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按:经济减速,是在多年前就注定了的。那是因为产权制度开始遭到持续破坏。企业家无端获罪,企业财产被非法侵没;整个产业会因为一句话而消失;多个行政部门把着市场的入口,制造大量“许可”敲诈企业和公民;……。因而产权安全性比任何宏观经济政策都重要。因为宏观政策所依据的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是一个产权受保护、市场不受干扰的社会。否则这个理论是不灵的。不讲保护产权,而大讲特讲什么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刺激消费等等,都是不知轻重,舍本逐末。保护产权要求政府行为是可预期的,它必须遵循公之于众的宪法原则,符合理性,不能是有权任性,甚至炫耀滥权的能力。因而要保护产权,就要约束权力。(2023年6月27日)

盛按: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产权制度是巢,经济发展是卵。一边掀翻巢,一边又要稳住卵,是不可能 的。看到当局行政部门召开超大会议想稳住经济,看来是着急了。然而提出的措施却是隔靴搔痒。不是严厉制止以“防疫”为名侵犯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权等的恶行,人们对身体自由没有把握(隔离,方舱,红码),房门不定什么时候被砸开,经营权利不被保证,因当局所谓“防疫”政策的任意性、不可预期性和突然性,市场环境和商业生态没有稳定预期,减点儿税,减点儿利息,增加点儿补贴,都是小打小闹。如我曾说,这就相当于把果树的根挖了,却又浇水施肥,希望“稳产量”。还是要回归到保护产权,加强法治的轨道上来。再发此文。(2022年5月25日)

一、确定性的意义

一般认为,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至多是一个制度经济学概念。它的存在合理性或有效性可以用经济效率证明。然而,产权制度的价值似乎不仅如此。哈耶克在其《法、立法与自由》中说,“只有在明确划定人们各自的自由行动领域之边界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在互不冲突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那种认识,实乃是所有已知文明赖以发展的基础。”(2000,第一卷,第169页)“我们称之为文明的东西, 肯定都是在自生自发的行动秩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而这个秩序正是经由对个人或群体确受保障的领域进行界分才成为可能的。”(170页)也就是说,产权制度不仅是市场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全部文明的基础。为什么?

哈耶克在讨论产权时,他已经用了一个更为抽象的概念,叫作“领地”(domain),意即确定性的领域,其最重要的性质是“确定”。然而,“确定”是什么意思,是对谁而言的“确定”,还需认真讨论。确定是一种人的心理感觉,更广义地说,是一个生物的心理感觉。因而,确定的前提就是有一个人。所谓“确定”,就是一个人感到某件事在下一刻一定会发生,或某人或某物的基本状态在下一刻一定不会变,即他有一个确定的预期。因而,“确定”是相对于某个人类个体而言的。

对于人类的每一个个体来说,他或她面对的是一个随机的和变幻的世界,因为他不能对外界事物,也不能对其他人的行为有完全把握。然而他若想在这样一个世界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获得一定的尽可能大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一种依凭,这种依凭要有一个起点或根基,因而他又必须有一个自己行为及其规则的确定性基础。对于这个确定性基础,他是有完全稳定预期的。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明确划定的边界”,“确定受保障的领域”。这个边界或领域是围绕着一个中心,这就是这个主体的“我”。一个人不会知道另一个人下一刻会做什么,却一定知道他自己下一刻做什么。这种确定性达到了这样程度,以致无需他刻意意识到。

因而,这个确定受保障的领域首先包括这个主体的人身,他的人身是属于他自己的,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决定他下一刻做什么。在这时,他的人身和他的自由几乎就是同一个东西。他要保持人身及其自由,就要维持生命,而维持生命是需要资源的,因而他需要占有一部分资源,这几乎等同于他的人身和自由。这是洛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而,哈耶克总结道,“财产权,就该术语的广义而言, 不仅包括物质的东西,而且也(一如约翰·洛克所界定的那样)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2000,第169页)

在财产权这个确定的领域内,一个人可以自由行事,并且有稳定确切的预期。有了这样的基础,他才可以面向外界,面对其他人开展更多的活动。然而,我们要注意,这个确定性基础是相对于他个人而言的。社会上还有许许多多他这样的个体,“确定”对他们来说,就是相对于每一个个体的确定。因而确定性就不仅是这一个人的需要,而是所有的人的需要,是任何一个人的需要。当我们把一个人的确定性领域适用于任何一个人的确定性领域,我们会发现,对于一个人是确定的事情,对另一个人就是不确定的随机的事情。因为在理想状态下,对一个主体是确定的事情,意味着他可以自由地决定他下一刻做什么,而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但他的自由的行动对于另一个人来说,既然不受这另一个人的支配,就是随机的或不确定的。因而,当一个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有自己的财产权,有自己的确定性领域,在自己的确定性领域中都是自由的,则对其他所有的人也都是随机的或不确定的。

