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救“地下钱庄”之困?

目前已经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吴英集资诈骗案”,遭到社会舆论的普遍同情,致使扼杀民间借贷,体现权贵经济的国家金融专制成为众矢之的。民众对此恶评风暴,网络媒体口诛笔伐,抨击的锋芒无不指向“中国特色”的制度之害。

今年,4月1日至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广西福建主持召开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四省(市)经济形势座谈会时,首次高调抨击国家金融垄断利益,扼杀民间资本借贷。温家宝说,“坦率地讲,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为什么呢?就是少数几家银行处于垄断地位。我们现在解决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根本来讲,还是要打破垄断。”

公权力追杀“地下钱庄”之害

然而,当今中国,金融垄断专制还在不断酿制民间借贷悲剧,公权力依旧在全国各地追杀那些被称之为“非法集资”的“地下钱庄”,导致所有“地下钱庄”陷入危局。此据,山东省公安厅举行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称,去年11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破案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8名。而最新一个例证,可谓今年4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妹合伙“集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死缓宣判,令社会舆论为之咂舌。

根据我国《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四个成立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条件在正常的法制市场经济环境下,均属民间正常的融资经营行为,根本不存在犯罪要素。由此可见,当今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质上就是在维护的国家金融垄断专制的独享利益与秩序。

垄断、霸道的金融恶制生态

当下,在如此垄断、霸道的金融恶制生态下,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投资难,一方面民营企业资金需求量大,但缺少有效疏通的渠道,正常的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对此现象,连官方也不得不承认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经济学家辜胜阻曾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只有10%,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浙江有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年息最高的达到180%。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我们目前就是按照结果来界定非法集资,出了问题了,没有办法还公众的钱了,就定义为非法集资。没出事,就是正常借贷。”而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吴英一案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他说,“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垄断。”

本文作者曾在《权贵虎狼围猎吴英之谜——中国法槌敲响制度性绝唱》(《人权双周刊》首发)一文中写道,“统观古今中外,银号钱庄大都是民间性的。然而,红色中国金融利润却只能由官家独霸自占,成为官商权力寻租、利益共享和金融腐败的自留地。在如此中国特色权贵市场经济生态下,官权借用全民资本独家发财,按级分赃,本能地敌视民间自主投、融资者挖他们独享垄断权的‘社会主义金融’墙脚。中国国民的投资主体资格,大都被捆绑在官家银行的霸占性中,只能将绝大部分钱交存他们,然后银行给国民远低于CPI的‘法定’存款利息,再转手高息放贷,赚取高额利润。”

由于当今中国推行着严厉的官权垄断与霸道的金融管制恶制,本文将其称之为,“金融专制”。在这种制度下,国有银行仅对国有企业放宽信贷支持,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向都有 “信贷条件”的层层门槛,致使民间企业经常出现资金断血而难以生存。民营企业为了能融到资,就只能以高利率回报吸取民间资金,走地下融资这条充满风险的通道,且常常因越积越高的利息无力偿还而最终沦为阶下囚。这是只有在中国特色的金融管制恶制下,才会发生的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罪”触犯众怒

在当今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里,民众对私有财产的投资与盈利自我做主,是最基本的人权。由此人权保障,社会资本才可以自由流动向好的企业、好的项目,实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效益。因而,凡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是要有成熟的民主政治为保障,其公权力一定会维护这个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资本市场的自由与平等,投、融资者的自主权益均受到法律护佑。如果金融市场对民间开放,国家民间平等竞争,借贷方便自由,就不会再有高利贷生存的土壤,将大大减少高利回报拖垮中小企业与民间钱庄的悲剧。被称为股神的巴菲特,就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私募基金的民间集资开始,赚到了第一桶才发家致富的。巴菲特如果生在中国,最少触犯了非法集资和操纵股市两宗罪,早就该判死了。

学者拉詹曾在《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中揭示金融压抑如何阻碍经济发展:金融活动是拿今天的一笔现金去换取对未来收益的承诺,这种交易很自然隐藏着风险。任何投资活动都有不确定性,一旦意外发生,再诚实的借款人也有可能无法兑现偿还的承诺。而承诺的可信度很难事前判断,越是不想履行承诺的人往往承诺得越多,这对于不诚实的人是有利的。假如一个经济体系缺乏解决这些困难的制度基础,那么金融服务的对象就只能局限于那些有特殊关系和财富、能让金融家们放心的人,从而让获取融资成为一种特权。

