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共新疆当局《非法宗教活动二十六种表现形式》

孟渊沛


  2011年,新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向新疆各级企事业单位下发了由新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印发的《关于界定非法宗教的意见》(新党统发【2011】1号)的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所谓的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形式。之后,新疆有关单位将该主要内容编订成《非法宗教活动二十六种表现形式》(以下简称《非》)一文,并配以漫画,大力推广和散发,各级单位还召开学习会、座谈会、演讲会、征文比赛,因此其影响甚广。《非》在新疆成为“维稳”主要依据,也成为近年来众多暴力事件的诱因,它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危害很大。

  首先,《非》是由中共省级组织统战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行政机关公安厅制定并推广的,由政党和警察来为宗教立法,本身就违背中国的《立法法》,事关宗教立法,最起码应该由全国级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非》不仅不是全国和地方任何一级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完全是由省级执法机构自己制定、自己执行的。这样的法规,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

  其次,宗教活动本身无合法、非法的区别,宗教活动就像人类的艺术活动、体育活动一样,都是合法的。可能一些宗教活动引发了某些违法犯罪活动,但要处罚的是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本身是无罪的。如某基督教会神职人员贪污教会公款,可以侵占财产罪来处置,但该基督教教派及教会本身是合法、无罪的。体制内的学者也对“非法宗教活动”概念提出质疑:“指称宗教领域里的各种非法活动,应该换之以‘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活动’、‘披着宗教外衣的犯罪行为’等提法,‘非法宗教活动’这个概念应该慎用,最好停止使用”(见共识网:海默《建议慎用“非法宗教活动”概念》)。

  再次,非法宗教的定义涉嫌政治干预宗教。由政治机构界定宗教活动的合法与非法,完全违背“政教分离”的原则,是世俗政权干预宗教事务的又一个坏例子。按照中国当局的定义:“非法宗教活动是指一切违反现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教活动。”可见官方承认非法宗教活动的前提是该活动必须是宗教活动。但当局又强行使宗教活动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而界定权完全由政府来拥有。政府成为划定宗教行为合法与非法的仲裁者,凯撒来决定上帝,这跟国王为国教元首、国家设立宗教裁判所有什么区别呢?所以《非》本质上是中共政教合一、政干涉教的产物,跟2000年前后中国公安部一纸通知,发布14种所谓邪教如出一辙。

  由《非》引起的打压宗教活动也波及到基督教,最近以来,新疆发生多起基督徒家庭聚会遭公安冲击和处罚的事件,公安处罚时的理由就是信徒们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如乌鲁木齐市的基督徒朱金凤姊妹因在自己家中和弟兄姊妹一起查经,遭到当地公安等部门冲击并被行政处罚500元。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她们的查经活动是“从事非法基督教宗教活动”。可见,《非》不仅针对伊斯兰教,也针对基督教和其它宗教。

  下面,我们主要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角度,分析《非》中的一些条款。

  第1条,“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的为非法宗教活动。

  信徒根据信仰原则进行的一些活动,如穆斯林的斋戒、基督徒的禁食祷告、信徒去世时将财物遗赠给教会、清真寺而非法定继承人,这些活动,如果加上“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遗产分配”的罪名,那么正常的宗教行为也就变成了非法宗教活动了。

  第2条,将“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定为非法。

  何为“变相强迫”?大人带孩子去参加礼拜,是强迫吗?由于宗教的民族性,穆斯林家庭的子女成为穆斯林,是强迫吗?基督徒给外人传福音,是强迫吗?据此条款,基督徒就不能传福音了。新疆妇女戴面纱是宗教习惯,不存在强迫问题。倒是强迫妇女不戴面纱成为流行的政府行为,谁在危害宗教自由不是一目了然吗?

