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11岁少女乐乐被轮奸,被强迫卖淫,公安局包庇罪犯,乐乐母亲唐慧为女儿上访维权被劳教1年半,这一堪称世纪荒唐大案的恶行再一次把劳教制度的罪恶暴露在世人面前。

  近年来,劳动教养已经成为了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对付上访人员、维权人士、异见人士最惯用、最有效、最残酷的手段之一,成为了地方政府官员任意构陷、打击异己的法宝。

  笔者本人对于劳教制度的暴虐与恐怖有着切身的体验。

  2000年7月,本人因为从事民主活动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8月被移送至山西吕梁市公安局逮捕,在看守所关押2年1个月以后被送到山西永济虞乡劳教所,在那里度过了1年的时光,亲身经历了劳教所的黑暗与恐怖。没有劳教决定书,不许行政复议,更不允许向法院起诉,因为所有的关于劳动教养的条文中都没有颠覆政权罪的条款,但是因为来自上层的命令,仍然被严格执行。

  劳动教养没有通过立法程序,所依据的是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条例,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始于1957年的反右运动。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针对游手好闲、违反法规、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可以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到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1987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

  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进一步扩大了劳动教养的管辖范围。

  我于2002年9月被送到山西永济虞乡劳教所,刚入所要集训一个月,进行超强度军事训练,因为劳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被劳教人员称为“学员”而不是犯人,所犯事情叫“罪错”而不叫罪行。与监狱相比,劳教所更加恐怖,因为劳教没有法律制约,而监狱的管理要依照《监狱法》。军事训练的目的就是要求学员无条件服从,稍有违抗,即实行严厉惩罚,轻者打骂体罚,重者关小号、电警棍伺候。记得有一位郭晓伟的学员,因不满管教的打骂被铐在大院的铁栏杆上两天两夜。秋天的虞乡正是蚊蝇肆虐的季节,在露天的夜里,不要说睡觉,打个盹都很困难,从栏杆上解下来以后,人已经疲惫不堪,还要被“过电”(即用电警棍连续电击半小时),为了免受进一步的折磨,郭晓伟当天晚上趁管教不备用玻璃刺瞎了自己的一只眼睛,落下了终身残疾。

  军训结束后,学员们被分配到各劳动车间参加劳动。虞乡劳教所办有一个炼镁厂,把镁从矿石中提炼出来,属高温、高危、高污染行业,而且机械化程度不高,劳动强度极大。由于人手缺乏,实行两班倒,白班10小时,夜班14个小时。令人吃惊的是,所有的劳保用品都要由学员自己出钱购买,那些家庭贫困的学员,因无钱购买,只能捡拾其他人弃置的劳保用品。由于缺乏劳动保护,所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笔者胳膊上烧伤的疤痕至今仍清晰可见。在此基础上还要加班,让每一位学员都要挑战身体极限,在这里,我才深切感受到了什么叫奴役。有一位姓苗的学员就因为连续劳动24小时而引发心脏病而死亡。

  如此高强度的劳动,伙食的质量却很低劣,营养低下,记得当时的标准是每人125元1月,加上管教的克扣,学员们大都因为营养不良而面露菜色。

  劳动教养不仅伤害了学员的身体,而且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中共的威望。

  为了顺应历史潮流,中国告别了专政与恐怖,进入了法治时代,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但是作为专政工具的劳教制度却得以保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更是法治的失败,国家的耻辱。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不仅违背《宪法》而且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相冲突,与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准则相悖逆。
现如今,尊重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特征,人权已经成为了普世价值,任何重大的国际事件和纷争都与人权有关。中国政府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而劳动教养制度却成为了侵犯和践踏人权的顽固堡垒,母亲为儿伸冤被劳教,干部揭发长官贪污被劳教,坐公交车未买车票被劳教,网友在网络上发微博被劳教,非法的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了国之伤、民之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与时俱进,对现行政策做出了诸多改革与调整,领导终身制废除了,市场经济确立了,党代会、人代会的任期制固定下来了,虽然没有政党轮替,却做到了人员更新,从而避免了穆巴拉克、卡扎菲那样的危机。孙志刚之死,促使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今天,劳教制度的存废已经成为了检验中共执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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