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明朝向何方?—兼论言论自由

余东海

 

全国政协委员杨朝明《关于立法禁止美化殖民侵略、质疑屠杀惨案的提案》说: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含义是对于反华精日侮辱诽谤英烈的言论及行为,情节轻者依治安处罚法处理,情节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美化帝国主义的殖民战争、日本法西斯的侵华战争,否定南京大屠杀罪行的恶劣行径,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惩罚,因此,一些数典忘祖、崇洋媚外之徒才胆敢一次次妖言惑众,一次次伤害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东海大大不以为然,期期以为不可。

 

美化殖民战争侵华战争,否定大屠杀罪行,固然错误,但何谓美化和否定,何谓数典忘祖、崇洋媚外,颇难鉴定。如果形成法条,有违思想问题思想解决或纪律解决之文明共识,并为剥夺言论权、制造言论罪提供了更大的法律方便。

 

杨朝明引以为据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本身就非良法。吾去年曾于东海客厅指出:

 

“诋毁英烈入刑,侵犯言论自由,剥夺了对各种战争进行反思的权利,反思战争很容易被套上侮辱诽谤英烈的罪名。诋毁英烈入刑,诋毁历代圣贤豪杰都应该入刑,诋毁孔子更应该入刑。孔子作为中华文化第一大宗师,是名副其实、实实在在的中华之心,民族之魂,比一般英烈更加神圣,诋毁孔子的道德罪孽和社会恶果都更加深重。百年来反孔反儒恶潮汹涌,诋毁孔子、诋毁历代圣贤豪杰的人和文章著作,至今层出不穷,这个账怎么算?”

 

诋毁英烈固然非礼,诋毁圣贤更加不堪。吾尝言,对于孔子和历代圣贤,对于抗日英雄如张自忠、薛岳将军们,日寇都知道尊重和致敬。反孔反儒、诋毁中华圣贤和民族英雄的人,连日寇都不如。真英烈不容诋毁,真圣贤更不容非礼。有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否也要搞一个《孔孟圣贤保护法》?

 

其实,人人皆有人格尊严,不仅圣贤英烈,任何人都不应该受到诋毁。诋毁任何人都非礼。但请注意,非礼与犯罪不同,不宜入刑,不宜立法禁止。特此重申,言论自由保护的就是错误言论不受法律惩罚,以此保证没有言论罪和文字狱。

 

如果立法禁止非礼言论包括诋毁英烈、美化侵略、质疑屠杀惨案等等,意味着思想问题法律解决,无异于为防民之口、禁人之言又制造了一件法律武器。无论主观意愿任何,杨朝明这个提案,客观上等于为极权主义添砖加瓦。这不是朝明而是朝黑,朝向了自由、文明和儒家的反面,成了背道而发的负能量。

 

不能立法禁止非礼言论,对于民众的非礼言论包括谎谣性侮辱性言论怎么办?可以民法处理。民不告官不究,民告则官究,违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非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之类。

 

至于精英非礼,自有官纪师规处理。换言之,对于文化政治教育三界精英中非礼非理的思想言论,可依据纪律处罚。最重的处罚是削职为民。在言行方面,精英的自由度远低于民众。另复须知,言论自由自有边界,对于会产生“即时而重大的危险”的言论,可予以必要的限制和惩罚。

 

现中国的言论自由已被多种三非性法条剥夺殆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寻衅滋事罪就是其中两个。与杨朝明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吾深表赞同。不过,仅仅废除寻衅滋事罪并不足以让人民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刑法中的山巅罪,更是剥夺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利器。

2022-3-16余东海集于邕城青秀山下独乐斋

首发于议报东海专栏https://yibaochina.com/?cat=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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