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在平度办理宋大壮强奸案的时候,郑老板往北京跑了两趟,回来后跟我说,已经通过关系找了最高法院的一个法官,因为他自己对案情说不明白,法官想见见律师。
此刻,莱西方面已经放弃了对郑老板的追究,只将张会计一个人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仍然是合同诈骗罪。我去莱西检察院复印了卷宗材料,发现公安的《起诉意见书》理由很牵强,证据很薄弱。
公安的依据的所谓事实是,被告人张宏伟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从受害单位获取非法利益32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是,在受害单位处发现的合同价款640万,从被告人单位找到了两份收据,一份640万,一份320万。两者相差320万元。
公安的逻辑是,640万的合同价款是虚假的,真实的合同价款应该是320万元。因此存在着阴阳两份合同。但是他们没有找到那份320万价款的合同。
我跟着庄老板去了北京。在最高法院立案庭的一个很小的接待室里,我们见了那位法官。他大概五十岁左右,面色红润,表情冷漠,头发梳得一丝不乱,心不在焉地听了我汇报案情,边听边翻阅我带去的材料。他对案子本身好像并不在意,只是反复问我个人的情况,哪个学校毕业的,干了几年律师,办过哪些案子等等,当听说我只干了三年律师,只在法大受过一些培训,并非科班出身时,我看得出他的眼睛流露出一丝失望。郑老板也看出来了,他补充说,“李律师虽然很年轻,但办刑事案件很有经验,他办过五起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呢。”
“真的吗?”他不太相信地问。
我心里有些别扭,感觉受到了轻蔑,说:“是的。不过我办的都是小案子,而且我们那里也是小地方。”
法官却郑重地说:“刑案没有大小,能辩成无罪就很了不起。你捡一个最典型的说给我听听。”
我就把在莱西法院办的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和法警大队大队长滥用职权致死人命案,讲了一遍。
法官眼睛一亮,说:“我对这个案子有印象,山东那边到高法来汇报过,敢情是你办的呀。”
我说,“案子是我和另一个同事共同办的,我是副庭长的辩护人,我的同事是大队长的辩护人。”
法官又要了我的律师证,复印了一下,说:“你们先在北京转转,我查一下山东当年的那个案子的情况,明天咱们再聊。”
我和郑老板离开了最高法院,回到国防大学招待所,上一次办张学军侄子的案子我也住在那里,是六处的刘处长介绍的。下午还有点时间,我去了西直门外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去买书。郑老板在房间里等刘处长。
二
青岛四方法院的那件案子发生在1996年,一个叫尤斌的下岗工人不满四方法院判决他和妻子离婚,酒后到法院闹事。当时法院已经下班,尤斌仗着酒劲儿,砸坏了法院的门窗,还冲上了办公楼的二楼。正在值班的刑庭副庭长王斌和闻讯赶来的法警大队队长谢常发将尤斌约束起来,关到法院刑庭审判大厅的临时羁押室,然后向院领导电话汇报,随即按领导指示向110报了警。
在等待公安警察来处理的这段时间里,尤斌突然在软包装的羁押室放火,火焰导致毒气弥漫,尤斌被烧伤,且吸入有毒气体,王斌和谢常发以及几个保安在救火救人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烧伤,其中尤斌和谢常发伤势严重,尤斌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舆论管控比较松,有一家《城市导报》发表独家报道,称四方法院枉法裁判,受害人上访时又对其刑讯逼供致死人命,为了掩盖罪行,放火烧了羁押室,毁尸灭迹。一时舆论大哗,四方区检察院跟法院本来就有矛盾,立案逮捕了王斌,因谢常发伤势严重,无法羁押,办了取保候审。
谢常发跟四方区律师所的曲主任关系很不错,请曲主任辩护,曲主任推荐了我和张力军承办这个案件。本来四方法院的院长想请琴岛所的主任,一级律师王瑶来办,王瑶律师当时正在承办台湾归侨李贤斌叛变投敌案——李是1964年大陆首例驾机的共军飞行员,在台湾受到嘉奖,后来入籍加拿大,从海外回国探亲被捕。
王瑶律师顾不过来,曲主任说,青岛市1700名执业律师(当时的数字),无罪辩护成功的律师不超过三人,而李建强律师一个人就办成了四例。这个理由很有说服力,四方的案子最终还是交给我来主办。
这起案件被中级法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在法庭上,我运用二难推理指出起诉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若指控成立,则法官无论怎么做都会被判决有罪。
我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受害人酒后闹事,毁坏法院财物,在法律上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两名被告人身为法官,有责任制止犯罪,把他约束起来等待公安警察来处理,是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但无法预料的是受害人在羁押室放火,导致中毒身亡,这完全出乎两个被告人的意志以外,而且两被告人还积极参与抢救,不同程度被烧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能预见的,也不是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被害人自己实施放火犯罪所导致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当时两个法官放任受害人损坏法院财物不管,他俩就会被控渎职罪;如果管了,就是今天这个结果,被控滥用职权罪。无论他俩管还是不管,都构成犯罪。这符合法律的正义性吗?
