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劳教制度法律法规的决定,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于当天正式废止(见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中央地方各报——本文作者)。

  我曾是含冤亲历劳教之苦的人。上世纪1958年至1968年因被划右派遣送劳教;1969年至1970年文革时期,我挨批斗、关牛棚;1970年5月又因替刘少奇鸣冤升级为现反。直至1980年6月20日,法院宣吿将我无罪释放,但仍留着“说过有损于領袖形象的话是极其错误的”尾巴,继续受人歧视。直至1982年12月才经法院再次改判,割去这条政治尾巴,彻底脫离劳教,成为一个无罪又旡错的清白人。因此包括蹲牛棚、看守所拘禁在内,我这个人与中共的“劳教”规定先后结缘24年之久!无论对它的起缘、存在、发展与飞黄腾达,以至对劳教人员的酷刑与暴虐,我无不都是亲身经历和实践者,因此对中共的劳教规定,可以说我最知情,也最有发言权!

  24年之久的劳教生涯,就我个人而言,无论是监内监外、在农场、厕所、车间、地沟从事劳役,加上“臭老九”、“劳改犯”、“在押犯”等耻辱称呼,均美其名曰是为通过劳改,使我“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毛泽东说右派是“敌我矛盾,但可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发给粮票和选举票,但文革中我被升级为“现反”,进监后改吃皇粮,取消我选举票,其他“享受”一概相同,并无差别。至于通过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等等,均系冠冕堂皇的骗人谎言。

  说到劳改犯肉体与精神所受的折磨与凌辱,凄惨残酷程度,简直无法言表,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是根本难以想象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暴虐,酷刑名不虚传,禁无绝有,罄竹难书!当权者毛泽东的极终目標是通过严惩右派,图谋扼杀所有知识分子独立思考的思维惯性,尤对各类良心犯(所谓现反)更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不是让他们累死,就是让他们饿死,或折磨羞辱至死!通常首先是无限制地剥削他们的劳动力,榨干劳改犯生命“油水”,为党国创收。历经24年煉磨,死里逃生幸存活下来的我,所受的煎熬毕生无法忘杯。这种牵动灵魂的往事,至今历历在目,时不时还会在梦中再现!

  自我脱离火海,结束劳教至今虽已30余载,国内许多陈旧的法规戒律,照理都已不复存在而废止,维独这个杀人不见血的劳教规定,历50余年仍为一党专政,密切配合党不同时期维稳政策効力,镇压手段,与时俱进,久经不衰。即使在改革开放的后30年时代,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历史进入2003年,党的十六大初,胡温新政在继续坚持“改和放”的大前提下,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各項政策強调民生笫一,并反复重申经济建设务必遵循科学发展观!作者愚昧,信以为真,因而再此受骗,仅以九三学社普通社员的身份,通过九三组织于2003年向全国两会提呈参政议政建议书三份:其中《关于尽快解决国企科技人员退休养老金》一文,2003年8月被九三学社省委员会评为参政议政一等奖,莸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另一文《谁授权毛泽东拒绝日本侵华战争的赔偿?》此文无人答理,不仅四处碰壁,投递无门,反给我增添负能量;再有一文《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被九三省委《浙江九三信息》第125期2013年10月28日刋出(详見以下附件)。这里要声明的是:撰写该文时,适逢我国劳教制度及其劳教事业处于鼎盛时期,身居党政頂层官员“法西斯”,贪赃枉法为制造极权,侵犯人权,藉助大老板江泽民背后支撑,打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挥舞劳教院所光荣历史大旗,烂用职权,在全国各地肆意兴建劳教院所,对含冤受屈的平民百姓和不畏强暴敢于抗争的良心犯,严加打压,草菅人命。各地每年维权群体事件巨增,而劳教制度更是数十年来锐变为地方维权唯一工具。作者看在眼里,痛在心上,一党专政,遍地是灾,欲站出来加以公开痛斥。与他们针峰相对着干,不但文章难以刋登,一旦被周永康恶霸属下的地方马仔抓住把柄,对我必然痛下毒手。因此我踌躇了,最后仅仅遵宪提出建议,而对新闻报导、网络、微博、微讯上传播的大量案例,概未敢一一揭露(如今已頻频曝光)事实上,当时劳教所犯下血酲罪恶血债,已远远超越如今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非法极限!

  践行的劳教规定,随着内幕事实真象的不断曝光,国内外网络频频往外流传的“累累血债”和“地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当时就已震惊整个世界!我国民众,包括我个人,对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罪恶,冲破暴政与谎言的阴霾,发出了心底的呼声一句“终不至于有这么吧?!”