人类文明就是在人类满足基本需求后还有余力时,进行的技术创新和艺术创造。在这里,基本需求就是确定性。假如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能确保安全,他们就只能将精力放在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上面,他们就没有余力和心境进行技术的或艺术的创造。苏轼说,“此心安处是吾乡。”前面说确定性是一种心理状态,其表现就是“安心”。人身不受威胁,自由不受限制,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人的心就是安宁的,否则就是不安的。所谓“吾乡”就是哈耶克所谓“确受保障的领域”。它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却是一个制度概念。这也说明,产权,这样一个“确受保障的领域”,就是所有个人进行温饱以外的行动的基础,就是文明的基础。

如果其他所有的人对某一个人来说是不确定的,那么这个人的确定性边界也无法确定。由于人与人之间是互动的、相邻的、交错的或冲突的,所以他们各自的确定性领域只有在得到别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然而,他们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有确定的预期,但对其他人的行为没有确定的预期。但他们都知道,别人的一点是确定的,这就是他们与自己一样,是另外的“我”,都想有一个自己确定的领域。因而就有一种可能性,他们可以通过交换的方式,用自己的确定性交换别人的确定性,彼此谈判形成一个两者之间确定的边界。

二、“确定受保障的领域”是一组确定性行为规则

接着下一个问题是,“确定”什么,确定性边界是什么性质的?是一个确定的空间单位,还是一个确定的物理数量?如果是一个确定的空间单位,如每个人多少土地面积;或者是物理数量,如每个人多少斤粮食;似乎都有很多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按每人多少亩土地来划分,土地并不是均质的,只按单位面积也并不公平。个体也会死亡和新生,因而对每个个体的固定划分确定性边界就需要不断地在个体间调整和变换。这也会让人们疲于奔命。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些确定性的资源从哪里来,怎样划分到众多个体手中;不同个体在运用资源时的效率不同,是否要对使用效率高的个体予以奖励?等等。在实际中,还会有更多的细节需要处理,这不是平均分配空间或物质所能完全应对得了的。

并且,外部世界总是在变动的,此一刻确定性的领域在下一刻可能就不适宜其拥有个体的需要。例如一个人发现他的制陶技术非常好,并不需要确定的几亩土地。或一个人的耕作能力很强,在确定的土地上并不能充分发挥的种田能力。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把确定性理解为物质资源的边界,就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外部世界。由于世界在变化,对一个人来说,即使是他自己意志决定的行为,其确定性也有时间限度。时间越短,确定性越高,时间越长,确定性越小。这是因为外部世界对一个人来说是随机的、变动的,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决定,也要依赖于外部条件;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他的行为也会发生变化。离在现在时间越长,他越无法预见外部的变化 ,也就无法确定他自己的行为。在极端情况下,第二天做什么也未必能确定,因为很可能有一个突发事件让一个人改变行动。

所谓确定性,一定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神对众多人类个体的边界划分,而是这些众多个人之间在互动中进行的划分。他们并不在意远在天边的其他人得到了多少资源,而只在意他们与相邻的人之间的划分是否让他们满意。因而,他们通过互动,通过交换,确立了他们之间的边界,而决定这个边界的,不是与他们无关的其他力量,而是他们进行互动和交换的行为规则。这样一来,他们大大简化了问题。他们不对边界划分的物理数量进行衡量,也不预测下一刻世界变得怎样,他们只关心,下一刻无论发生什么变化,他们都会坚信,其他人也一定会按照他们约定的行为规则行事。也就是说,所谓“明确划定的边界”,“确定受保障的领域”,其实就是一组确定性的行为规则

所以,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行为规则。如果产权制度能够带来确定性,从而为文明奠定基础,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因而是哈耶克所说的“正当行为规则”。这种把产权制度不看作是一种物的归属制度,而是行为规则的看法,正是哈耶克的重要思想,在实践中,也在英国的普通法中明确表达。科斯曾说,“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Coase, 1990, p.155)科斯出生于英国,后来到美国任教,受到普通法的影响是很自然的。产权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对于所有与某个人财产相邻的人来说,就是否定性的行为规则,即不能侵犯该人的财产;对于产权拥有者来说,也是一种行为规则,即他可以使用该财产实现他的目的的行为应遵循的规则。他也有否定性的行为规则,即对他人的财产不应侵犯,不管他是否意识到,这是他的产权的交换条件。

