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过度执法并非“系统性的种族歧视”
胡平
近来,在美国,因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一名黑人一事,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美各地的大型抗议运动,其间还发生了若干暴力骚乱。这一事件再次激发了各界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激烈争论。不少人批评美国存在着对黑人的“系统性歧视”。
美国民间组织“警察暴力地图”(mapping police violence)在其网站上显示,从2013年至2019年,美国每年都有1100人左右因警察暴力致死,其中黑人占24%(黑人人口占全美国人口的13%);而在99%的案例中,涉事警察都没有受到犯罪刑罚。
单看这些统计数据,有人或许会得出美国的黑人受到系统性歧视的结论。但问题是,为什么绝大多数涉事警察没受到法律制裁呢?是谁判决这些杀死黑人的警察无罪?
答案是,陪审团。在美国,这类案子通常是由陪审团判决有罪无罪。
为什么陪审团会作出无罪判决?
我们知道,在美国,一方面,法律严格禁止警察随便开枪,对警察在执法时使用暴力的程度有很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法律又同意,为了制服对方的抗拒,警察可以使用必要的暴力,在危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在这里,法律只能给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那又离不开执勤警察自己的主观判断。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执勤的警察为了使对方无法抗拒,采取了很高强度的暴力,但实际上是不必要的,是过度的;有的执勤的警察,自己认为遭遇到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开了枪,但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可是枪已经开了,而且造成了无辜者的伤亡。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警察就是故意使用过度的暴力,或者是明知情况并不那么危险,却向对方开抢。
在法庭上,涉事警察往往是这样替自己辩护的。他们强调,在当时的情境下,他们以为对方还有很大的抗拒能力,所以使用了很高强度的暴力。在警察开枪致死的案子中,他们则强调,当时的他们以为自己遭遇到严重的危险,因此开了枪。接下来,就看陪审员们如何评判了。如果陪审员们接受了他们的说法,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觉得在那种情况下,警察确实有理由那么想那么做,于是陪审团就判决涉事警察无罪。如果陪审员们不接受涉事警察的说法,就会判决有罪。假如说在以往的绝大多数案件中,涉事警察都被判决无罪,那无非是陪审员们接受了涉事警察方面的说法而已。再加上宁纵毋枉的原则,当陪审员们认为他们并不能确认对方有罪,也会作出无罪判决。
那么,陪审团是否有种族偏见,从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不过这种可能性相当小。因为12名陪审员是由公民中随机遴选,由法官、辩护律师和检控官共同协商决定的,而且陪审团只有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判决,哪怕只有一个人持异议都不行。要说这12名随机选出的并得到受害者一方认可的陪审员,个个都歧视黑人,偏袒白人警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确实是相当小的。
平心而论,在种族关系非常复杂的地方,采取陪审团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人类能想象得到的最好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带有种族歧视的判决依然有可能发生,但是要说有“系统性的种族歧视”,我认为就不可能了。
【附录】胡平:对梁警官的判决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 (上) (中) (下) RFA
全文如下:
纽约市华裔警官梁彼得案件引发美国华人的强烈反应。全美40座城市举行集会声援梁彼得。其中,纽约市的集会规模最大,人数最多。这中间当然不排除中共方面的某种介入,但总体上说,这次活动毫无疑问是自发的。我周围不少朋友和熟人都去了。
在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开枪打死人的事件并不罕见,罕见的是警察因此而定罪。以纽约市为例。过去10年来,纽约市发生过几十起上百起警察致死枪击案,没有一个警察被判罪,梁彼得是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被判罪的警察。先前那些开枪的警察都是白人,梁彼得是华裔。
