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整理人:马  萧

受  访  人:徐永海

受 访 时间:2014年12月4日

 

受访人简介  徐永海:北京人,1960年出生,基督徒。因关注大陆的基督教会生存现状,2003年11月遭到逮捕,2004年8月,以“向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的罪名受到审判,被判处监禁两年,刑满出狱。

2014年1月,因“参与、组织、带领家庭教会”,被“刑事拘留”一个月。

 
 

马  萧(以下简称-马):请谈一谈您的监禁生涯。

 

徐永海(以下简称-徐):我几乎体验过全套的专政工具,而且每一次遭到拘禁都与基督信仰、与家庭教会有关。

1995年5月,我被“收容审查”3个月,“收容审查”期满之后,我随即又被“劳动教养”两年。

2003年4月,我被行政拘留13天。

2003年11月,我被逮捕,并被判监禁两年,直到2006年才被释放。因为期间在法庭开庭2个月后,因没有宣判,我被释放,监视居住了近三个月,不能折抵刑期。

2014年,我再次因“参与、组织、带领家庭教会”被刑事拘留一个月,我们教会聚会时间不是周日,而是在周五。

我来谈一谈这几种拘禁措施的体会,“收容审查”是非常恐怖的,公安部门可以没有任何理由,不和你作任何解释,就可以将普通公民任意拘押三个月,审查期满还有权延期三个月。不仅如此,如果公安部门认为审查还未结束,可以向人大报批,经人大批准后,还可以延长半年。一年之后,公安部门还可以继续向人大报批,无限期地将收容对象拘押下去,每次申请的期限为半年,没有任何法律可以约束公安部门的权力。

我被“收容审查”三个月后,又被转为“劳动教养”,期限为两年。劳动教养制度直到2013年才废除,当年劳教制度同样是可怕的,公安部门不经司法审判程序就可以任何羁押公民。当时的法律也规定有拘役,对轻微犯罪行为实行短期拘禁,但司法实践层面并没有真正实行,因此,对那些轻微犯罪行为就直接用劳动教养来取代拘役制度。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劳教所一般不会收留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劳教人员,通常,被劳教对象会先在公安部门的看守所内关押一段时间,因此,劳动教养的起刑时间都在一年半以上,换句话说,因为没有拘役制度,公安部门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不会立案,而是直接劳动教养一年半以上。

这件事情的荒唐之处在哪里?我在劳动教养期间,曾经遇到过一位广西的狱友,他到北京来找工作,在北京展览馆游玩的时候,正逢展览会期间,他顺手偷了一条皮带,被抓住了。但这件事情太小了,够不上判刑的条件,公安部门没法立案,于是,将他劳动教养一年半。仅仅因为偷了一条皮带,他就被劳动教养一年半,实际上,如果他偷得多,经过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可能也就判你一年半载的有期徒刑,而没有多偷,也不敢多偷的,反而被劳动教养一年半、两年,甚至三年,这不是鼓励人多干坏事吗?

而且,当时的看守所管理制度是相当混乱的,公安部门因为抓的人太多,收容审查对象、劳教人员、被行政拘留者、刑事拘留犯在看守所内是没有分开关押的,往往都混在一个监室里面。
按照当局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司法审判对象则是针对阶级敌人,属于敌我矛盾的性质。实际上,劳教所比监狱生活要严酷得多,生存环境环境恶劣得多。当初,设立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那些不服从安排、调皮捣蛋、无故旷工的异端份子,因此,有单位的劳教对象在期满以后,仍然可以回到原单位上班,并且,在劳动教养期间,单位的工资是照常发放的,后来,“劳动教养”逐渐演变成公安部门任意羁押普通公民的一种惩戒措施了。

我在被劳动教养之后,才得知被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正式书面理由,在收容审查期间,警察只给个收容决定书,上面只笼统的注明审查的理由是:“违法行为”,而劳动教养则会给当事人出具一份由公安部门开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注明了具体的违法事实。