三、广义产权的意义

产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首先是产权形成的行为规则。而产权,广义来说,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其中生命就是作为人类个人的产权主体,就是“我”。没有“我”,就没有确定性边界所围绕的中心,也就没有产权的前提。然而,虽然“我”是自然生成的,却也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就被保证不被侵犯。一旦“我”遭到侵犯,也就无所谓“确定性”,或者说就是最大的“不确定性”,“我”的存在就可能被消灭掉,我的意志就会灭失,我的自由也就被削弱甚至消失(如奴隶),我就没有进行其它行动的能力。我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维持“我”的存在。如对敌人暴力的反抗,对追杀的躲避,摆脱奴隶身份,等等。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建立起保护人权的权利制度,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把大量资源放在如何维持“我”存在的努力之中,这种状态严格来讲就不成其为社会。因为一个社会的基本要义是,它的存在要比没有它更好,首先包括了任何一个个体的生命安全性的提高

当生命得不到保障,“我”的存在不能维持,产权的前提就不成立,也就无所谓文明。因为文明不仅意味着人能够生存下来,而且能够生产比基本生存和繁殖所需更多的产品,使人们有更多时间进行知识的发现和积累,有安定的心境进行文化的创造与传承。如果人们还在为自己的存在而疲于奔命,就不可能有这一切。所以产权制度的核心和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人权的制度。这在历史中表现为古代国家的出现。据一些研究,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的暴力死亡率约为10~20%,这与黑猩猩的暴力死亡率差不多。但在国家建立以后,暴力死亡率降到5%以致更低(莫里斯,2015, 第481页。)。一般而言,所谓“人类文明”,就是在古代国家建立以后的时期,如巴比伦,亚述,埃及,中华,印度,希腊等。“摩西十戒”有“不可杀人”的戒律;刘邦“约法三章”中第一条是“杀人者死”。这在今天看来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当时却并未成为所有人都应遵守的正当行为规则。重要的是,国家的建立使这一规则可以实施。

在存在生命的情况下,自由就是产权的第一前提。因为如果一个人失去自由,他被另一个人的意志所支配,他就不知道他下一刻将会做什么,因为他不知道支配他的人下一刻想干什么。因而他就不能确定他的下一刻的行为,他的所有其它行为也就没有确定性基础,或明确界分的边界。在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之多。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奴隶制。奴隶就是其生命和自由被别人支配的人。还有计划经济下的民众,他们也不知道计划当局下一刻要做什么,但他们只能听从计划当局通过他们领导下达的命令。剥夺一个人自由的最致命的问题是,这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而这个人与其他人一样,是宇宙中的天之娇子,是一个智慧中心,剥夺了他的自由意志,就是摧毁了这个智慧中心。而人类之所以优于其它物种,就是因为他们的大脑容量高于其它物种。这个大脑就是创造智慧的地方。

到现在,我们可以谈财产或资源了。这是狭义产权涉及的范围。在一个人生命有保障,自由不被侵夺的情况下,财产权就构成了这个人的确定性边界。康德说,对一物的权利就是“把该物置于我的力量之中并任由我处置”,“它之所以是我的,因为我的意志在决定对它作任何特殊利用的时候,不与外在的自由法则相抵触。”(1991,第65页)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使用或处置归属他的物时,都没有疑义地能够使用或处置,也就是这个物能让他作出确定性的预见,别人受到法律或承诺的约束,绝对不会侵犯这一财产,因而这个财产就是在他的确定性边界之内的。如一个人走进他的住宅,不会怀疑别人在里边坐着,并宣称这是他的住宅;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不会怀疑第二天他的股东伙伴们不承认他的大股东权利;一个人如果被抢劫了财产,他还可以请求政府帮助他追回财产等等。

财产权也意味着对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确定,即他可以任凭他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使用和支配他自己的财产,而不会受到他人的妨碍,从而保证了他的自由意志不受限制,也就能保证他的确定性的基础。

如果财产权利不能被保障,一个人就会失去进行活动的基础。他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生产和经营,他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维护他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还会消减他的自由,因为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资源维持生命,他就会屈从于其他人的要挟,以出卖自己自由的方式获取生存资源。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在人民公社化时的中国,农民已经没有自己的土地和财产,他只能听命于生产队的领导。他甚至没有保留自己粮食的权利,只能吃公共食堂。如果他与生产队领导有矛盾,后者可以用“罚饭”惩罚他,即他可能没有饭吃,因此而失去生命(杨继绳,2008,第347~349页)。因而,如果没有对财产权利的确定性,所有广义的产权,生命、自由和财产可能都会失去。所以哈耶克所说的“确定受保障的领域”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一个合理的融为一体的整体。