如果你只是孤立地考察梁彼得案件,你或许不觉得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你联系到先前几十起上百起类似的案件,两相比较,你就不能不感到这中间一定有什么问题。先前那么多白人警察是对准人开枪把人打死了都不判罪,梁彼得是子弹射到墙壁反弹而造成他人死亡反而被判罪。这个对比太尖锐了。公平正义的象征物是天平,天平有两个盘子。可见,公平正义是比出来的;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没有比较就谈不上公平正义。
把梁彼得的案件与此前的类似案件相比较,人们自然会想:要么,对梁彼得的判决是对的,那么,先前对那些白人警察的判决就很可能有错的;要么,先前对那些白人警察的判决都是对的,那么,对梁彼得的判决就错了。梁彼得案件受害者亲属、黑人格利的婶婶说,对梁彼得的有罪判决是对的,但先前对那些开枪打死人的警察的无罪判决是错的。格利婶婶说,这只是开始。格利得到了正义,先前的受害者也应该得到正义。不论你是否赞成格利婶婶的观点,格利婶婶至少是主张公平的,是坚持一个标准、拒绝双重标准的。由此出发,她有理由认为,先前的那些无罪判决很可能有错的。
讨论梁彼得案,必须结合先前类似案件对比着讨论,否则就无意义。如果你说先前对那些白人警察的无罪判决都是对的,这次对梁彼得的有罪判决也是对的;也就是说,对准人开枪把人打死,反而倒要比子弹反弹造成他人死亡更情有可原,那显然太没有说服力。
其实,梁彼得案件不但在华人中引起很大争议,在美国社会也很有争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和纽约时报都说这次裁决是“极不寻常的”、“罕见的”。纽约市警察工会负责人帕垂克.林奇在当天发表声明,说“陪审团作出了一个绝对错误的裁决“,“把一场意外的悲剧定罪,会使得纽约的警察寒心”。由于先前枪击案的警察都是白人,而梁彼得是华人,因此很多人认为这是种族歧视,认为梁彼得是替罪羊,甚至认为是美国的司法体系有问题。
我认为对梁彼得的判决确实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
先说后者。很多人指责梁案的判决是歧视华裔,是把华裔当作黑白冲突的替罪羊。但是这些指责缺少主语:是谁歧视华裔?是谁把华裔当替罪羊?如果美国是实行法官制,你批评作判决的法官歧视华裔,把华裔当替罪羊;这或许有可能。但是美国实行的不是法官制而是陪审团制。12名陪审员是由公民中随机遴选,由法官、辩护律师和检控官共同协商决定的,而且陪审团只有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判决,哪怕只有一个人持异议都不行。要说这12名随机选出的并得到梁彼得辩护律师认可的陪审员,个个都歧视华裔,个个都把华裔当替罪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梁案的12名陪审员,11名白人,一名黑人。没有华裔和亚裔。本来在最后遴选时还有两名华裔一名亚裔,至少有一名华裔是说自己英文不好而获准退出的,这很可能是借口。假如真的是英文不好,一开始就该推辞,何苦要等到几轮遴选后,直到最后一轮才提出来呢?如果辩护律师试图让12名陪审员都由华裔出任,恐怕法官和检控方不会同意;但是如果辩护律师坚持至少要有一名华裔,法官和检控方想必不会反对的(当年的辛普森案,陪审团有4名黑人)。因此,如果说陪审团做出错误判决是因为12名非华裔陪审员都对华裔有种族偏见,那也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辩护律师的问题:谁叫你接受一个没有华裔的陪审团呢?
依我之见,在多族裔而且一般人很难百分之百地避免种族偏见的美国,现有的这套陪审团制度已经是非常公正、非常合理的了。如果有谁能提出改进方案,必定会受到欢迎。至少是我自己到今天为止还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美国的司法体系当然有改进的空间,不过起码在梁彼得案件中,如果其判决有问题,那并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当事人的问题,例如,是辩护律师不够高明的问题,或者是梁彼得自己的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得当。也可能是12名陪审员的判断力不高明,但这后一条还是要归结到辩护律师不高明,因为这个案件虽然复杂些,但仍然是一般人凭常识就能做出正确判断的,如果辩护律师做得很好的话。要不,怎么说律师有好有差呢?要不,怎么好律师差律师在社会地位上有那么大的差别呢?
梁彼得不是故意要杀害黑人格利。这是检控方和辩护律师的共识。争议在于,辩护律师认为此案是意外,不是犯罪。检控方则认为,格利之死不是意外,而是梁彼得一个接一个的鲁莽行为所致。所谓二级误杀罪,就是指一个人鲁莽地造成他人死亡。
如前所言,过去10年来,纽约市发生过几十起上百起警察致死枪击案,没有一个警察被判罪。为什么这些警察开枪都定性为意外、而没有被定为犯罪呢?