  第3条性质最为恶劣,“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即为非法。

  如此就把非官方的伊斯兰教神职人员、广大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传道人定为非法,也把他们主持的所有宗教活动和仪式定为了非法。在欧美宗教自由国家,神职人员不需要政府的认可,而且可以自由组织信仰活动。再者,何为“爱国宗教团体”?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都是普世宗教,不存在要爱哪一个国家的问题,所谓“爱国宗教团体”本身就是对宗教的扭曲,强行将宗教隶属于国家。

  第4条是当局分离、孤立化宗教团体的所谓“定点”原则:“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即构成非法。

  穆斯林每天礼拜5次,很多时候是在外面,不在清真寺的礼拜就违法吗?各清真寺之间不得联系、阿訇不得到外地讲经,这在信徒来看极为荒唐。各宗教组织彼此联络、交流,共同组织活动,神职人员跨地域讲道,是宗教最正常的活动,也是神所鼓励的,所谓“定点”原则乃是对宗教的强迫。

  第6条,“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定为非法。

  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均是普世性宗教,他们有自己的世界性组织,并在各国有分支,他们的组织有整体性,跨国界。比如,中国“三自会”前主席丁光训的主教头衔,就是英美神职人员为主的中华圣公会祝圣的。至于天主教则更不用说了,其有教皇、教廷及统一的教义、教规,各国的主教必须由教皇任命。当局定此条例,不仅是无知,更是要控制宗教。

  第6、7、8、9条有关神学教育。在宗教自由国家,开设神学院、在大学开设宗教学系或神学系,完全是教育界的事情,政府没必要插手。另外对于在校学生,父母和本人愿意,都可以参加礼拜并学习经文。这在宗教自由国家是正常的。

  第10、11、13、14、15、21条特别针对伊斯兰教的,主要是要求在结婚、离婚、丧葬、家庭聚会时举行的宗教仪式不能与政府的相关民事政策违背,也不能借婚丧嫁娶来进行布道。

  各宗教对待婚丧嫁娶等民事,都有一套仪式,遵从这个仪式,是他们的民族和信仰的内在要求,政府如果不尊重这些习惯,只能强化与信徒的冲突。

  第16条是特别针对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的每个程序都需要政府的批准。

  第12、18、19、20条,是针对所有宗教的宗教传播的。其中规定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使用卫星接收设施。通过图书、光盘、手机、互联网等媒体传播信仰内容,都要经过政府批准。在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手机发微博、推特,通过互联网宣传宗教信仰、基督教福音信息,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这是非法宗教活动,那么信仰之传播要退到口口相传的时代,与现代社会彻底脱钩。

  第22、23、24条主要针对国(境)外宗教与国内联系的。所有与境外发生联系的如宗教慈善、捐赠、培训、会议、文化交流甚至旅游,都要经过官方批准,目的是切断信徒与国外的任何联系。将信徒禁锢在国内牢笼里——中共之建立“三自会”、“伊斯兰教协会”就是这个目的。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都是普世性、全球性、不分民族种族国家的宗教,企图割断中国与世界的宗教联系,完全违背其宗教教义。

  最后的25、26条都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造像的设立、改建、扩建要经过当局批准。这是当局企图通过控制活动空间、物质形式来控制宗教信仰的手段。在官方许可的地方外“私设活动点”就是非法宗教活动,所以不去“三自会”教堂、官方清真寺的信仰团体,在当局眼里都是非法宗教。当局要求,信仰活动点就是设立在信徒自己家中——人类最为隐私的底线空间——也同样要申请、批准;没有经过审批的家庭查经和礼拜,随时有可能被“走访”的安全人员查抄和迫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的是中国当局对宗教的控制和打压已经到了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地步。在中国当局看来,除了信徒心中的意念无法控制外,其它一切的宗教形式、活动都需要向它申请,并得到批准,由此保障其对宗教的绝对控制。这样的政府,明显是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控的极权政权,其禁锢宗教自由,践踏公民信仰权利,是十足的荒唐、野蛮的“利维坦”。因此我们呼吁全世界正义人士关注中国信仰自由状况,给专制者以足够压力,督促其履行《宪法》,保障公民宗教自由。

2013年8月20日
原载于《中国人权双周刊》网站

附录:

非法宗教活动二十六种表现形式
——出自2011年新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委(宗教局)、公安厅
印发的《关于界定非法宗教的意见》(新党统发【2011】1号)的文件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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