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江西)
当一个人或集团(包括政府),运用暴力强迫拆掉你的房屋时,你受到强盗式的压迫。如果他(他们)给了一些补偿,而你认为这些补偿不合理,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你的房屋仍被强拆,那你便受到掠夺式的剥削。压迫剥削实际上是侵害人权,强拆房屋侵害的是私有财产权。包括财产拥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我们说要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社会,实际上是建立一个人权不被侵害的社会。如果有了劳工权利保护,周剥皮用半夜鸡叫来驱使雇农上工便是犯法(假定《半夜鸡叫》说的是事实,实际上有人考证是虚构),雇农可以告他,周剥皮还能压迫雇农吗?如果人不能被买卖(人的基本权利),黄世仁便不能抢喜儿抵债(假定《白毛女》说的是事实,实际上有人考证是虚构),杨白劳便没有受到压迫,而只与黄世仁有经济纠纷(需用经济规则来解决)。所以,压迫剥削的表现是侵害人权,有人权则无压迫剥削。
消灭压迫剥削的过程是一个争取人权的过程。奴隶受到奴隶主的压迫剥削,缘于没有人身权,奴隶获得解放的根本体现,是他获得自由。而不是奴隶主给予他更多收入。农奴比奴隶要好一点,有一定人身自由,但是没有自己的土地,没有迁徙、定居择业等自由,当他们被允许做生意或打工时,他们就摆脱了农奴身份。同样,种族歧视使有色人种受到不平等对待,反种族歧视便是争取有色人种平等权利,而不一定是获得更多收入,因为平等权利能使他的收入与他的付出更相一致。资本家有没有对工人进行剥削?如果工人认为工钱很低,受到剥削,可以选择另外的雇主,且社会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工人便没有受到剥削。工人自由选择权利的增进过程,便是工人摆脱剥削的过程。朝廷通过税负形式的横征暴敛,无疑是对人民的压迫掠夺,由人民来确定税收幅度和税收用途,则可消除专制者对人民的压迫掠夺,争取人民的民主权利,便是反对国家暴政对人民的压迫掠夺。
中国制造崛起,与中国的低劳力成本密切相关。而低劳力成本由两种原因导致。一是中国低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低收入。二是中国的低人权(即秦晖老师所谓“低人权优势”)。低经济发展水平是一种客观因素,低人权则暗含压迫剥削。二战后,日本、台湾、南朝鲜等,都是由低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低收入起步,并取得高速发展,被学界称为“东亚模式”。但它们却是高人权国家或地区,由此带来人民收入提高与经济发展同步。所以虽是以低收入的低成本起步,却只用二三十年时间,人均收入便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中国改革开放后,同样采用“东亚模式”,利用低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低收入取得高速发展,但中国是一个低人权国家,人民收入远远低于经济发展速度,所以中国虽然也经过二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人民收入却仍然很低,并没有进入先进发达国家行列。为什么?因为中国低人权,存在普遍的压迫剥削。
中国富士康出现多起工人跳楼自杀事件后,美国舆论曾出现一个指责中国劳工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高潮,是否美国报人站在中国工人一边?当然有人权价值观的影响,但另一方面,由于两国劳工权利不同,导致两国劳力竞争和产品竞争不公平,中国工人的低收入抢了美国人的饭碗。美国报人并未指责中国低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低劳力成本,却指责中国的低人权,说明美国人主张人权,反对压迫剥削。美国不愿与一个存在严重压迫剥削的国家竞争。中国产品在美欧屡屡受到反倾销起诉,源于中国很多产品是监狱产品,或低人权工厂生产的产品。所以有“血汗产品”、“血汗工厂”之谓。“血汗”意味着压迫剥削。一个高人权的国家比之一个低人权的国家,是一个压迫剥削更少的国家。如果中国的崛起依靠低人权,依靠血腥暴力,姑且不论能否崛起,即便崛起,何来光彩?低人权即便是一种“优势”,我们需要这种“优势”吗?
