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政府强占民营企业,诉诸法律先是市法院不公判决,后遭辽宁省高院带头违法逾期久审不决,去北京控告无果,在中国,谁来保护民营企业 ?

 

本人李宁,生于1970年,沈阳市人,2002年创立沈阳立顺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小羊东路31号,主营钛及钛合金的板材销售,兼营棒材、管材,为生产高尔夫球具的厂家提供钛原材料,并于2004年在沈阳浑南新区白塔工业园区购置3000平方米工业用地成立钛材加工厂,进行钛材生产加工。

2006年,公司计划扩建新厂,在沈阳铁西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招商引资下,我们与其签订66600平方米购买国有工业用地合同,当时购买地价5万元/亩,并投入120万元到沈阳冶金工业园用于先期投入 ,到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上涨,地价每亩涨到24万元/亩,沈阳铁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见势单方毁约,强行收回我们的已经购入的冶金园工业用地 ,造成我们损失1300余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2010年11月,公司又收到沈阳市浑南新区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现厂区于2011年7月前准备搬迁,但《通知》之后没了下文。后来我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政府获悉,当地政府根本没有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通过伪造,窜用以集体土地文件进行征收我们的国有性质土地。这时,公司打算扩建的新厂土地被沈阳铁西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管委会无理收回,现厂区又被沈阳市浑南新区人民政府叫停,这些对我们强制的限制,严重制约到我们企业后来的发展。

两年中拆迁的事情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012年12月27日,公司又收到政府的《企业停产通知》,要求我们要在2013年2月底安排停产并搬迁,并且只按照800元/㎡标准赔偿我们的厂房他们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我们国有土地进行补偿,以此达到低价获取资源的目的,这严重违反了国务院【2011】第590号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明确规定的按周边市场价格赔偿的规定,当时公司周边的市场价格是6000元/㎡,赔偿金差距8倍多,按照政府赔偿金我们远远无法再建一间相同规模的工厂,对此我们无法接受,并对政府违法给出的赔偿不认可。

2013年3月4日半夜,政府方面人员于派使十几个手持棍棒的蒙面人,闯入工厂,威胁员工,用挖掘机非法砸毁厂区大门。间隔几日我养了多年的萨摩宠物狗也被毒死,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威胁恐吓我们搬迁。我们对这种卑鄙无耻的行为非常气愤,几次当面给他们予以斥责。

我们向公安局报案,多次写信给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案,但没有结果。

2013年6月3日我方起诉了“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于5月28日发给我们的《强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程序, 当日法院未给予立案,让我们等通知。

   2013年6月5日上午,我收到法院通知,让去法院办理立案,我在法院立案期间,上百人对我厂进行非法强拆,发生地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小羊东路31号。 当时,我收到公司员工只有一个“拆”字的短信,我当即意识到他们已经实施强拆并控制了我的员工,我迅速返回工厂,通往工厂的唯一条路已被政府的车辆封堵,我徒步绕过障碍,临近被拆的工厂时,见到几百人统一着装,大小几十辆车,严阵以待,几架挖掘机正在砸毁我的工厂,我用手机录制证据,并试图冲入现场进行阻止,被他们强行控制住,几个人强拉住我,使我不能动,并且抢夺手机妄图销毁证据。同时公司几名员工一直被他们非法囚禁。他们在事后放开对我们的控制,扬长而去。我只能亲眼看着他们把工厂夷为平地,当时我愤怒至极,对他们感到很绝望, 现在想起来,仍能回到当时的气愤中。

事情发生后,我先后去公安报案,法院立案,北京信访。

第一次上访是在2013年7月22日,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控告;

第二次是在2013年8月26日,我实地去北京市的国家信访局信访控告;

第三次是在2013年10月21日,又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控告。

我们先后去了北京国家信访局,辽宁省信访局,沈阳市信访局,东陵浑南新区信访局,但都被踢皮球,一个推一个,得不到解决。后来当地公安局来电话给家人,威胁不准再去北京上访,否则将对我们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2014年1月6日我们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4年3月3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确认浑南新区政府的《征收公告》中将我们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确定在集体土地征迁范围内的部分违法。

2014年1月8日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经过两年漫长的审理,到2015年11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5日对原告沈阳立顺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实施整体拆除的行为违法。

2,判决房屋土地赔偿金额4,486,346元(注:该金额与政府拆迁前用集体土地的标准提出的补偿金额完全一致)。

3,驳回我方要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 在原址重建被拆除建筑物的赔偿请求。

   我们对此判决无法接受,2015年12月,我们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规定的上诉审理时效是三个月,直到2016年 3月过期,辽宁高法没有任何消息,二审案子主审法官一直找不到,打无数次电话没人接,案情遥遥无期。

   2016年9月我们分别向全国人大委员会,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纪委发出《控告信》,控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然而,从控告至今又过去两年多,《控告信》却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土地对我们来说,是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仓储的场所,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条件,是我们个人的经济来源,突然失去土地厂房对我们个人意味者剥夺私有财产及其工作,毁掉我们未来的生存发展空间,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破坏,并造成贷款偿还无法如期履行,几年承担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等不必要支出,个人银行信用受到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企业因为没有了厂地, 造成多年积累的市场链断裂,员工解散,公司濒临破产。

   著名哲学家洛克曾经说过“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

   “私有财产之所以是神圣的,那是因为有了人的劳动。凡是自己加入了劳动的东西,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还必然使自然物品成为私有财产。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不能以攫取别人的财产为目标,每一个人的财产都必须得到保障。”

   “私有财产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就破坏了人之称为人的基本道德底线。私有财产设置了道德的边界底线,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 那是破坏了人类的底线道德,使道德处在失范和无序状态。哪里没有私有财产,哪里私有财产没有得到保障,哪里的道德就会塌陷。”

 

   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因为私有

财产是人类正义之源也是正义本身。人类在自然状态中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充满了正义性,人类进入契约社会,就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人的尊严,保障私有财产就是维护正义的基本标志之一。破坏和侵占私有财产,就是以正义为敌,就是向人类开战。

 

   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自由。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对违背政府目的的统治者提出警告,如果暴政持续下去,“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强力的反抗。”人们就会“以强力对付强力”,人们就“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为了维护人权与自由,人们必然具有反抗的权利。

   国家本质上是契约,即政府和国民之间是契约关系,而政府承诺保护国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时,国民承诺纳税来维持政府,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不让任何一个人陷入绝境,更不会逼任何一个人走入绝境。少一个走入绝境的人,社会就多一份安全。这虽然是常识,我们社会缺的恰恰是这常识。让每一个落入绝境的人看到希望,这个社会才有希望。

   们经过五年的维权,到止,已确认沈阳市浑南新区人民政府共七项违法行为,如下:

  1. 拆迁没有合法征收手续;
  2. 依据《征收公告》过期,违法使用集体土地标准补偿我们国有土地,意图压低征收土地价格;
  3. 深夜毁坏大门,构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4. 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5. 使用《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6. 使用《拆除决定书》违法;
  7. 进行2013.6.5暴力强拆的行为违法。

   由于政府迟迟不履行职责,法院不能秉承公正,靠每个公民来监督我们的政府就变得至关重要,为了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从2018年开始,我们将目光重点转向网络和媒体,寻求公众对政府侵犯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权利这种违法行为予以监督。

2018/12/10  李宁 (微信/电话:13609833371)

 

 

***议报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37984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