一是他卸任总统时的《告别演说》。这篇演讲稿的撰稿人是汉密尔顿。演说最重要的主旨之一就是警告美国人不要陷入党争。他说:“最郑重地反对政党精神所带来的有害效果”,“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华盛顿曾宣称,我们不需要政党,因为我们都是共和主义者。

可是,在华盛顿的任期里,虽然没有政党政治之名,却开始有了党争之实。起因主要还是在于对国家前景的不同理念:究竟是要把美国建设成一个类似当时欧洲列强那样的、联邦权力集中、工商业发达的国家,还是一个充分保障州权民权,以农场、种植园为主的农业经济?汉密尔顿是前一派的领导人,虽然并没有正式结党,但是人们把他们称为联邦党。当时在国会的麦迪逊非常担心这一趋势,于是暗中拉拢与他理念相近的人士,并让杰斐逊担任领导人,结成“民主共和党”。需要指出,这两党仍属于松散的政治联盟,并非现代政党。华盛顿虽然超脱于外,但是从政治理念上,他还是更接近于汉密尔顿的联邦党。这样,美国早期历史上的“两党制”在政治分歧中就悄然形成了。

1796年,华盛顿退休。在总统选举中,联邦党人亚当斯击败了民主共和党领导人杰斐逊。根据当时的选举制度,杰斐逊同意担任亚当斯的副总统。1800年,杰斐逊再度挑战亚当斯并且成功,民主共和党由此开始长期执政,联邦党从此式微,到1816年之后几乎不复存在。联邦党消失后,民主共和党内部出现了不同派系,反映在总统选举上,1824年选举成为美国历史上一次有争议的选举。1828年,上一次选举中的受害者杰克逊卷土重来,当选总统。他身边和他的支持者很快形成了民主党,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民主党,日后产生了威尔逊、罗斯福、肯尼迪、克林顿的政党。这是美国甚至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党组织,当然也是第一个民主政党。

1833年,杰克逊的反对者们组织了辉格党,但仅仅十几年后,辉格党因奴隶制问题而发生分裂,影响逐渐缩小,到1856年选举时正式崩盘。此前的1854年,美国国内主张废除奴隶制的力量组成共和党,林肯代表共和党赢得1856年大选。共和党由此成为全国性政党,这是林肯的党,也是其后老罗斯福、里根和布什的政党。美国的两党政治由此进入第三阶段并持续至今。此后美国所有总统均出自民主、共和两党。

从现代政党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真正的民主政党是在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中派生出来的,自由公正的选举必然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就是要争取民意,那么不同的竞争者就会组团来制定、宣传和实施他们的政策,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政党。政治学者布洛克斯在《政党与选举》一书中提出,“政党是个人基于自愿所组成的政治团体,为政府提供一般措施、建议,或制定政策,选举和支持领袖人物成为公职候选人,以此作为实现其主义和政策的最有效方式”。通过选举过程,政党政治成为了大众共同参与的PARTY,是终结皇权时代的保障性力量。民主政党,是政治性PARTY,这是一个恰当的形容,与中国大陆人所理解的政党是大不相同的。我们被洗脑太久,就不知道,甚至难以理解这个常识。