四、财产权利的形成规则

洛克说,地球上的资源是上帝赐予全人类的,为人类全体所共有。然而如何将共有的资源转化为人类个体拥有的资源,则需要经过一个程序,即遵循一个行为规则,这就是劳动。洛克说,“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983,第19页)这就是说,从一个人确定拥有他自己的生命和自由出发,有一种行为规则使他能够将人类共有的资源转变为他自己的财产,这个行为规则就是劳动。

为什么劳动是将共有资源转变为私人财产的正当行为规则呢?首先是因为劳动是劳动者自己所拥有的。他拥有他自己的身体,他的生命和自由,他以他的自由意志指挥他的行动,他就要获得或承担他的行动的后果。第二点是,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并不是可以直接用于人的消费,如果不从果树上摘下水果,水果不会自己跑到人的嘴里;如果不将野兽猎杀,它们也不会自动变为肉食佳肴,劳动这种行动在从自然界中取得部分资源的同时,也在改进这种资源的可用性,使得人们可以实际使用。因而,劳动作为促进人类福利的一种行为,它本身就应该成为一种应该鼓励的行为。而奖励具体就可以表现为由劳动而得来的财产。这种奖品的量恰好等于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成果的量,因而是公正的和恰当的奖励。

那么,通过劳动“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洛克回答说,“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1983,第20页)这是在说,即使有这个必要,也因为成本太高不可操作。实际上,这是一个假设的问题。因为在形成“通过劳动获得财产”的规则之时,人们没有全人类的概念,也没有上帝的概念。而所谓“全人类共有财产”的概念,是在私有财产权利形成后才比拟而成的。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他的“上帝”就是他为了生存而执行的他的自由意志,上帝的命令是内置于他的。因为所有人类个体的生理构造和心理构造是一样的,这种自由意志,即上帝内置的命令,在所有的个体心中都是一样的。只要一个行为规则在一个人遵守的时候,其他所有的人也遵守,也不妨碍其他人遵守,就没有什么不公平之处,就是一个正当行为规则。如果所有的人都通过劳动去“盗取”他们共有的自然资源,那还是盗取吗?

在人类早期,自然资源的数量大大多于人类全体所能消耗的数量,生产农作物的田地和生产牲畜的草场极为广阔,土地对于人类来说并不稀缺,因而可以说是免费的。这时对自然资源施加的劳动更为可贵。由于土地的供给远远大于人类总体的需求,所以任何人想要一块土地,就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去开荒,而无需与别人争夺。在这时,人们保护土地的产权,不是因为土地稀缺,而是劳动稀缺,他们实际上保护的是自己的劳动成果(盛洪,2012)。还可以说,人们取得土地的行为并不互相冲突,人们用劳动取得土地产权符合正当行为规则。

然而,即使在理论上人们获取产权的行为并不互相冲突,但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冲突。如会有两个人都宣称自己通过劳动获得了某个猎物,或两个部落都宣称自己拥有同一片猎场。在这时的规则就是先占原则。即“它在时间上发生于其他任何人也想去占领它之前。”(康德,1991,第73页)这其实就是劳动原则的同义重复。因为劳动作为获得产权的行为,显然是因为在没有其他个体占有的自然资源中获取的行为,因而是与其他人不相冲突的。反过来,如果一个人获取的资源是其他人已经占有的资源,那么就与劳动原则相冲突,因为这样就侵犯了别人用劳动获取的产权的确定性。

当然,随着人类数量的增多,人口密度的增加,在自然界中无主的资源就会越来越少。后来的人类就不见得能够直接从自然界通过劳动获得资源,尤其是土地。很多人通过继承获得他们先辈通过劳动获得的产权,还有一种形式可以使人们获得别人的产权而不与之冲突,这就是,人们之间还是可以依据他们之间的同意,而进行具体产权的交换或单方面赠予。那么,没有初始产权的人用什么来交换产权呢?因为所有的人都拥有自己的人身及其相关的资源,如智慧和劳动;获得产权的人可以在自己的财产范围内施加智慧和劳动,以获得新增的财富;没有自然资源产权的人也可以利用别人的财产施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以获得财富。他们可以用自己积累的财富的产权,在后来主要以货币形式,去交换别人的产权,比如土地的产权。在这时,获得土地产权的行为规则,就是同意规则或契约规则。即只要经过产权所有者的同意,一个人就可以将该人的产权转变为自己的产权,无论他是否用自己的产权作了交换