  历经10年后的今天,中共习李新政上任后仅一年,终于公开宣布废除劳教制度了!这个决定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戴,国人无不拍手呌好!无辜遭受劳教迫害长达24年的我,并为连续遭受冤屈后来人感到一絲欣慰。但我更由衷祈聁就此不再会有其他“替代品”出现!可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对于长达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承认他发挥的正面历史作用)给全国人民帶来的灾难和累累血债,遵循原人大委员长万里说:“谁有罪,谁负责!”,今天在政府对责任人尚未予以清算,向囯人作出应有的交待。相反近日已在网上有所见闻,改革正在遭利益集团狗急跳墙的疯狂反扑,劳教所陆读解散的同时,各地的”洗脑班”都在急速增加。据海外《明慧网》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下半年被邦架到洗脑班的X教人员有1044人,是2013年上半年181人的五倍多,外界认为,实际数字远大于此。另方面,山西,湖北,黒龙江,浙江,陕西等多个省市被非法邦架到洗脑班的X教学员人数也直线上升,知名维权律师江天勇指出,当局将无辜的民众从劳教所转到洗脑班继续迫害,在法律上,属于故意伤害和杀人罪行。凡此等等。作者认为,是恶霸周永康极权势力负偶顽抗,埀死争扎的反映,他们再次惯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手法,以假乱真,邦架人责。他们这些无作非为显然与习总书记党中央十八大深化改革践行的一系列治国理政大政方针倒行逆驰,但在既得利益和权贵集团对改革的挑战阻力未彻底消除前,作者我仍不免日亱忐忑不安。万分纠结,忧心忡忡。

戴传熹2013年14年1月10日于海南文昌
完稿时年8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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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九三信息 第125期(总160期)
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员会编
2003年10月28日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据九三学社社员、高级工程师戴传熹反映)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制度)的实施,在中国已有近50年的历史了。劳教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即在我国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它作为我国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一种,曾对社会的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和完善,劳教制度在如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已丧失了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建议废除,其理由如下:


一、劳教制度的由来和它的扩展

  (1)劳教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存有不同年代的时代烙印。其前身最早可追溯到195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到1956年1月,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而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出笼和实施,则是在1957年党内整风运动和紧接着的反“右”斗争之后,迫于发落55万余“右派”分子的需要。195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的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正是按照这部法规所谓的“把敌对分子,通过劳教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的要求,55万余“反共反人民的右派分子”成了接受劳动教养的首批对象,历时二十二年整。作者本人正是首批被谴送劳教之一。

  (2)劳教制度的延伸发展与劳教对象的扩大化。1957年这部劳动法规在近50年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为适应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国务院和公安部陆续单独或联合出台过一些新的规定与办法。如197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 

   
二、劳教制度缺乏立法依据且处罚过重

(一)劳教制度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以“法律”定之。换言之,行政部门裁定的劳教人员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应视为非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明文保护,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才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这个权力不能下放给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滥用。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设定。关于公民政治权利、自由等内容,绝不能授权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来设定。

  劳动教养是违反法治原则和宪政原则的,这是法学界一致的观点。虽然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初期,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和统一,但这并不是我们任由这些不合理现象长期延续的理由。

  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有违现行《宪法》而且也违反了具有宪法性质《立法法》有关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公安部是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也不符,劳动教养的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劳教制度未经审判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劳教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1年曾向全世界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中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则为1至3年;管制是在原居住地执行,属开放性刑罚,而劳动教养则要收容于专门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所以,有的劳教人员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刑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这些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劳教制度之弊病

  当前的我国,一方面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要求限制公共权力(包括警权)依法行政的呼声较为强烈;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各类刑事犯罪猖獗,社会治安问题严峻,这使得这类劳教制度似乎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劳教的范围也被一再扩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试行”变成长期有效。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滥用权力,假公济私,以劳教代替司法刑罚,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甚至致死事件,媒体屡有披露,以致受害群众上访剧增,严重干扰了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宁枉勿纵”还是“宁纵勿枉”,国内有所争议。但从长远看,废除劳教制度乃大势所趋,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是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根本施政方针相符。


四、废除劳动教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以及在法律上实现真正的平等,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坚持这一原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只有一条,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谁违反了都要依法制裁,不合法的规定亦属废除之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国家和地方的一切权力机关,应有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责任。

  劳教制度违背法治精神,不利公民权利的保护,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废除劳教制度也正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废除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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