我的二难推理导致公诉人无言以对,法庭最终判决两名法官无罪。
三
我在法大书店买了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和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行为法》两本书,坐地铁回到国防大学招待所的时候,已经是华灯初上。房间里最高法院的那位法官正在和郑老板说话,看样子已经谈了好长时间了,他们在等我。
法官从床上坐起来,跟我握手,和颜悦色,不再像初次见面那么严肃了。
法官看了我买的书,把王利明的书扔在一边,对陈兴良的书翻了翻,道:“这本书不错,教刑法的,除了北大的高铭暄,就是人大的陈兴良了。不过,你们做律师的,还是应该多读一些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司法解释。理论毕竟不能代替实践嘛。”
我表示赞同,说:“我没有读过法学院,底子太薄了,所以有进京的机会,就买一些回去进补。”
法官自我介绍姓周,是山东烟台人,还是烟台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周法官说,“我回去研究了一下你办的那个四方法官的案子,辩得不错。但赢得有一些轻松了。”
我点头称是,脸上有些发烧。他一眼看出,其实这个案子法院系统是倾向于判自己人无罪的,只是需要借律师的有力辩护把案子做得更扎实一些。我做的其实是顺水人情。
周法官问我:“你在法大进修过,认识田文昌吗?”
“认识。他给我们讲过课。”
“我本来想让田文昌来接这个案子,但田大状收费太高了,而且杀鸡也用不着他这把牛刀,你就完全能够胜任。给郑老板省点钱吧。我们都是老乡,又是刘处长介绍的。只要能办好案子,能少花就少花,谁挣钱都不容易。”
听周法官这么说,郑老板有些着急,说:“周庭长,钱不是问题,花多少我都认,我就是吃不了莱西那帮王八蛋的气。”
周法官摇头笑道:“用不着老田了,小李律师应该能办好这个案子。”又转过头对我说:“不过我得给你安排个助手,一个小姑娘,开庭的时候你带带她,案子以你为主。”
郑老板还想说什么,我给他使了个眼神儿,他没有再张口。
郑老板要留周法官吃饭,周法官说晚上还有事,车还在楼下等着。
出门的时候又握着我的手叮嘱:“案子以你为主,辩护意见拿不准的时候,打电话给我。”说着塞给我一张名片。
周法官走后,郑老板问我:“老周说的那个田文昌律师,一般收多少钱?”
我说:“他是扳倒天津首富禹作敏的大律师,号称京城刑辩第一人,收费每件案子少于一百万人民币不接。”
郑老板倒吸一口凉气,道:“看来老周真的给我省钱了。”
四
一个月后,法院开庭。莱西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和刑一庭庭长也就是本案的审判长亲自去流亭机场,接回一个小姑娘来。她就是周法官给老郑安排的律师。
小姑娘也姓周,叫周冬梅。她住在法院安排的酒店,我们不在一起。法院的接风酒宴结束后她来看我,我把卷宗和辩护提纲给她看,跟她讨论明天的辩护思路,小姑娘羞涩地笑说,“李律师,我叔说让我来跟您学习的,我还在读书呢,什么都不懂。”
第二天开庭,她坐在我身边,果然一言不发,只负责记录。她拿的是一个蓝皮的实习律师证。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阴阳合同,诈骗了受害单位320万元合同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就是那份从被告人单位搜到的收据。这份收据比受害单位的合同书上的收货款多了320万。由此可以认定,真实的合同价款应该是320万,而不是640万。
我询问被告人,合同价款究竟是多少钱?
张会计回答:640万。
公诉人问他:为什么你下账的单据是320万,而不是640万?
张会计回答:因为监狱赖账,只给了320万,剩下的320万至今不付。
公诉人又问:为什么我们从你的账本上发现了那张640万的收据?
张会计说:这不很明白吗?监狱方面只给了320万,我当然只能把320万的收据存根下账,这张已经开出来的640万发票,因为是增值税发票,不能一撕了事,我得存着,到年底找税务机关核销,或者监狱方面归还了剩下的货款,我再用这张640万的发票换回以前开出的320万的发票。
张会计这么一说,合议庭法官都频频点头。公诉人却激动地说:你还在狡辩,分明是阴阳合同,真实合同价款是320万,640万的合同价款是假的,用来诈骗的!
我要求发言,法官同意。
我说:请问公诉人,既然你认定这份合同上假的,那么,真实的合同在哪里?能否提供?
公诉人狡辩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嘛。
我嘲讽道:双方都签字盖章存档的正式书面合同是假的,子虚乌有的所谓口头合同倒是真的?请问,你怎么证明这份真的口头合同是存在的?
公诉人:收据!那份被告人下账的320万元的收据和另一份没有下账但保存在账簿上的640万收据,可以佐证公诉人的主张。
我反驳:那是孤证,且是间接证据,根本形不成证明力。而且被告人已经做了合理解释,320万元只是暂收款发票,640万是合同价款,已经开出,钱却没有足额收回,只能暂时存在账册里。这个逻辑不是很顺畅吗?怎么就成了被告人合同诈骗的证据了呢?