这一行为规则,实际上是劳动原则的推广。如果我们说初始产权是由劳动而得来的,就没有不是由劳动得来的初始产权,那么产权交换就是用劳动得来的产权交换用劳动得来的产权。因为交换的原则是平等谈判和自愿缔约,因而交换一定在双方看来是公平的,所以产权交换产权是公平的。有人会问,是否还有抢来的产权呢?在实际中,好象存在抢来的产权。但“抢”不是正当行为规则,所以即使发生了抢劫,这一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不是正当行为规则,所以抢到的东西只能被视为强盗暂时的占有,而没有产权。也可以将这一看法扩大到国家层次。一个合理的国家是用自己提供公共物品的劳动去交换民众的劳动(纳税),如果其数量超过这一限度,就是抢劫。

当然,虽然我们可以将契约规则等同于劳动原则,但两者究竟是两种规则。它们必有区别。劳动原则是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取产权的行为,这种行为较少疑义,较为坚实,也较小变数;而交换规则则多了一个交换的场景。劳动原则是人与自然的行为规则,而交换规则则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当人们进行交换时,交换的价格就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交换双方所持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供给方的人数和需求方的人数,等等。这都会影响到价格。而由于上述因素会随时间而变化,所以价格也会变动不居。因而,这给很多人一个印象,即交换行为的确定性并不如劳动的确定性。由交换而来的产权有时会受到质疑。

为了明确产权的设立及其边界,在通过劳动从自然界获取某一资源以后,完整的行为规则如康德所说,还包括:

“我通过正式表示,宣布我占有某个对象”;

“占为己用,在观念上,作为一种外在立法的共同意志的行为,根据这一行为,所有的人都有责任尊重我的意志并在行动上和我的意志的行动相协调。”(1991,第72页)

既然“确定”是一种心理感受,将设立产权的确定性通过强化信息的行为告知周边的人及其他人,使他们不致因为不知道这一产权信息而失误侵犯了产权,也不致因为佯装不知而侵犯产权,也是很重要的。为了避免冲突,人们会将自己与他人冲突的确定性领域缩小。经过长时间磨合,一个人的确定性边界就是与其他人的确定性边界的交界。这就决定了,任何一个人的确定性边界都会受到其他人的确定性边界的约束。

五、作为维持稳定性的行为规则

人们往往有一种误解,即产权一经划定,就一劳永逸,产权就受到保护了,人们就不用担心产权边界是否确定和牢靠。实际上,产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意味着,这一规则自产权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发挥着作用,正是人们时时刻刻都在遵循产权的正当行为规则,产权才具有确定性。例如某人经常从别人的果园旁走过,每次都会面临要不要摘下果子的选择。有关产权的行为规则告诉他,这是别人的产权不能侵犯。因而正是因为他经常遵循产权的正当行为规则,所以这一果园的产权才没有被侵犯。

人们不仅创立产权而且遵循产权规则的行为规则是什么呢?前面讲过,虽然每个人是自己身体和生命的主宰,并不知道别的自由意志如何决定,但他们都会把别人当成另外一个“我”。如此,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感受和经验来揣测别人的自由意志。一个最经典的概述就是孔子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我不希望别人侵犯我的产权,我就不应该侵犯别人的产权。更基本地,这是一种交换行为规则,与交换商品的规则没有根本区别。与明示的交换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暗示的交换行为规则,而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不行为。这是基于自己的经验而假设别人的感受。这种方式并非完全准确,因为有可能自己不希望的事情别人却希望。但这种保守态度不会犯“过”的错误,只会犯“不及”的错误。而“过”的错误要比“不及”的错误严重。

第二个相关的规则就是同意规则,即明示的交换行为规则。如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只有当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交换才算达成。在这里,不同意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意味着该方认为对方的交换条件不能抵偿他的产权的价值。如果按此条件交换,就是对他的产权的贬低,另一方就不能认为交换达成了。对产权的保护经常表现为明示的不同意。如在果园边上挂上写有“私人果园,请勿采摘”的牌子,就是明示的不同意。一个人如果遵循同意规则,就不能采摘,该果园的产权就得到了保护。同意规则显然涵盖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涵盖了社会中有关产权的大部分情况。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意规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产权就得到了保护。