当下,体制内外不少专家学者甚至草根阶层,都在呼吁当政者用专门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厘定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为民间钱庄与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经济学家茅于轼就曾说过,解决所谓的非法集资所引起的问题,不是取消这种集资方式,而是在集资的开始就要讲明白,在各种可能的后果下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事后发生纠纷,法院可以按照最初约定的条款判决,不存在集资是否合法的问题。

眼下,“非法集资罪”不仅在民间导致恶评如潮,触发众怒,而且今年中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政协委员炮轰当今中国官权垄断与霸道的金融管制恶制的。3月2日中国经济网、3月4日《新京报》、经济观察网、财新网、中国经济网报道,本次两会期间,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纷纷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手段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民间借贷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则表示,为避免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建议取消较难界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立新委员称:你借钱给我,我付你利息,这本来就是一个交易。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之后又还不了,也不至于判那个老板死刑。

严打“非法集资”害了谁?

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通过,以至于民间借贷依然被官权力压制在地下状态。这便导致了在中国特色的金融专制之下,不得不向民间高息借款的民企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而失踪、跑路、自杀的事件层出不穷,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甚至暴力讨债等民间借贷险象环生。今年1月1日,河南安阳部分参与非法集资的市民因老板携款潜逃、投资款无法追回而前往火车站等处堵路抗议。目前,各地警方已开始严打“非法集资”的行动,结果却导致群众不仅无法挽回损失,而且债务漏洞越来越大。由此可见,政府为了片面维稳和掩盖制度垄断之害与监管缺失之责,而加大追杀“地下钱庄”的举措,并不能真正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反而可能使他们血本无归。
  
广州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张俊川等7人被指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9年底被广州中院分别判刑,后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导致3350名“受害”群众中的许多“受害者”为被告人张俊川喊冤,甚至有人筹钱为其支付律师费,认为“只要把张老板放出来,让公司继续运作,就能把钱赚回来”。 2006年5月26日,大连晚报刊发《明知非法集资为啥就不报案?》文章称:令人不解的是,华家屯镇村民明明知道集资是违法行为,却甘心情愿为集资者充当耳目,对集资者的行为加以庇护,没有一个人报警。2011年华龙网7月5日记者阙影在“你投资的枭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文章称“半个多月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的民警很苦恼,他们已联系了200余位受害者,可绝大多数人还盼着每月高额的利息回报,不愿相信被骗而来报案。” 2004年1月15日,华商晨报报道,沈阳发生非法集资5千万大案 2千人被骗无人报警。事实充分力证了,官方为了金融垄断地位与秩序,根本不顾存款人利益而追杀“地下钱庄”的愚蠢作法,只能使本来有机会继续发展经营,筹钱还债的负债人因陷入绝望境地而放任损失扩大,最终导致债务泡沫破灭。然而政府却不会承担丝毫责任,所有的损失最终只能由存款人买单。

国家应当帮助“地下钱庄”度过危机

针对吴英非法集资被判死刑一案,大律师张思之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中说,“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考虑到现行金融体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同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现在,中国民间借贷已经处于历史上最为危急的时刻,要解除当下“地下钱庄”之困?唯一正确的方法应是从立法上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间借贷中的一些招摇撞骗及其他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惩处),放开金融垄断,尽快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予以明确规范。给放贷人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营业场所,明确放贷人的贷款利率合法区间,对贷款利率“明码标价”,让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面向阳光,合法经营。这样才能有利于金融市场有序竞争,以达降低存贷利息,减少债务风险。因此,当下国家有义务帮助因制度性歧视造成的畸形存在和资金连断裂的“地下钱庄”恢复生机,走出困局,逐渐还清债务,从根本上挽回借款人的经济损失,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权贵经济和霸道的金融垄断秩序,不顾光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他们逮捕法办,一棍子打死。如果,国家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继续追杀“地下钱庄”只能致使民间借贷风险越来越高,最终受害的依然是已经伤痕累累的存款人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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