这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注明的理由,一个是政治原因,我曾经在刘晓波、王丹等人起草的“汲取血的教训,推动民主与法治进程——‘六四’六周年呼吁书”上签了名,另外一个是宗教原因,在被收容审查之前,我曾经写过一篇介绍我牧养的家庭教会(笔者注:北京基督教圣爱团契)的文章,其中有一句话:面对恶劣的环境,我们仍然持守信仰。后来,我因为不服公安部门的处罚,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诉,还向西城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官抓住文章中的这句话,说我污蔑了政府,因此,维持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在当时,批评政府就是一项无法辩解的罪行。

我被劳动教养两年,但并没有被送到劳教所,而是关押在西城区看守所服刑。当时,西城区看守所大约有60余间监室,其中有两个特殊的监室,专门用来关押重刑犯人,我就和这些重刑犯人关押在一起。

我所在的监室是个小号,面积大约有六、七平米,非常狭窄,在我两年的服刑期间,几乎没有“放风”的机会,刚开始“放风”的次数稍微多一些,但每次“放风”也就十来分钟,后来换了值班的狱警,最后那年大概就放了十来次风。每天都由劳动犯推着车送饭送水,狱警却把这个号给遗忘了。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号虽然小,却有一个独立的便池,而冲便池的水笼头在监室外面,因此,每次上完厕所之后,要冲便池,都要叫狱警来打开开关,而且洗澡、洗脸、洗衣服都是用这个便池的水,后来,狱警可能觉得麻烦,就把开关打开在那里,不再关掉了,再后来,没有人来管这间监室,冲便池的水就这样哗啦啦地日复一日流淌了一年多,不知道浪费了多少水资源。

 

马:请谈一谈2003年获刑的经历。

 

徐:2003年我被逮捕、被判刑完全是公安部门的恶意构陷,事情还要追溯到2001年,当时,辽宁鞍山发生了一起“教案”,有一家“三自”教会,这个教会有2000多基督徒,但这家教会和当地政府发生了冲突,政府就派警察把教会的牧师给赶走了。

之后,这些被赶走的牧师就自行开办家庭教会,一共开办了三家家庭教会,有1000多基督徒从之前的“三自”教会转到了家庭教会。因为信众的流失、教会奉献收入减少等因素,这样,这些家庭教会就难免和“三自”教会发生冲突,“三自”教会向公安部门举报了其中一家家庭教会,指责它是“邪教”组织。

公安部门抓了这一家庭教会的带领人,并且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对其进行高额罚款,最后,还对这一家庭教会的三个教会领袖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处罚决定。于是,这家教会的带领人就不停地抗争。

2001年11月,他们教会的信众找到我和我的朋友,希望我们能够提供一些帮助。于是,我和朋友为这个“教案”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美国一家华人基督教杂志《生命季刊》。很快,警察就介入了调查,因为这篇文章的内容全部是真实的,因此,警察也没有继续往下追究,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到了2003年,浙江杭州的萧山区又发生了一起“教案”,当地有个家庭教会,和地方政府发生了冲突。当地政府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拆了他们的教堂,经几拆几建,影响很大。6月,美国对华援助协会的傅希秋先生找到我的一位牧师朋友,要求他去浙江调查这件事情,并在其后在美国发表了调查性文章,这样就被警察盯住了。10月份,萧山地方政府又开始拆这个教堂,这位朋友再次去萧山调查,一到浙江就遭到警察的逮捕。

当时我家的房子面临强拆,正忙于维权,没有精力去做别的事情,因此并没有参与这件事情,这位朋友可能受到警察的审讯压力,说是我把那篇调查性文章捅给美国《生命季刊》的。

 
我就这样莫名其妙地遭到了逮捕,当即被送到浙江萧山。审查了半个多月,警察知道这件事情和我没有关系。但是,人一旦被抓进去,警察是不会轻易释放的,一是警察办案从来都是“正确”的,而且一旦当事人被证明无罪,公安部门就可能要为此付出行政赔偿的代价,所以,他们就给我找罪证,这样,2001年的事情又重新被挖出来,最后,我被判处两年监禁。

 

马:请谈一谈您在看守所期间的生活体验。

 

徐:这一次,我经历了长途跋涉,历经了许多地方。先是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在西城区看守所关押了1天,又转到丰台区看守所,5天之后再被送往浙江萧山看守所,在那里呆了近半年,又在杭州森林公园的一个宾馆内被软禁三个月,当时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我被判处两年监禁,宣判完毕,又押解到杭州看守所,在这里等待分配监狱。三、四个月之后,送往杭州东郊监狱,20天之后,又转到杭州西郊监狱。