简单来说,事情是这样的。
在美国,一方面,法律严格禁止警察随便开枪;另一方面,由于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法律又同意,在危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在这里,法律只能给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那又离不开执勤警察自己的主观判断。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执勤的警察自己认为遭遇到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开了枪,但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可是枪已经开了,而且造成了无辜者的伤亡。
在先前那些枪击案中,那些白人警察无一例外都提出,当时的他们有理由认为自己遭遇到严重的危险,因此相信自己应该开枪。陪审员则接受了他们的说法,设身处地,觉得在那种情况下,警察确实有理由那么想那么做,因此承认是意外而不是犯罪。
有一个案子和梁彼得的案子很相似。2004年1月24日凌晨1点, 警官内里(Neri) 和他的搭档在纽约市布鲁克林的贝德福-斯坦文森( Bedford-Stuyvesant)一带的一所房顶巡逻 。当内里正拿着枪进入楼顶的一道门检查楼道时,突然有人开门出来,内里开枪射去,把人给打死了。被打死的人叫史坦斯波利(Stansbury),是该楼的住户,当时手无寸铁。事后,内里说他当时认为他遭遇到巨大的危险,因此开了枪。这种说法看来也有道理。内里巡逻的地段本来就是高危地段,又是半夜1点钟的楼顶,通常人们会想,除了图谋不轨的歹徒,一般人谁会在这时到楼顶上来呢。最后,大陪审团裁定这次枪击事件为意外。
回到梁彼得的案子上来。那天,梁彼得和搭档在布鲁克林的粉红屋做垂直巡逻。纽约州退伍警察协会会长、朱利安尼时期纽约市警探长特兰楼(Lou Telano)说,粉红屋是全纽约罪案最多的政府楼之一,垂直巡逻又是最危险的巡逻项目之一。粉红屋是8层楼房,有电梯间,电梯间的旁边是楼梯间。因为有电梯,所以平常很少有人用楼梯,下面几层还有人用,越到上层用的人越少。因为楼梯间这种相对封闭而且又很少有人用,所以常常成为不法行为的场所,也因此而常常是一栋楼屋中最危险的场所,尤其是高层的楼梯间。梁彼得和搭档要进入的是最高层8楼的楼梯间,时间是夜里11点,刚好楼梯间的灯泡坏了,从楼梯间的门上的窗户向里看去一片漆黑,按说在这时的8楼楼梯间,正常人是不会出现的。当梁彼得顶开门进入楼梯间时,突然听到声响,紧接着,枪响了。
按理说,如果梁彼得象内里那样,把自己的行为解释成自己主观上认为自己遭遇到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开了枪,恐怕很多人都会认为是情有可原的。梁彼得开枪的理由看上去比内里的理由还要强一点,至少不比内里的理由弱。如果梁彼得以及他的辩护律师用这种方式替自己辩护,陪审团的结论很可能会不一样。
可是,梁彼得和他的律师偏偏不是这样辩护的。梁彼得说他不是感到危险而开枪。梁彼得说他没有开枪,也不曾打算开枪,只是听到声响受惊,无意中触动了扳机走火。然而检察官指出,按照规定,除非遇到危险打算射击,否则警察必须把手指放在扳机保护环外边,不可以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再说,警察用的手枪是经过改制的,必须用劲才能扣动,不可能随便一碰就走火的。检察官还把那只枪给陪审员试,果然不用一把劲扣不动。于是,陪审员们就认定,梁彼得的所谓“受惊走火论”是撒谎,不成立。事后,69岁的10号陪审员说,陪审团讨论的焦点是梁彼得的手指是不是在扳机上。9号陪审员说:我相信他做错一件事,就是把手指放在扳机上。
著名的华人侦探李昌钰在接受采访时说:梁彼得的案子,“辩护的方向是错的”。辩护律师没能就“为什么开枪”这一核心问题做好辩护。李昌钰说,梁彼得“没有找到最好的律师和专家”。他的辩护律师没有做好工作,在法庭上说梁彼得撞开门进入楼梯间时。掏枪在手,因手滑导致走火,没有开枪,但陪审团绝对不相信。李昌钰说:“辩护的重点不应该在有没有开枪,而是为什么开枪,很可惜辩护的方向错了。”
我觉得李昌钰说得很有道理,我也觉得手滑走火的说法不可信。梁彼得的判决确实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也不是陪审团制度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当事人的问题,是律师的问题。