压迫的极致是法西斯。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最原始、最基本的权利,是反人类的邪恶犯罪。斯大林反德国法西斯,自己却杀政敌,杀元师、杀将军、杀富农,杀一切对他有不满的人,被人称为“杀人魔王”,何偿不比法西斯更残暴?说犹太人是劣等民族,要杀掉当然是法西斯,但说反对自己的人是“阶级敌人”要杀掉,同样是法西斯。斯大林与希特勒有何两样?法西斯的本质特征是把人命当草芥。当一个人、一个集团、一个政权把人不当人看待,并使用暴力压迫人时,它便是法西斯的附体。反对法西斯不是反对德国,反对日本,而是反对不把人当人看待的法西斯思想,法西斯行为,法西斯体制,法西斯政权。
消灭旧社会,不一定能建立一个新社会。刘文彩有地牢或叫黑监狱(假定是事实,实际有人考证是虚构),他便是恶霸。如果真有,可以想象,他一定收罗了一批流氓打手,可以随便抓人、打人、折磨人,杀人,却无制度法办他。这样的社会当然是“万恶的旧社会”。可我们现在的“新社会”,不是有“安元鼎”,有“久敬庄”吗,不也是黑监狱吗?不同样是可以随便抓人、打人,折磨人,甚至杀人吗?现在的劳教所,监狱,包括公安局,不是有刑讯逼供,有老虎凳,有折磨人的种种手段吗?如此,与教科书里描述的旧社会有何区别?
我们曾说中国历史“波澜壮阔”,也有“风云际会”画卷。多少“逐鹿中原”的好汉,“傲视天下”的英雄,带来一场场惊心动魄、血流成河的斗争。成功与失败并存,辉煌与悲壮同在。但所有这些斗争都是权力斗争。它以“吊民伐罪”为口号,也对权力罪恶进行摧毁,而革命结果,却没有个体权利崛起。所以只带来改朝换代,即掌握权力个人和集团的变更,却从未带来人民的真正解放,更没有历史的实质进步。消灭一个旧社会,如果不能伴随个人权利崛起,换朝代、换统治集团、换国号,并不表明新社会的建立。
满清时代的租界,被认为是中国近代的耻辱。但西方租界的法院审案,被告原告都不用下跪,不会打屁股,人有尊严。比之满清的衙门,打官司需给审案的老爷下跪。老爷一旦震怒,无论原告、被告都有可能被褫衣当堂打屁股,人如何有尊严?另外,租界还可以自由办报,自由抨击“小丑载湉”和他的奴仆。如当年的《申报》。而在中国其它地方,攻击皇上是“大不敬”死罪,诽谤朝廷则可能灭门。比较一下,租界与中国其它地方的老百姓,那里更有人权?哪里更没有受到压迫?对统治者来说,本来是我管的地方,是我的王土,被你拿去了,变成租界,由你来管,当然是耻辱。但对老百姓来说,谁管理得更好,制度更先进,人权更能得到保障,谁就更好。显然,租界好不好,要看租界的老百姓是不是更自由,更有人权。威海的老百姓偷偷把应租借的界桩扩大,以便把自己囊入到租界里,这就是老百姓对人权的天然向往。所以租界是不是耻辱,要看你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还是老百姓的立场。
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统治者确实利用香港这块殖民地获得不少利益,但殖民地的法律建立起来后,香港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也得到保障,并且还在逐步增进,这是不争的事实。香港人民并不是在回归中国后“站起来”的,而是在被殖民后才“站起来”的,并且在自身权利与自由增进的过程中逐步站得直起腰来。香港的官员是英国任命的总督还是中国任命的行政长官,在香港回归时,对香港人民来说并不是第一位的因素,法律制度才是决定香港人尊严的关键。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法律制度不变,既未使香港人的权利自由增加,也未减少。所以香港回归并不具有把“受苦受难”的香港人解放出来的实质意义,而只是一种比较空洞的“国家尊严”的体现。如果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的民主制度达到由民众直选官员的程度,香港由英国回归中国才具有对香港人的实质意义。我们的“爱国”是爱这种空洞的“国家尊严”呢,还是实质性的民众有尊严的生活?从近几个月来香港民众的抗争,不难看出答案。
人是最高正义。人权进步才是社会进步的根本体现。人权与朝廷、与主义、与经济发展、与国家相比较,人权是第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