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力量关于丁家喜,赵常青等被重判的声明
公民力量获悉:
北京时间4月1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呼吁官员财产公示的多名新公民运动参与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处以重刑,其中;丁家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常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蔚,张宝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前,“同案”的许志永判处四年,袁冬被判处一年六个月。
至此,仅北京当局就对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重判了六人。公民力量对这一判决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公民力量认为,官员财产公示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制度与通例,是防范官员腐败的有效措施;许志永,赵常青,丁家喜,李蔚,张宝成,袁冬等公民的诉求也是全国广大民众的诉求,他们的言行不仅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范围,而且体现了当前中国最欠缺最可贵的公民精神;而这种正义的行为,被以国家的名义宣判为犯罪。正如赵常青先生在自辩词中所说,“一场新的悲剧正在上演。遗憾的是,这场悲剧不仅是我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场伤害国家的悲剧,伤害人民的悲剧,伤害正义的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是一场伤及到执政党自身的悲剧!”而这场悲剧的始作俑者,是不惜迫害所有良知人士以维护一党专政与权贵利益的中共政权。
诚如赵常青先生所说,“人民之所以对官场腐败深恶痛绝,不仅因为所有的贪腐资金都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于对中下层民众的盘剥和掠夺,而且还因为,这种权力寻租,使得广大的中下层民众及其后代,在教育,就业,升迁等关系重大的人生问题上,失去了公平的上升机会和发展机会。一个维护正义和执行正义的政府是绝不会允许自己的人民有这种严重的畸形遭遇的。”公民力量同时认为,一个维护正义和执行正义的政府,绝不会因为主张公民权利,要求反对腐败,而抓捕良知人士。
我们注意到,当局为了迫害这些良心人士,不惜公然践踏法律——
从实体法角度分析,辩护律师们已经充分阐述,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这些良心人士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从程序法角度,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同案不同审,拒绝出具证据原件,拒绝律师复制证据,证人不出庭,声称公开审理却非法限制甚至抓捕旁听人员等。
本案的办理程序与判决结果,是公职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并最终做出枉法裁判,其中:侦查机关非法抓捕,违法侦查,公诉机关将明知无罪的人指控为犯罪,审判机关将明知无罪的人课以重刑,这些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乃是徇中共一党之私;枉法,枉的是中共以国家与人民的名义制订的法律。
中共当局对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公民的判刑,不只是违反中国宪法与法律,同时,严重违反国际公约,违反了中共党魁“打铁还须自身硬”, “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承诺。这使得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国家”成为一句空话;同时,将执政党的言而无信,暴露无遗。
我们还不无忧虑地注意到:执政党和中共当局对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公民,实施的是全国性的打击行动,具体来说,是全国范围的抓捕,及,试图对他们处以刑罚。即将和已经进入刑事审理程序的,还有上海的李化平,广东的郭飞雄(原名杨茂东),江西的刘萍,李思华,魏忠平,湖北的袁奉初,袁小华,黄文勋等人士。我们将持续关注,也呼吁人们持续关注。
公民力量兹此呼吁中国当局:
立即纠正错判,无条件释放良心犯。
依法查处和追究本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应良知公民的要求,中国官员,尤其是中共中央委员,立即公布财产,尽快实现教育平权,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因应人民的要求,进行民主转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公民力量
201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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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1 8: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