然而,在遵循同意规则下,仍然有一些产权存在分歧和争议,且达不成各方能够接受的产权边界。也就是说,这一情形无法适用同意规则。这就需要第三个规则,即中立的司法规则。这一规则意味着,争议双方都同意他们接受独立第三方的司法裁决,以此终结他们之间的纠纷,以达到一个确定性的结果,使被争议的部分变得没有争议,从而确立那个“明确划定的边界”,“确定受保障的领域”,使他们的自由意志能有一个确定性基础。中立的司法规则要求司法机构及司法过程不受任何外来影响,独立地根据心中的良知和正义裁决争议。司法裁决越是中立和公正,其结果越是得到接受,也就越具有确定性。

因而,产权的确定性基本上是由上述三个正当行为规则所维系。对产权确定性的坚信是建立在对这三个正当行为规则能够被遵循的坚信基础之上的。

六、保证确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之性质

前面说过,明确受保障的领域并不表现为具体的量,而是表现为一组正当行为规则;所谓确定性就是相信人们一定会遵循这一组规则。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丰富,人与人关系的具体情形也会因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可预见。如果一组规则定得过于具体,人们就很难应对丰富和变幻的具体情境,反而会因不能实行而使结果变得更不确定。

所以,哈耶克说,正当行为规则的第一个特性就是抽象。抽象首先是对具有丰富性的行为的抽象。人的行为在一个基本抽象原则下,可以有无数个具体作法。如交易行为,可以是在寺庙旁边交易,可以在乡村集市中的交易,可以在商业中心交易,可以现金交易,也可以信用卡交易,还可以赊账,借钱交易,可以卖家免费送货,也可以买家提前预订,可以一边喝酒一边交易,也可以只在网上交易,等等,但都要遵循交易的正当行为规则,即公平交易、自愿成交。在这里抽象反而成就了确定性。如果规定人们只能在交易厅中交易,不能在街边交易;只能用信用卡交易,而不能用现金交易;实际上就限制了丰富的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抽象的行为规则给了人们更多的自由选择的空间,使得人们可以针对不同细节的情形,在不违反正当行为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地加以应对。

从时间维度,越是距离近的时间,人们越有把握注意细节,越有把握做具体的决定以应对具体情形;越是距离远的时间,人们越没有把握作出具体决定。如果是一个现货交易,人们可以很具体地标明货物的细节及付款的形式;但如果是一个有关未来的合约,其中就不能规定得过于详细,因为人们无法预见以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就如同一个公司准备运营二十年的时间,股东的目的是赚钱,但并不知道以后会具体发生什么。聪明的办法就不是要具体规定以后应投资于何种项目,而只能规定一个未来的决策程序。人们认定,只要以后遵循这个有关投资的决策程序,就要假定这个决策是好的,至少比当下决策要好。而社会通行的正当行为规则是为了以后久远的时间而设立的,所以只能建立在更为抽象的基础上。如此,才有确定性。宪法是一个社会契约,而社会要运行长远,所以一个社会的宪法是一组极为抽象的原则。

因而,抽象性不仅是从众多丰富的人类行为规则中提炼出来,以规定各种丰富行为共通的规则,而且是因为人类行为的丰富多彩以及未来的难以预见性而必须回避对行为的过细规定,以为行为保留尽可能大的空间,而将对自由的限制减至最低。

哈耶克所说正当行为规则的第二个特性,就是非目的性。对于每个人类个体来说,他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正如前述,任何一个人的目的与其他人的目的是不同的,是受不同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因而他们各自的目的可能是冲突的,至少是不一致的。对于一个个体而言,别人的目的对于他自己来说就是“非目的”。那么有没有一个社会所有的个体的共同的“目的”呢?理论上说应该有。但是社会中人数如此众多,他们各自的需求如此多样,他们的行为方式如此丰富,将众多人的目的通约为共同目的的努力就会面对一个极为复杂的体系,以致因为人类的理性有限,而没有一个人或人群能够知道这个共同目的。而在现实中被有人宣称的“公共目的”其实也只是他自己以为的公共目的,而非真正的公共目的。

哈耶克在其《法、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指出有些以“社会正义”为旗号的团体诉求其实不过是将自己的利益打扮成“共同目的”,甚至还披上“道德的伪装”,使之变为全社会的理想,通过立法机构强制性地实现这种“社会正义”或“共同目的”。但如前所述,人类不可能知道真正的共同目的,而用强制力实现这种“共同目的”就会违反正当行为规则,限制人们的自由,侵犯他们的产权。所以当一个社会在实行“社会正义”时,如由政府增加科研投入时,就是在增加科研人员的收入的同时,减少了其他领域人员的收入,是对后者的伤害。但“社会正义”的“道德伪装”太具有欺骗性,使得“法律在过去百年中的发展进程却日益变成了一部倚仗‘社会正义’之名毁灭正义的历史”(2000,第二、三卷,第234页)。