世界上第一个列宁主义政党是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共产党的前身。布尔什维克原来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一个派系,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分裂的产物。1903年7月召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就党纲、党章问题展开争论,最后在列宁等人的坚持下,党纲中写入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条文。此后,在列宁等人的努力下,布尔什维克逐渐成了一个以“职业革命家”为核心、有着严密组织纪律的机构,凡加入者必须向党宣誓,承认党纲,服从纪律。1912年列宁将不同意布尔什维克观点的人全部开除,由此,布尔什维克成了现代史上的第一个革命型的“民主集中制”政党。1918年列宁将布尔什维克改名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布尔什维克的出现,标志着新型共产主义政党在俄国的建立,标志着列宁主义的诞生。列宁主义严格来说就是两点:在党内不搞民主制,而要搞民主集中制;在俄国不搞社会改良,而要通过暴力革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人们知道,民主集中制就是党中央专权制和领袖专权制,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共产党专政。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党”是私党,是出于不便告人的目的,是在一时利益的权宜之下结成的,而社会提倡的却是“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这样一种操守。尤其是秦始皇统一中原后,结社行为被历代统治者始终视为谋逆大罪,惨绝人寰的“党人案”则使人谈党色变,千年持久的暴力之下,中国社会没有演化出现代民主政党的模型。在辛亥革命前后的社会巨变中,复杂的历史早就了革命的土壤和革命的种子,出于不同革命目的的需要,革命型政党就在中国扎根了。中国共产党是在列宁主义的标准下从俄共或苏共复制出来的革命型政党,而中国国民党在进行改组时也是借鉴了俄共的很多建党经验。列宁式政党无论革命目标多么崇高,它的组织形式就是独裁的,独裁政党与国家权力结合以后最容易走上“一党专政”的道路,这是历史经验。果然,党国体制就在中华大地开花结果了,花是红花,果是恶果。

民国学者胡适把英、美、西欧式的民主政党和苏俄、意、德等国的革命型政党做过比较。他认为民主政党有这几点特色(非原文):

(一)民主政党的党员没有确定的人数,没有党籍可以查考。人人可以自由登记为某党党员,人人可以自由脱离本党。如英国邱吉尔从前是自由党,后来是保守党。如美国威尔逊本是民主党,后来竟做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

(二)党员投票是无记名的、秘密的。党员言论是自由的,没有党的纪律可以约束党员的投票,也没有特务侦探可以干涉党员的言论行动。

(三)民主政党的原则是在两个或多个政党之中争取多数党的地位。每个政党总希望成为多数党,但每个政党总得容忍并且尊重少数党的权利,因为今年的少数党也许明年要成多数党,今年在朝的多数党也许明年下野成为少数党。最后的决定是人民的选举票。在选举之前,没有一个政党可以确知全国人民的最后决定,也没有一个政党可以操纵把持全国人民的投票。例如美国一九二八年的大选举,共和党胡佛得二千一百多万票而当选总统;四年之后,民主党罗斯福得二千一百多万票而当选总统。这都是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

(四)选举结果确定之后,在法定的日期,胜利的党从失败的党手里依法接收政权。失败的党决不敢用警察军队的力量来霸占政权,或毁灭得胜的反对党。因为他们知道几年之后他们又可以有竞选的机会,所以他们都努力培养“胜固可喜,败亦欣然”的雅量。试看英国邱吉尔在一九四五年负着何等威望,然而那年选举的结果,保守党惨败了,邱吉尔只能坦然交出政权,退居反对党领袖的地位。

而革命型政党则有以下几点来特色(非原文):

(一)革命型政党是一种严密的组织,有确定的人数,有详细精密的党籍。党员入党必须经过审慎的调查察看。入党之后,党员可以受惩戒,被开除,但不能自由脱党。

(二)革命型政党的党员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员没有自由,也没有秘密。革命型政党必须有严密的特务侦察机关,他们的作用不但是侦查防范党外的人,还须监视党员的言论、思想、行动。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命令,思想言论必须依照党的路线。

(三)革命型政党的目的是一党专政。未取政权之时,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取得政权;既得政权之后,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巩固政权,霸住政权。革命型政党本身是少数党,但因为组织的严密坚强,往往能利用政治的特殊权威,压服大多数人民,以少数党统治全国。