先说西城区看守所,1995年的“西看”,一间十平米的监室,会关押20个人以上。在押人睡觉时不能翻身,非常拥挤,伙食也非常糟糕,一天两顿饭,主食是窝窝头,吃不饱饭。2003年的时候,我在这里只呆了一天,不过,2003年4月我曾有过13天行政拘留的经历。总的感觉,比1995年要好一些,号里的在押人少一些,至少还能躺平了睡觉,看守所提供的主食还是窝窝头,不过,在押人可以自行到看守所购买食物了。

而在丰台区看守所,关押的人也非常多,我所在的号虽然是一间大号,却关押了30多个人,非常拥挤,睡觉时只能侧着身子,但伙食比“西看”要好一些,主食是馒头。不过,丰台区看守所有一个问题,可能是没有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原因,看守所内部不像“西看”,在押人不能买东西,而在押人日用的东西可能都是由看守所统一配发的,连在押人吃饭的碗都不够,两个人只能共用一个碗吃饭,我还没摸清状况,就从北京转到了浙江,羁押在萧山区看守所。

浙江的看守所和北京很不一样。

在萧山看守所,在押人的日常生活用品都由看守所统一发放,不用在押人自己掏钱购买,而且伙食也比北京要好很多。每周每个在押人都会有一块巴掌大的肉,主食是米饭,不吃窝窝头、连馒头也没有,一天三顿饭,每个在押人吃饱饭是没问题的。

在押人都要劳动,而北京的看守所是不需要劳动的。早上六点半起床,一直劳动到晚上七、八点,一天劳动十二小时以上。当时,我们在萧山看守所是制作雨伞,把雨伞的布和铁架缝在一起。不过,看守所没有专门的劳动监区,劳动地点就设在每间号子里,劳动号每天会把制作雨伞的材料送进来。

每个在押人都有劳动任务,每天要完成20多把雨伞,我所在的号有20个人左右,监室比较大,有30-40平米,因为大家都要劳动,不能太拥挤,睡觉时也能躺平,甚至还能打翻身,在看守所,只要睡的地方能够躺平,还能够翻身,就是一种无比幸福的生活。而且,这里晚上还不用值班,白天都要干活,因此,晚上大家就需要休息。

如果在押人完不成劳动任务,就必须加班,不能睡觉,什么时候完成什么时候睡觉,有的在押人手脚不利索,有时会加班到凌晨两三点。监室里几乎每天都会有人挨打,对于那些完不成任务的,不好好干活的,或者完成质量没有过关的,牢头就会打人。这些雨伞不仅要完成定额,而且还得保证质量,把雨伞做坏了怎么办?在押人必须自己赔钱,一把雨伞五块钱,家中经济条件好的,由家里送钱来,没有钱的就会遭打。不过,一般来说,被打的都是些老实巴交的人,一般都是农村人,并且很多都是外地去浙江打工的。看守所表面上也接受在押人的投诉,但实际上投诉是没人理会的,狱警至少是默许牢头打人的,因为只有暴力才能保证在押人劳动的主动性,而挨打的人通常又老实,哪里还敢去投诉牢头。

有一个安徽北部的农村人,叫李成连,在杭州打工,他的父亲去世了,母亲得了癌症,妻子和他离婚了,他家里有两个上学的孩子。他来到萧山打工,找不到工作,就拾破烂、捡垃圾,可能有一回在某个工厂偷了些废铜烂铁,被人发现,送到这里来。他是一个粗人,这种精细的手工活根本干不了,天天挨牢头的打,人都给打傻了。狱警问他的脸怎么啦。他不敢说是牢头殴打的,说是自己不小心磕的。后来,警察可能发现这个确实是个老实人,干的事情确实也不大,不够判刑条件,拘留30天后把他释放了。