因而,真正公正的看法,是从整个社会来看,行为规则是“非目的的”。但正是这种“非目的”性质,正当行为规则才是公正的。所谓“非目的”,就是不以任何个体的目的为目的,也不以任何被宣称是社会公共目的的目的为目的,因为如前所述,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什么是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所以这种宣称一定是假的,一定是打着道德旗号而为某一利益集团张目的。一旦行为规则是非目的的,才会对所有个体都是公正的。因为这一正当行为规则既不以某个个体的目的为目的,也绝不以其他个体或团体的目的为目的,就对这个人,以及所有其他人都是公正的。当这种正当行为规则通行于社会时,就会通过人们遵循这一规则的互动而形成真正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目的性。但对于任何个人来说,都是不会事先知道的。

哈耶克所说正当行为规则的第三个特性,是否定性。即正当行为规则是规定不能做什么。哈耶克说,“正当行为规则在根本上是否定性的,因为它们所旨在的只是防阻非正义”(2000,第一卷,第172页)。作为否定性规则,这些规则又具有两个优点。一是简单。因为遵循规则,就是不做什么事情,而不是必须做什么事情。二是限制行为的范围小,为行为保留的自由空间大。否定性规则意味着,只要规则没有规定不做的事情都可以做。实际上,人们的行为空间非常之大,否定性规则是有限的,因而与没有规定不能做的领域相比,是相当小的。将否定性与抽象性放在一起,正当行为规则对人的限制就更为有限。例如保护产权的行为规则规定,不能侵犯别人的产权。其否定性,就是不做侵犯别人产权的事情,就是不行为;其抽象性,就是不要侵犯其他所有的人的产权,而不是规定不能侵犯张三的产权,可以侵犯李四的产权。其非目的性,就是这个规则不偏向任何个人和团体,是公正的。

因而,保护产权的正当行为规则是一个最为简洁的,成本最低的,对人的自由限制最少的行为规则;同时由于限制了对人的产权的侵害,而奠定了所有个人的确定性基础,使他们可以进行创造性活动。而在抽象的、否定的行为规则之间的空间中,是人们可以自由发挥其丰富行动的巨大领域。

七、以产权为基础扩展确定性空间

任何一个个人都希望扩展自己的确定性空间,也就是自己的自由空间。从一个人的角度看,他可以有多种方法扩展自己的确定性。如奴役另一个人。即一个人可以让别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命令去行动。奴役的人越多,这个人的确定性领域越大。不过,奴隶制在扩展了一个人的确定性领域的同时,也在减少和消灭众多其他人的确定性领域。从整个社会看,整体的确定性领域是减少了,自由的人减少了,创造性的智慧也就减少了。这个社会就会停滞,甚至衰落下去。反过来看,被奴役的人不甘心被奴役,他们可能逃走或反抗,因而奴役他人的人的确定性领域并非牢靠。

另一种作法是承诺或誓言。一个人的誓言,是使相对人相信,这个人的下一刻行为不会违背自己的誓言,也就增加了相对人的确定性。然而,誓言也是相对的,一个人越是希望别人对自己立下誓言,增加自己的确定性领域,也越是要对别人也立下誓言,增加别人的确定性领域。如果他只想别人满足自己的确定性需求,而不想满足别人的确定性需求,则是不可能的。一般而言,越是坚守誓言,相对方的确定性就越高,因确定性而带来的预期稳定性就越好,在此范围内的个人自由度也就越高。然而,过分信守誓言,在守誓带来对誓言者以及其他人的产权的损害时,还继续信守誓言,就是对正当行为规则的违背,导致产权制度的损坏。如在印度古典史诗《摩诃婆罗多》中,坚战、毗湿摩等遵从正法的人因过度遵守誓言,而眼看着黑公主被赌博输掉、并被剥衣受辱,竟不能抗议和制止,以致不得不进行一场战争来洗刷耻辱和矫正非法。