(四)革命型政党绝对不承认,也不容许反对党的存在。一切反对力量,都是反动,都必须澈底肃清铲除,才可以巩固一党永久专政的权力。

虽然胡适对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始终抱有警惕之心,但他认为,孙中山先生改组国民党,从民主政党变成革命型的政党,是不得已而为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不是最后的境界,只是过渡到宪政的暂时训政阶段,所以在国共内战结束以后,胡适无视共产党的极力挽留,跟着蒋介石去台湾了。现在看来胡适做了一个明智的选择,反观那些留在中国大陆的民国知识份子,大多都在严酷的“阶级斗争”中死于非命。

在我看来,专制社会的开创者通常都是走了一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怀疑他们的初衷是没有意义的,甚至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列宁和毛泽东的社会理想不可谓不崇高,切.格瓦拉不可谓不是一个圣徒,但是他们都走上了一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民主社会的开创者也有类似的经历,17世纪和18世纪的民主理论家阐述的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民主,即订立契约、把权力转让,然后全民投票,选举政府。这种单一的一致的民主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民主一旦运行,会出现不同派别。美国的开创者华盛顿甚至非常厌恶党派的存在,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没有党派不行。自由意味着选择,民主就就是选择的过程。民主社会就是在各种党派的相互竞争中实现的,各政党的相互斗争也是民主社会的一种制衡。民主社会的标准往往就是这样的,看它是不是多元的,看它是不是多党的。政治上的多种主体制在民主社会是必要的,如果不存在政治上的反对派,就没有民主。民主社会就这么简单,反对派的存在是必要的,反对派的组织是必要的,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反对派有权利在下次选举中争取成为多数,组成政府。所以,不仅仅反对派存在的问题,而且要组织成为政党,要有力量,要能够取而代之。秦末汉初,项羽看见秦始皇的威武之相,激动地说:“彼可取而代之”,现代民主社会就实现了“彼可取而代之”的理想,前提是选票,而非单靠枪杆子的力量。

是一党专制好?还是多党竞争好?在问这个问题前,我们不妨在这个问题前加一个前缀。对于垄断利益集团来说,是一党专制好,还是政党竞争好?而对于人民而言,是一党专制好,还是多党竞争好?如果这样一问,答案似乎简单了。对于垄断利益集团而言,一党专制自然是好得很,因为这本来就是利益集团获得垄断利益的源泉,又同时可以确保它们利用这一制度继续对人民进行压迫和剥削,攫取他们永不满足的贪欲。而对于人民而言,多党竞争显然是更好的选择,原因很简单:人民可以获得选择权。人们在电视上可以看到,民主国家选举时,各政党的支持者和义工们或上门送帖子,或请声音甜美的女性电话拉票,而政党的领头人在公共场所见到老百姓,都是点头哈腰的套近乎。在这个时候,人民可以充分感受当家作主的快感,但绝不仅如此,因为选票在人民手里。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举个例子。在1994年前,中国大陆的电信业务由中国电信一家垄断经营,他们的服务态度在各行业中是出了名的恶劣,在涉及如初装费,长话费等方面的行为让人想到割肉的屠夫。然而中国电信的逻辑很强盗:你爱理不理,反正大陆就我一家!后来,中国联通公司出来竞争,用户有了选择权,中国电信的服务质量立竿见影的得到了提高。到了今天,网通,铁通也开始进入这个市场,用户开始享受多个公司竞争带来的好处。虽然他们几家都是官营企业,但相互竞争就给人们带来了实惠。市场有竞争,用户有实惠;政党有竞争,人民有实惠,经济市场和政治领域的道理差不多。人们也许还还依稀记得,联通公司进入电话市场的广告语:有选择真好!那,为什么不让我们选择政党呢?