公诉人:我们这里还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提供的矿山机械价值不值640万!
公诉人说完,递交了一份河南某机械厂的证明材料,这份材料说,被告人单位出售的同型号矿山机械价值不超过400万元。
法官让法警把这份书面材料转给我看,我扫了一眼,道:我们也有一份书证,证明这家企业三年前出售给监狱方面的同型号矿山机械价格是760万,这次竞标,他们的投标标底是800万。
我总结说,河南的这家企业很显然是为了不正当竞争而恶意出具伪证。而且,他们的机械质量也堪忧,多年前卖给监狱方面的那台机械就频频发生故障,监狱方面这才购买我们质优价廉且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庭开到这里,公诉方基本已经输掉了案子,他们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要向检察院汇报,是否补充证据还是撤诉,要由领导定夺。
审判长把目光投向我方,我还没开口,却见我的助理,一直没说话的周冬梅向法官轻轻摇头。
审判长一锤定音:今天法庭开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们合议庭也需要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但今天时间还早,你们控辩双方先做一些总结陈词吧。
公诉人颇有些意外,说了一句:案情发生了重大意外,我们需要重新调查。结案陈词等下一次开庭再说吧。
我知道法院方面已经有了倾向性意见,就说: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缺乏基本事实根据,更没有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合法证据链条,因此指控不能成立,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判本案被告人无罪。
审判长正要宣布休庭,公诉人却突然站起来喊道:我还有话要说。
审判长有些不满,意思是刚才让你说你不说,现在又要说,但是面子还是要给他的,就阴沉着脸说:请讲吧。辩护人也可以再讲一轮。
公诉人站着大声说:本案有些事实没查清楚,我不否认,但是,并不像辩护人说的那样,被告人就那么无辜。我们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证明监狱方面的某些人跟被告人单位的经办人互相勾结,存在虚报合同价款、侵吞国家财产、中饱私囊的不法行径。我院反贪局曾经赴平度调查过这个案子,但是被告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被告人,都拒不配合,导致调查搁浅。公安机关接手后,从被告人单位发现了两张收据,相差高达320万,由此怀疑320万元的差额就是他们内外勾结、中饱私囊的证据,由此作为合同诈骗案立案,希望能从被告人这里打开突破口。但情况现在法庭也看到了,他们请了律师,试图继续把水搅浑,从而逃避打击!但是在这里我要郑重警告被告人,不要心存侥幸,只要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定会露出破绽,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我说完了!
公诉人情急之下,把实话说出来了。他们办合同诈骗案是假,借此逼被告单位咬出监狱的上任领导才是真的。
审判长让我发言。我说,我很敬佩公诉人对法律的忠贞,对正义的追求。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上。没有事实,没有证据,只有猜想,所谓打击犯罪就是一句空话。而且我从公诉人刚才的话里听出来,检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没有取得进展,无功而返;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并不是真正掌握了犯罪事实,而是要以此为由头从被告人这里找到线索或者说证据,来办他们想象中的腐败案。正所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这仍然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这跟法治精神上背道而驰的!
说到这里,我见法官频频点头,就继续发起进攻:公诉人的最后发言让我坚信,即便是公诉人,也不认同本案存在合同诈骗。所谓合同诈骗根本就是一个幌子。我请法官注意这一点,尽快让本案画上句号。
我说完后,审判长问周冬梅有什么话要说,周冬梅微笑摇头。审判长宣布休庭。
半个月后,合议庭拒绝了检察院要求撤诉的申请,直接开庭宣判张会计无罪。
宣判后,郑老板把老张从看守所接回来,他邀请周冬梅在青岛玩几天,小姑娘说,不行,我得赶紧回去,我还得上课呢。
原来,周冬梅还在法大读本科,是大二的学生。她从田文昌的律师所拿了一张实习律师证,这是她第一次参加法庭庭审。
后来,老郑告诉我,他支付了那个小姑娘45万律师费。老郑感慨道:她一句话都没说,就挣了这么多钱。
我说,比你请田文昌便宜多了,而且田律师来打这个官司,效果也未必比她更好。她要不是在法庭上摇头,法庭可能会同意检察院撤诉,这个案子莱西方面就会继续纠缠下去呢。
老郑会心地点头:是的,是的。她也起了关键的作用。
老郑给了我2万律师费,这是平度刑辩的最高价的两倍。
他还觉得过意不去,又把在汽车站旁边的一栋商务楼的一层四个房间免费给我做办公室。
但我只在这里待了一年,办完了几个手头的案子,就离开了平度,西去潍坊、济南,越走越远。
这个案子的胜诉,并没有让我洋洋自得,反而有一种说不清楚的惆怅和尴尬,因为我知道,此案仍然和四方那个案子一样,并不是靠我的能力实现了司法正义,而是案子背后的某些东西。而这正是让我心有不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