梁彼得被陪审团判决有罪,主要根据是梁彼得开了枪,其次是梁彼得对受害者没有及时救助。
纽约州退伍警察协会会长、前纽约市警探长特兰楼说,梁彼得在案发后没有对格利及时救助确实有争议。“但他应该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罪名”。特兰楼指出:“梁彼得开枪后根本不知道有人被击中,所以只和搭档兰道讨论如何向上级报告开枪的错误,并非象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见死不救,只关心自己会不会被开除。”我也以为,在开枪后的最初几分钟内,梁彼得和搭档兰道很可能确实不知道有人被击中。
事情应该是这样的:开枪之后,两个警官必定首先会顺着射击的方向看,连一个人影子都没看见;当他们看到墙壁上的弹痕,必定会转过头去朝另一边看,朝周围看,他们找弹头(是找弹头,不是找弹壳),当然也就是看有没有人被击中,他们没有见到人。因此他们自然会认为没有人被击中。当时的他们,万万想不到那颗子弹居然从水泥墙壁反弹过去击中了人在7楼的格利,而且也万万想不到被子弹反弹击中致命处的格利,不是当场倒下,也不是艰难地挪动了几步随即倒在附近,而是一口气从7楼跑到5楼,注意,格利是跑步下楼,不是滚落下楼,因为从7楼到5楼,楼梯要拐好几道弯的。格利从7楼跑到5楼才倒下,所以上面的两个警官根本看不见。
在开枪之后,两个警官左看右看,都没见到有任何人受伤。他们或许注意到了跑楼梯的声音,但他们只会认为是有人被枪声吓跑,万万想不到那个能跑两层楼梯的人竟然已经被反弹的子弹击中。他们听到了女人的喊叫,他们也只会以为那是受到惊吓的乱嚷嚷。换上别人,处在两个警官的位置上,恐怕多半也不会想到有人被击中。
等梁彼得和兰道下到5楼,看见倒在地上的格利,才意识到有人被击中。梁彼得和兰道两人确实都没有对格利做人工呼吸急救。在法庭上,两人辩解说,因为当时已经有格利的女友在对格利做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急救,他们不认为自己能做得更好,所以就没去做。这里的问题是,在整个过程中,兰道始终和梁彼得在一起,除了没开枪,在接下来的事情上,兰道和梁彼得负有同样的责任,因此,两个人要么同罪,要么同无罪;只判梁彼得有罪而让兰道免于刑责是说不过去的。不错,兰道先前认过错,并同意在法庭作证,因而换取免于刑责,可是兰道在法庭上又当场翻供了,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梁彼得案件发生于2014年11月20日,此前接连发生了几起白人警察打死黑人而免于起诉之事,一时间警民关系、黑白关系都比较紧张,因此有很多人担心,在这种舆论气氛下,身为华人的梁彼得恐怕得不到公正处理,可能会成为平息警民矛盾与黑白矛盾的替罪羊。12名陪审员在作裁决时是不是受到了这种压力的影响呢?在理论上当然不可能完全排除。不过陪审团制度的精心设计正是为了尽量排除这种影响。选出的陪审员都和当事人无亲无故,在整个审理期间都几乎“与世隔绝”,而且陪审员是匿名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有人因为外部压力而影响自己的投票,那只能说是人性的弱点,不能说是制度的缺失。
最后还要说明的一点是,早在一年多前,梁彼得案件发生之初,纽约的华人对此案就相当关注。去年3月8日在曼哈顿的中国城举行声援梁彼得的集会,号称万人;4月26日又在布鲁克林举行了一场,号称三千人,布鲁克林的一名州议员和一名市议员全程出席,这两位议员还都不是华裔。另外,梁彼得事件一发生,纽约市警察局就说此事是“意外”。对比2004年内里枪击事件,当时纽约市警察局立即表态,说内里开枪“没有任何正当性”。再有,在声援梁彼得的活动中,自始至终,纽约的老侨团联成公所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联成公所成立于1890年。就在一个多月前,纽约地区的独立学者、民运人士还在联成公所举行了一场台湾大选研讨会,藏人代表、维吾尔人代表都出席发言。由此可见,把这次声援梁彼得的活动说成是中共幕后策划发动是不符合事实的。
2016年3月2日-4日。
RFA首发。
补记:2016年4月10日,梁彼得的过失杀人罪名降为“刑事疏忽杀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布鲁克林高级法院法官Danny Chun(韩国人)宣布,梁彼得被判5年缓刑和800小时的社区服务。此外,梁彼得还因渎职罪名被判3年缓刑,两项缓刑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