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余启佳,一个多月前,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寄呈民事起诉状,控告中国法院中设立共产党组织,干预司法,违背司法独立,侵害公民正当权益。因为超过一个月仍未获回复,余启佳日前以公开信方式致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中国总理李克強,提出公开控诉。以下是余启佳提供的相关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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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中国公民维权求助书



  1、人权、公平、正义不分国界,司法制度明显不公平、不公正,是全世界哪个国家都不容许存在的,在中国3200个法院內,分别都设立有政治集团共产党党组组织,设立党组正、副组长,分别担任该法院正、副院长,并设立该组织的组员多个,中国所有法院长期被这个政治集团所垄断、控制,中国法院实际变成一个政党的政治工具,违反了中国《宪法》,超越了中国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規定,是阻碍中国司法审判独立的严重行为,严重侵害着中国广大公民权利和广大公民人身平等诉讼权利,以使中国计或生育、強行拆迁、言论自由等问题相应的中国《宪法》和法律上列明对中国公民受保障的条文规定,难于在中国法院诉讼过程中得到真正彻实的兑现。中国全部各级法院为达到共产党政治集团巩固执政地位目的,必须是最先的司法主导,共产党长期要求中国全部各级法院要绝对服从共产党的政治取向,中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审判独立条文,在中国3200个都违反《宪法》、超越法律组构而成的法院的审判現实中,而变得有所不同,中国广大公民平等诉讼权利被如此严重侵害,因此,中国公民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亊会》审查此事件,并強烈遣责中国政府必须要从中国法律角度上,从《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原则上,公开向中国广大公民和世界人民解释此件大事。

  2、关于中国公民余启佳重要个案问题(参見附件民事起诉状),关系到全中国3200个法院“违宪”设立的共产党党组组织今后还应不应该存在,中国的政治集团组织驻入中国的法院内是否有中国法律依据支持,通过审理我余启佳起诉的个案件可看清楚是与非,但是,目前我的这个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用邮政快递方式,寄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3年8月30日9点53分妥投,并当时经最高人民法院签收,时至2013年10月3日还未見任可回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严重侵害了我中国公民余启佳的民事起诉权利,我决不会停止这个案件的起诉权利争取,也希望中国正义人士、团体也希望国际正义人士、团体支持,也十分希望《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查。

  此致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余启佳
2013年10月3日


作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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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強的公开控告书



主题1:控告中国3200个法院,违反中国《宪法》和超越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法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
主题2:控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违法侵害中国公民余启佳的民亊起诉权利。
(一)中国3200个法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是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并超越了中国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国公民我強烈要求中国政府从中国法律条文角度上,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上,公开向全中国广大公民解释此关系到中国《宪法》真正彻实施行,关系到广大中国公民人身平等诉讼权利的事件。
(二)就关于公民我余启佳状告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违反中国《宪法》和超越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法律规定,在其法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因为案号《(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06号》,《(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07号》的民事诉讼事件,其法院使到我诉讼当事人余启佳人身平等诉讼权利受严重侵害,而依法向中国最髙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用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寄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内快递号:1076784410000,于2013年8月30日9时53分妥投,并当时经最髙人民法院签收,时至2013年10月1日还未見任何回复,违反了中国法律《民事诉讼法》,严重侵害我公民余启佳起诉权利,今后我公民余启佳将不会停止追求这个案件的依法民亊起诉权利争取。

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余启佳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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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公开)



原告:
  名称:余启佳 姓别:男 年龄:57岁 出生年月:1956年8月24日。
  民族:汉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51号502房。
  联系电话:13380299336 通函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宝源路13号五座1503房。 身份证号:4406011956082

第一被告:
  名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0号。
  法院院长:陈恩泽
  联系电话:0757-83807155

第二被告:
  名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
  法院院长:陈陟云
  联系电话:0757-82630307
       0757-82630828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法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超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行为。
  (二) 依法判定:依法撤消,第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共产党党组组织。
  (三) 依法判定:依法撤消,第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产党党组组织。
  (四) 依法判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因侵害原告人余启佳人身平等诉讼权利,向原告人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五) 依法判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向原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壹元人民币。
  (六) 依法判定: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本案原告人余启佳于2013年2月18日收到本案第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07号),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原物为一住宅小区内二十平方米(余启佳无过错)才租赁了几个月的商铺,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共产党党委研究决定,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以其商铺产权是属于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要收回另再对外寻租为由,起诉到所辖的本案的第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本案的重点在于:上述其案件管辖一审诉讼审理判决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第一被告)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与上述案件原告委托人宗主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共产党党委,是相互同志向、同目的、同利害关系的一体化共产党组织团体,是使之形成对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本案原告人余启佳不公平的司法规则,以使我公民余启佳受到人身平等诉讼权利的侵害。一审我败诉结束,于是本案原告人余启佳当时再力陈法律道理,并指出,该一审法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消,以此法理上诉于所管辖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第二被告),要求还我余启佳人身平等诉讼权利,查实本案第二被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在其法院内也有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二审终审判决余启佳我败诉(案号:(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06号),上述第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与第二被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公平诉讼的司法规则,以使当时处于其中之诉讼当事人的我余启佳公民是非常之不利的,也是极之不公正、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本案的第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和第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法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是严重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法律范围,也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对本案原告人余启佳的人身平等诉讼权利的侵害,只要是依正法律组构而成的法院,我广大的中国公民才得以信赖,才是正常的法院,才是法律给予公民人身平等诉讼权利基本保障,因此,请求依法将其本案的第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共产党党组组织,和第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产党党组组织予以彻底撤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人:余启佳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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