还有一种对确定性的追求,就是计划经济。把它作为理想,大概是人类对确定性追求的极致。计划经济要求社会按照计划当局的计划进行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让一切都在事先让人了如指掌。至少从计划当局来看,计划是确定性的。但实践证明,这种确定性是一种对物质的量的确定性,它必须计划到每个细节才能计划得周密,才不致有漏洞或衔接不上。但理性有限的人不但不能做出这样的计划,即使能作出,也还不能应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境。勉强推行,就只能极大地简化社会生产的复杂性,即极大地减少产品种类、花色品种、号码款式等等。并在另一个方面极大地减少和剥夺大多数被计划命令的社会成员的权利空间,浪费掉这些大脑的智慧。

因而,扩展确定性的方法,就应是扩展保证确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一个个人与另一个个人自愿达成同意,他们彼此保证互不伤害,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人格。一个极端形式,就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达成的特定关系:夫妻或男女朋友。一般而言,在这种关系中,双方都坚信,对方不会伤害自己、反而会保护自己,任何一方做出涉及另一方利益的决定时,一定会征求这另一方的意见。这就是这种特殊男女关系的正当行为规则。当人们遵循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时,自己的确定性空间扩展了。婚姻就是这种扩展了的确定性领域的一种形式。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就是上述男女关系的扩展。由于家庭中除了婚姻关系就是亲子关系,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因而子女的利益就是父母的利益,子女的人格就是父母的人格。这种关系就是自然默认的互不侵犯关系。反过来,子女对父母的爱不及父母对子女的爱,但由于父母的养育和陪伴仍然会产生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在许多社会中,尤其是在中华文化中,还形成了祖先崇拜传统和孝文化,以弥补子女与父母之间爱的不对称。因而,在家庭中,存在着不言自明的正当行为规则,即互相不伤害且互相关爱和保护。当然这不意味着家庭内没有冲突,但绝大多数冲突来源于对正当行为规则的违反。一般而言,一个人不会预期他或她的家人会伤害自己。家庭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个确定性领域。回到家,应该感到放松和安全。正如张祥龙教授所说,一个人实际上是活在家庭中(2009,第231页)。

从核心家庭向外扩展,就是大家族。从中国汉民族的定义来看,一个共同祖先的第四代后代彼此之间都是一个大家族的成员。他们由于有着共同祖先、血缘关系、文化传统和相邻感情,而更容易达成彼此间的互不侵犯产权和利益的行为规则,因而形成了一个更大的确定性领域。当然,在大家族中也会有核心家庭间的纠纷和冲突,但由于家族的祖先崇拜仪式,家族祠堂组织,家族族产使用,家族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族规和家族文化,都强化了家族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和亲密关系,使得在家族内达成正当行为规则要比在家族外更为容易。从而,一个人通过大家族的形式,又获得了更大范围的确定性领域。

而如前所述,在非家庭成员之间,在陌生人之间,契约原则或同意原则也是一种正当行为规则。在这种基本规则下,由于制度环境和交易费用的变化,人的确定性领域也可以不断扩大。例如两个人之间达成一致同意签订一个契约,但对契约的执行又会存在风险,其中一方有可能违约,还有可能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等等,这会造成不确定性。当中立的司法机构对纠纷进行裁断,就会更有效地解决契约纠纷,使得契约这种形式得到更广泛的使用。这同时就扩展了确定性领域。又如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的交易费用大幅度下降,人们可以以极低成本进行谈判、寻价、购买、付款和送货,以及在事先对交易对象信用的了解,在事后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式,都会低成本地完成。因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一个人的确定性领域又有了极大的扩展。他或她可以基本上信赖网上交易平台,如人们可以放心地在京东、亚马逊或淘宝上购买商品。

八、结语

产权一般被认为是保护人的物质财产的制度,实际上是为人们提供确定性基础的制度。而确定性基础是人们所有行为的起点。没有确定性基础,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得不到保证,而这是人的其它行动的前提。当产权制度没有产生之前,人们将大量精力和资源放到了维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上面,即维护确定性基础上面,从而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被称之为“文明”的创造。当产权制度形成以后,所有人的以“我”为中心的确定性基础建立了起来,人们不再担心自己的基本生存条件遭到侵犯,并以产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婚姻、家庭、家族和契约等方式扩展了确定性的空间,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分工,使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财富不断增加。同时人们也有了更多时间进行理论思维和文化创造,文明的发展具备了条件。

参考文献

Coase, Ronald,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中译文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

莫里斯,《战争》,中信出版社,2015。

盛洪,“论租税同源、分离与互替”,《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2年第4期。

杨继绳,《墓碑》,香港天地图书,2008。

张祥龙,《孔子的现象学阐释九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原载《随笔》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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