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要不要选择权?又该不该有选择权?政府,从本质上来,不过是一个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当它由一个政党依靠暴力把持不放的时候,其服务必然如同只有中国电信,受害的不仅只有普通民众,甚至连警察和军人这些统治者用来维护秩序的成员也不例外。引进多党竟争,国家和人民才能选择谁来管理国家。在有选择权的情况下,人民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

那么,也许还有人会问:民主国家的议会多乱啊!有扔皮鞋的,有丢便当的,甚至还有挥拳互欧的,多党制度真的好吗?我来告诉大家,你们在电视上看到这些,只是民主政党中个别成员文明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政党竞争机制的问题。不同的公司竞争,也会有时互使阴招,但谁要说:“多个公司太乱,还是一家公司垄断比较好”,这是任何聪明人都不会相信的。何况,还有另一个现象值得大家注意,现代专制国家因为资讯不开放,所以严酷的党内斗争往往不为外界所知,绝远不是丢皮鞋和丢便当的问题。比如中共中央副主席王洪文在政变中被捕,不屈,传说他遭受了酷刑。这个传说的真假并不重要,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制造了无数的传说,并被最终证实。

十三,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

人们对于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是自然而来的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生命、自由和幸福三位一体,生命更象是前提,自由更象是核心,幸福更象是目标。关于自由,从来就是重要的,人生就是挣脱枷锁的过程,因为枷锁无往不在。就比如说,你以为自己的思想是自由的,但思想也要遭受视听的局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的思想自由。但是,总有人喜欢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要人家服从自己、接受自己,这叫思想上的压迫。而有些人,则喜欢在自己的想法上做美丽的伪装,表面上看,它不侵犯人家思想的自由,让人家心甘情愿地接受自己,这叫诱骗,是思想上的诱骗。人们批判古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可是人们现在不是也在拼命地鼓吹“一个主义”吗?人们笑话古人被宗教和迷信所诱导,可是人们现在不是也被“以什么主义来指导”的口号迷惑吗?

引申一步说,一个人既有所思,就是说本性有这个需要,若是不能将这个想法宣告出来,那其实是说明了思想的不自由。思想,若不能变化成言论,若不能变化成行为,若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不是自由的思想。人一旦有了想法,就想表达出来,这是理所当然的。思想若不能自由表达出来,人也经常是痛苦不堪的。有一种人,宁死也不愿隐藏自己的思想。在古代,如苏格拉底;在现在,也不乏其人。所以,思想自由,从它的任何价值意义看来,都是包含着言论自由的。从学术界和大众角度来看,一般所谓思想自由,就是言论自由。因为,如果不发表言论的话,我们就无法知道一个人的思想自由不自由。思想自由即言论自由,无论对于学者、知识分子还是普通大众来说,它都是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一种自由。

只允许一方面口诛笔伐,不允许另一方面秉笔直言,手里拿着棒子,嘴里还叫着:“你说,我叫你再说,再说就再给你一棒子”。这就是专制社会的思想专制和言论专制。统治者对思想和言论的统治,与一个泼妇对丈夫的统治没有两样。我们可以有一千种不同的理由来支持一千种不同的观点。正如佛家说的:“一花一世界,一沙一天堂”。现在,在最文明的国家中,对于言论自由,总是视为当然的事、平常的事。人们已惯于这种状态,因而当它是一种天赋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是经过了许多的血战,到最近才获得的。人们费了数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开化的人民信服: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一件好事而不是一件坏事。

嗯,说到这里,任何人都应该明白,思想自由到最后就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到最后就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作为民主制度重要的支柱,其实质是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延伸。它用制度保障了人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这些制度还可以涵盖包括出版自由,教育自由等方面。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人们就不会有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这是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不仅很多人会失去表达的机会,连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失去了表达的机会,那么人们也就失去了选择政府和政治家的自由,然后人们就进入了一种彻底被奴役的状态。法西斯的出现,共产极权的出现,都证明了这个道理。

保护新闻自由的制度对于政府而言是一种所谓被动权利,即仅要求政府不对新闻加以限制;在民主国家,政府基本不介入新闻的文字或言论内容。新闻自由原则得到宪法的保护,防止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门施行审查。新闻媒体作为有独立“意识”的法人,选择什么样的精神产品可以根据新闻市场的需要自我抉择,政府无权限制并操纵新闻媒体。在民主国家,有人说媒体是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此言不虚。