还有一个在押人,叫汤夫望,他的手脚也够笨,和李成连一样,也是天天挨揍,被牢头的拳头打得鼻青脸肿,还有用拖鞋掌他的脸。有一个职业窃贼,是个惯犯,在监狱里见得多了,对我说:在今天的监狱,其实没有几个真正的刑事犯,都是些吃不饱饭,被生活逼出来的。根据我的体验,很多人确实都是受饥饿的逼迫去小偷小摸,很多边远地区的人来浙江打工,从家里带的钱很快花没了,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好去偷,去抢,其实这些人在本质上并不坏,很多都是些老实人。
萧山看守所和北京的看守所不一样的地方还在于,允许在押人穿皮鞋,而在北京看守所,在押人都只能穿看守所统一配发的拖鞋。为什么允许穿皮鞋?因为制作雨伞的时候,需要用针钱缝合,因此,在押人的手指头都要套“顶针”,但看守所担心在押人吞食自残、自杀,不发铁“顶针”,于是,就拿皮鞋的鞋面代替铁“顶针”。看守所的规定有时候很奇怪,不给在押人发“顶针”,不让在押人接触到金属制的东西,但又不得不给在押人发剪刀、针,因为这些都是缝制雨伞的必备工具。不过,这些东西每天都要回收,每间监室连一根针都不能丢。如果在押人不小心丢了一根针,那就是大事,整个监室的人都别想睡觉,一定要找到这根针,并且不能让狱警知道,如果实在找不到了,就偷偷地向劳动号买,他们有门路弄到这些,一根针要花两、三百块钱。

关于在看守所监室内打架的问题,如果特别严重的,狱警通常也会管,因为一旦某个监室内出了问题,比如,打死人的现象,那么,狱警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牢头打人,一般只挑选那些老实人下手,因为这些人不敢反抗,并且,牢头打人也会有分寸,不会把人打死、打残,他们还必须指望这些人劳动,因此,牢头很少被狱警处罚过。

但监室里的其他人打架就不一样了,有一个新疆的维族人,因为敲诈勒索被送进来,据说他敲诈自己的同乡,收取另外一些新疆人的保护费。他进来之后不守监规,在监室里也不劳动,还欺负别的在押人,因为是新疆人,狱警和牢头都不敢管他,但他也不是牢头的人。有一次,他在号子里打人,牢头就串通狱警趁机整他,把这个维族人“背铐”起来,并且被“定位”。在我们的号里,与炕铺相对的墙跟,有一根铁管,专门挂在押人毛巾用的,这个维族人就被“背铐”着锁在这根铁管上,一天24小时不解铐,只能蹲着,晚上就侧躺着睡觉,平时吃饭由别的在押人喂他。整整铐了一周时间,解除处罚之后,他就被调到别的监室去了。

在看守所,还有一个对在押人的酷刑问题。我在1995年西城区看守所劳动教养的时候,看守所里面有一种叫做“链”的酷刑,有两个重刑犯,一个叫高飞,一个叫孟文革,他们一个是杀人犯,一个是越狱被抓回,看守所对他们使用过这种酷刑。所谓的“链”,就是把在押人上手铐(这里用的手铐是叫一种“搋”的专用手铐,铐子中间没有任何间隙,被铐者的两只手不能活动。)、脚镣,然后把手铐、脚镣紧紧锁在一起,因此,被上“链”的人就像一只受到惊吓的刺猬,龟缩成一团,只能躬着身子,走路、洗脸、上厕所、吃饭,都要其他人帮助,连脸上痒痒,都要别人来挠。不过,这种酷刑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听说有人连续被锁了八周,结果这个人的腰就垮掉了,再也直不起来。

还有一种酷刑是“背铐”,上面谈到的维族人就被“背铐”过,“背铐”相对“链”要稍微好受一些,腰能直起来,不过铐的时间一长,也是非常难受的,特别是睡觉,被铐者只能压着胳膊,不消几天,胳膊就会肿起来。

在萧山看守所,还有一个在押人,姓雷,他的个头高,块头也大,在一次审讯过程中,他被“吊铐”过,一只手铐在门框上,一只手铐在铁椅子上,整个身子被生生拉开,呈现成一个扭曲的大字形状。在中国,警察办案主要是以犯人的口供为主,所以他们必须逼迫被审讯者承认犯罪事实,一旦被审讯者不承认犯罪事实,就只能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获取,除此之外,警察没有其他更为简单、有效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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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10: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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