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民力量对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法意见的做法表示肯定,但对草案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意图表示强烈担忧和反对,若干条款完全违背国际标准,违反国际人权法律,包括中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也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的发展方向。。

我们认为,在涉及律师权利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等方面,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条款违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任意扩大警察权力,是立法进程中的倒退,为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些倒退性条款,尽快向全国人大表达意见,以阻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成为悬在民众头上的恶法。

“草案”第七条、第十条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进行限制,并特别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这是对律师的公然歧视和打压。事实上,公安、检察机关在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思维之下,大量严重逼供信问题,才是目前刑诉过程中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建议新的《刑诉法修正案》能够将规范执法、保护人权切实纳入立法范围。另外,“危害国家安全罪”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结合多年来的相关案件来看,可是视为对政治“异议人士”所应享受的辩护权的公然剥夺。

“草案”第三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关于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等条款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公安部门以“法外施法”的权力,将近年来公安部门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合法化,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正当权利,这些条款如果得以通过,将导致“秘密逮捕”泛滥,将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明显倒退。

“草案”第五十六条关于“技术侦查”的条款没有规定批准层级和实施程序,实际上赋予了公安、检察机关全系统无限制采取技术手段侦查的权力,却没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规定。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存在的问题不仅限于上述条款,综观这一“草案”,很显然可以看出,这一“草案”无视人权保护,大量给予公安、检察机关不应有的执法权力,这不是某些“草案”起草人的理念问题,而是国家权力针对民间社会的错误扩权,若果这一“草案”得以通过批准,维权业已艰难的民众将更加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公民力量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一立法过程中可能导致法制倒退的“草案”,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在9月30日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中国人大网提出反对意见,并通过其它方式,动员社会舆论对此予以关注,以切实保障人权、避免司法权力的任意扩大。

公民力量

201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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