在生活中,人们遇到不公正的情况常常会说一句话:跟记者联系!这招有时候就很灵,比如遇到了如供水供电,交通衣食的问题,随着媒体的介入,事情便会引起大家的重视,相关职能部门慑于舆论的压力,也会尽快解决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热心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可以通过媒体发表政见,参与竞选,而公众也可以由此选择他们所喜欢的人。如果没有发表政见的普遍自由,自由公正的选举就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独裁者的骗局。有些专制国家的“选举”过程中,有独立竞选人如果对选民发表观点,争取选票,就有可能遭到围堵,甚至被逮捕。这就不应该是自由公正的选举中该出现的现象,而中国大陆就曾出现过这样的现象。

谈新闻自由,就不得不谈美国。这个当今最强大的民主国家,其新闻自由的程度也是最高的。人们所了解的关于美国的负面消息大多数往往就来自美国的新闻媒体,不管是涉及到美国军队的暴行,还是美国行政人员侵犯人权的恶行或者美国政要们的丑闻的新闻报道,其始作俑者都是美国独立的新闻媒体。某些国人对美国这种高度的新闻自由百思不解,他们似乎习惯于专制制度下对统治者“歌德”式的报道。然而美国并没在这种负面报道下被唱衰,反倒是显得俞发欣欣向上的气象。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一个社会的持久繁荣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把一个国家的发展简单的比做一个人的发展的话:我们可以想想,一个人不犯错误可能吗?重要的是能把错误公开,接受监督从而改正错误。这样一个人就可以在改正错误中成长并强大起来;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新闻自由制度体现的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制度化保护,这种制度促使执政者面对舆论独立的公开的监督,必须减少犯错误的机率,更谈不上戕民以自利。新闻自由的意义在于:一,谎言经不起独立公开调查而无法存在,了解真相权利是人民的天然权利。二,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媒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大众的共同呼声集合在一起,就能形成强大的民意,决定政府,也制约政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无新闻自由制度,是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

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在和平的环境下,对人民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杀人的强盗,也非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而是没有受到制约的统治集团。在一个实行专制制度的国家,媒体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统治者的喉舌,便只能发出统治者规定的声音。当对人民的伤害不是来自于街头某个身体强壮者,而是统治者本身,这时新闻部门不但没有自由,反而要做专制统治者撒谎的工具,成为其欺骗大众的帮凶。

新闻自由从根本对所有公民的利益都具备同样的保护作用,但在现实中,处于社会低层的人首先需要新闻自由。对于有钱有势的人来说,他们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纵横的关系网,这些让他们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相对就具有较多的选择手段。而穷人们不仅经济能力有限,其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有限,这个时候,利用新闻媒体将自己遭遇曝光,使事情有更多人知晓,从而唤起广泛的关注,这能有利益问题的解决。在新闻媒体面前,侵害者的行为将面临公众的道义谴责,也可以让相关的政府机构面临“维持正义”的压力。比如有大陆官员欺负民众,面对指责的时候,他狂妄地说:“你们算个屁”。这事一曝光,那些喜欢胡作非为的官员们的压力就很大。

从中国历史上看,在政治开明的时候,真正有作为的统治者,往往鼓励臣民批评时政、针砭时弊,籍以作为施政的镜鉴。春秋乱世,郑国的执政子产,以“不毁乡校”而名垂青史;唐太宗以“导人使言”的雅量,创造了贞观盛世。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腹诽”之类罪名的存在,直接造成了群臣不敢直言进谏的思想压力,导致上下悬隔的局面。以禁锢思想、控制舆论,作为治国之道,表面上似乎是铁腕统治,实际上流露出统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趋于自闭。汉初的思想家贾谊,把“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看成是秦朝快速灭亡的原因之一。历史的教训还在,值得现代人深思。

注:本文由国内部分维权人士集体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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