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是第二十二条军规吗?

刘荻(北京)

哥德尔不完全定理告诉我们:任意一个包含一阶谓词逻辑与初等数论的形式系统,都存在一个命题,它在这个系统中既不能被证明为真,也不能被证明为否。同样,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会有些犯罪嫌疑人既不能被证明有罪,也不能被证明无罪。

那我们要怎么办?让他们认罪啊!哥德尔不能让一个命题认罪,但是我们可以让一个犯罪嫌疑人认罪。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11月24日,因涉及国家秘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上诉案不公开开庭审理。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上诉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高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鉴于高瑜在二审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法院酌情对其量刑予以改判,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同样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浦志强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浦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出,按说应该是件好事,然而其中却存在很多逻辑问题。

首先是“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无形壁垒。“第二十二条军规”的内容是:“只有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但你一旦提出申请,恰好证明你是一个正常人。”

这个道理用在“认罪认罚从宽”上面也是一样:你申请“认罪认罚从宽”,正好证明你想逃避惩罚。这就像已故作家王小波在小说《2010》中所写的那样:

老大哥王二在碱场是模范犯人,这个荣誉称号很有分量。这说明他在思想改造、劳动、服从管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假如数盲必须信任一个非数盲的男人,而候选的人里有一个先进生产者、一个模范设计师、还有王二,他就是首要的人选。理由是明摆着的:先进生产者、模范设计师都可能是假的,模范犯人总是货真价实。他肯定能经住考验,因为所有的模范犯人都曾自愿放弃减刑。当年狱领导来问我:王犯,想不想早回家?我就答道:不想,国家需要碱。但这不说明我觉悟高,而是我前妻事先告诉我,这是个圈套,要求减刑的一律加刑。领导上问我:王犯,我们认为你的案子可能判错了,你写个申诉吧。我就答道:我申请加刑——我要为国家的碱业贡献青春!这也是我前妻教我的。结果就被减了刑。

同样,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认为自己有罪,应该受到惩罚,似乎就不应该接受用认罪认罚来换取从宽。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说:“我认为自己罪孽深重,不配得到法律的宽恕,所以不接受认罪认罚从宽,”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应该从宽还是不应该从宽呢?

有人说美国也有诉辩交易制度,怎么没有你说的这个问题?因为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中,公诉人是跟辩护律师讨价还价,不是直接跟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所以跟公诉人讨价还价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

其次是能力和资格的问题。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怎么会有能力和资格认定自己有罪无罪,到底有什么罪?万一嫌疑人认罪,可是法庭宣判他无罪,这岂不是很尴尬?嫌疑人要不要上诉要求改判有罪?或者嫌疑人认为自己犯了甲罪,法庭却判他犯了乙罪,应该怎么办?有人说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不管认的罪名和法庭的判决是否一致,都应该可以从宽。可是试想如果抓了个小偷,小偷不认盗窃罪却认杀人罪,但是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杀过人,这个小偷是否应该被从宽判决?或者相反,杀人犯承认自己小偷小摸,能不能从宽判决?笔者认为,在自己有没有罪的问题上,嫌疑人唯一适当的态度似乎应该是:“我不懂法律,没有资格认定自己有罪与否,尊重法庭判决。”

最后是关系不对等的问题。前面说了,美国也有诉辩交易制度,但是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是公诉人跟辩护律师交易。而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却经常是公安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认罪。但是公安并没有权力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向法庭提出建议,只有检察院才有这个权力。坐过牢的人都知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公安阶段认罪,就会在诉辩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明智的做法似乎是在公安阶段不要认罪,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再跟检察官谈判认罪认罚从宽的问题。不过这样似乎又起不到降低诉讼成本的作用。

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不知应该如何解决?是否应该立法规定:认罪认罚协议须在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可由法庭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公诉人与被告人双方签署,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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