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刘书庆为山东齐鲁工业大学讲师,同时也是人权律师,因为给异议人士进行刑事辩护而被吊销律师执照。此文的背景是中国的严格防疫政策造成很多市民的宠物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防疫人员灭杀,这给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最近,多地发生防疫人员扑杀居家隔离人员的宠物行为,有的防疫人员在“走访”隔离人员的同时顺便就把人家宠物扑杀了,有的干脆破门而入直接扑杀,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揆诸法律,防疫人员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很不人道。这是打着防疫旗号的滥权行为。

首先,防疫人员的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哪怕他们不是行政人员,最起码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人。因此,防疫人员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范。但是根据行政法、行政强制法,均不包含扑杀宠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老百姓因为权利意识淡薄,加上两千年秦制的规训与惩罚,下意识里就认为权力的行为都是有理由的,作为草民只要服从就好,而且对权力扩张的行为缺乏警惕。他们听说过扑杀动物,就认为可以扑杀宠物,就认为扑杀动物是完全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

实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人员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这条规定很明确,扑杀的对象是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当然对于染疫的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限于行政成本,无法做到给每一个动物做核酸检测,实践中可能会随机采样,一旦确定有染疫的,会将生存在同一个封闭环境中的都予以扑杀。
由此可见,扑杀的对象并不包括家养的宠物。防疫人员扑杀宠物的行为明显的属于滥用职权。

当然,我并不是说宠物就绝对不能扑杀,比如对已经染上狂犬病的犬,当然可以扑杀。但对它们的扑杀是因为其对人的生命造成了直接的威胁,从价值排序上当然人命处于最高的位阶,这也是紧急避险下可以牺牲任何动物的原因所在,哪怕这个动物是大熊猫,哪怕现实中人的死亡赔偿金远远低于大熊猫的价格,但人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人生命的价值。本质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对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可以根据相对人有没有过错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有过错者的惩罚行为,一类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对无过错者的限权行为。对于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惩罚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主观心态,想达成的惩罚目的等予以确定,虽然总体上也受罚当其错原则的制约,但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是较大的。但对于后者,因为行政相对人并无过错,则必须坚持最小损害原则,即在达成行政目的的同时,要尽量减少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损害。
因为疫情而被隔离的人都是无过错的,对他们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应当基于最小损害原则,甚至严格意义上应当予以补偿—如果有财产损失的话。最小损害是一个原则,在具体执行时,要时刻以必要性和合理性来审视。

宠物对主人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动物而已,主人在它们身上投入很多感情,也从它们身上获得了很多慰藉。扑杀它们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主人是否被确认感染都未知,哪怕主人被确认感染,也未必感染了宠物。哪怕宠物被感染了,宠物是否能再感染人也不确定,哪怕确实能反向感染人,和主人一起隔离的状态也不会影响别人,而且宠物和人一样被病毒感染都会产生抗体。一个被感染的宠物能和主人一样完全康复。扑杀它们对于控制疫情,有意义吗?即便有一点意义,也要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大小,不能因为损失是个人的就可以不计成本。

对人采取的防疫措施也是多种价值之间权衡的结果,如果只考虑公共安全,不考虑人的权利,那么把所有疑似的人都关起来最省事,但稍具正义性的法律都不会这么规定,行政机关也不会这么执行。这就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本理性。
我在朋友圈分享一篇文章时说过一句话:有人说现在人都被各种限制,先管人吧。要我说,如果你保护不了你的宠物,你也保护不了自己。

话虽貌似有点偏激,但它何尝不是一种真相呢?权力就像阿拉伯寓言里那个得寸进尺的骆驼,你警惕它抵制它的时候,它可能还有边界意识,否则,它就会把你踢出帐篷。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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