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左派与西方左派并不相同。虽然左派多以代表底层民众利益自居,但西方左派帮助穷人,中国左派则打击富人;西方左派也主张富人多缴税以救济穷人,却不反对富人致富,中国左派则反对富人致富,认为这是穷人穷的原因;西方左派也要借助政府政策帮助穷人(如福利政策),中国左派则鼓吹国家对富人实行专政;西方左派与右派之争只是政策之争,中国左派与右派之争则是体制之争。
所以,当中国“右派”主张实行私有制与保护人权包括财产权时,“左派”理性一点的,说“右派”是在为富人说话,不那么理性的,则开口大骂,“资本家的走狗”。我就因为写了几篇主张私有制的文章,被人称为“资本家的走狗”,还有人质疑,我拿了资本家的钱,真令我哭笑不得。其实,主张私有制,并不是为富人说话,而是为人权说话。因为私有制,正是在人的权利,特别是人的经济权利不被剥夺的条件下,自然而然形成的。
社会个体存在差异。勤劳的,懒惰的;精打细算的,挥霍浪费的;聪明的,不那么聪明的,恐怕一万年之后还会存在。社会个体的差异必定带来个体创造财富的不同,表现为个体收入的不同,如果用暴力的强制的方法实行平均,对那些创造财富多的人是否公平?劫富难道不是对富人权利的侵害?我们说要建立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社会,而剥削与压迫最本质的体现是侵害人权,包括财产权。劫富难道不是对富人的掠夺与压迫?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不是保护富人,而是保护人权。
有人说,我们不是反对劳动致富,而是反对依凭资本致富,因为资本利润是剥削工人获得的。资本介入现代工业生产,是源于机器生产和规模经营,机器生产和规模经营可以使生产效率呈几何级数提高,或者说,可以使企业创造的财富呈几何级数增加。所以,资本利润,是因其参与生产,并因其参与而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带来的。有资本介入的机器化集约化生产,比之没有资本介入的手工生产小生产,多创造的财富,就有资本的功劳在其中。所以,资本获得利润是合理的。不允许资本获得利润,是对资本投入者收益权的侵犯。现代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资本的投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资本的充盈程度成正比。所以,建立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通过市场确立一个资本的市场价格,是吸引资本的关键环节,而资本价格,就是资本收益的具体体现。
私有制与公有制最大的区别不是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区别,而是有人权与无人权的区别。公有制剥夺人权。人有自已去讨生活求富裕的权利,这是天然的,你可以说在政府领导下可以更快富裕(能不能更快富裕另论),但你能用不允许做这个做那个,强制人民接受政府领导,来剥夺个人自主发展的权利吗?机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工具,可带来高效率,个人用自已合法的收入购买机器,以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财富,使自已更富裕,也是人的经济发展权利,所以允许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不被剥夺,正是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你能用这会带来剥削(是否剥削以及怎样消除这种剥削另论)的借口,去侵害人追求更加富裕的权利吗?经济发展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常会产生差异,人的流动和资本流动,可以使人包括资本所有者能够趋利避害,减少利益损失或追求更大利益,你可以用计划或审批或户籍或编制来阻碍这种流动,侵害人的迁徙权择业权投资权等经济行为自由权利吗?等等。
所以,私有经济是在人的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没有剥夺的条件下,自然而然形成的。无政府强制,则无普遍的公有制。要消灭私有制,必侵害人权。消灭了私有制之后,要防止私有制的重新出现,必限制人权。主张私有制是主张人权,鼓吹公有制则是反对人权。曾经的社会主义,农民家多养一头猪,想生活更好一点,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人还能有权利?一旦个人的求富权,收益权,经济行为自主权等不被剥夺,私有制必然出现,公有制必然瓦解。
私有制是社会的自然形态。资本主义首先不是什么理论主张或主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抗,不是两种主义的对抗,而是主义(社会主义)与自然的对抗。因为私有制是天然的。资本主义也不是泊来品,中国社会几千年就是私有制,倒是社会主义确属泊来品,它来源于德国的马克思主义。私有制可能确实存在某些弊端,如何解决这些弊端,西方的左派右派争论激烈。比如福利国家之争,比如凯恩斯主义之争。但西方国家都小心的避免侵害人权,人权是他们的底线。我们看到,凯恩斯主义虽然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手段只限于宏观经济政策,并不主张侵害人权的微观经济活动干预。美国自由主义虽然反对福利国家,却在人道主义面前止步,因为实行人道主义就是保护人权。美国的“资本主义”与北欧的“社会主义”已经在趋向一致,北欧的“社会主义”掘弃公有制,美国的社会福利则实际上是在向北欧靠拢。在保护人权和增进人权的道路上,西方国家的左右差异在缩小。
公有制最根本的是剥夺了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技术,包括运用资本去追求更加富裕的权利。剥夺富人,表面上看,是剥夺富人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财产,实际上是剥夺每一个人追求更加富裕的权利。为富人说话,不是为他的钱说话,而是为他应有的天生的追求更加富裕的权利说话。正如为拆迁户说话,不是为他的补偿金额说话,而是为他应有的天生的讨价还价的权利说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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