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2年的宪法里,增添了这么一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这只能是一个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已经拥有私人房地产的四合院主人并没有因为这两个字而丧失自己的土地财产权。

去年,我在法律出版社出了一本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其主旨之一是揭示一个真相——如果你拥有一处住宅的话,那么房屋和其相关的土地都是你自己的私有产权。而大部分国人却都以为,并且斩钉截铁地对我表示:土地是“国家的”啊!

我是从保护北京四合院开始关注土地问题的,因为几位四合院的主人们向我展示了他们收在箱子里的房地产所有证,那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49 年至1966 年之间签发的,上面有院落的蓝图和其地籍号。我又发现,其它绝大多数业主的房地产所有证都在恐怖“文革”中被逼迫交给各区的房管部门保管了,而且至今没有归还。北京如此,全国的大部分城市也都一样。我自己家在胡同里也有私宅,我在那里长大,却也被后来的种种政治风暴迷住了眼睛,没有看到那紧锁在院墙里的史实。我走进房管部门,亲眼见到了自家的房地产所有证,虽没有能要出原件,但给了我复印件,加盖了该部门的图章,这对于法院来讲,其效力是与原件相同的。

  “文革”劫难后清退了部分私宅,尽管此时发给业主的是新制作的产权证,但从宗地蓝图上可以看出相关宅院的财产权利是一直保留下来的,而且是永久的。

从自己家重返社会,我开始认真寻找大陆中国整体城市土地的真相,并逐渐理出了六十年以前至六十年以来的一个清晰的城市宅基地产权脉络。我并且希望把所有的人都带出误区,不要再以为土地“是国家的”了。

在1982 年的宪法里,增添了这么一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这只能是一个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已经拥有私人房地产的四合院主人并没有因为这两个字而丧失自己的土地财产权,这不单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道理,而且也是在八八年至九五年的若干法律中规定的。同样,对于产生于1988 年土地出让制度之后的新房产的主人,由于此“出让”在大陆中国是土地产权转移的意思,与香港的“土地批租”有本质上的区别——香港政府作为香港土地的所有者,与每一位购房者都签定了租赁土地的合同,而在我们这里是不存在这纸契约和这种关系的。我们的城市政府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我们每一位业主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示着对土地财产权的拥有,而非“使用土地”的权利。老宅主人是从其它私人手里买来的土地,新宅主人是从代国家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通过开发商)手里买来的土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业主的身份在我们这里都是“地主”,而非“地客”,也因此根本不存在地方政府动不动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不存在 “收回”,也就不应该存在地方政府的无视私人产权的任意“规划”,以及之后发生的必须“服从”该城市规划的“拆迁”。然而可悲的是,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把视线放在“拆迁”当中发生的腐败和暴力行为上,放在所谓“拆迁补偿”数额的高低上,而不去追踪产生“拆迁”的根源,这等于是在集体默认我们这种“拆迁”的合法性。

对于82 宪法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 解释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种解释并不是新鲜的。早在中华民国1947年宪法的第143条里就已经表示:“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然而这个“属于国民全体”当然不是指全民拥有属于每家每户私人所有的土地,不是指全民拥有业主个人的私人财产,和我们现在的道理是同样的。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呼吁对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市的抢救,希望停止对祖国文化遗产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土地权利的稳定,一切呼吁都是徒劳的。

在我的书里,“人”和“家”的份量是很重的,人与建筑和文化是同生共死的。我的献词,献给了“所有希望安居乐业的人”。

(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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