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这个概念,在中国已经成为20世纪政治术语中的明星,而且几乎是唯一的明星。自《新青年》之后,这位“德先生”已经闪闪发光了一个世纪。它几乎夺去了其他所有政治概念的风头,国人也几乎把所有的政治诉求都集中在民主上。于是,我们经常在民主的运用上出现偏差。

  例一,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然而,在政治学上,宪政是宪政,民主是民主。它们有着不同的制度分工,两者不但难以用一个“是”等同;甚至可以这样说,民主的未必是宪政的(如民选总统穆尔西时期的埃及),宪政的也未必是民主的(如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英伦)。

  例二,一位学者朋友这两天在微博上发帖,其中有这样一句:“法治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是民主,法治则与宪政同义(即都是“宪法政治”的缩略),这等于说法治就是民主。但,1997年以前的香港是英属殖民地,它有英伦式的法治,但却没有一人一票的民主。可见,法治有时和权力主体并没有什么关系,这种说法有点像是拉郎配。

  以上两个例子是引子,我要说的是一本书。这几天在翻今年六月新星出版社推出的一位美国作者的《民主的奇迹》,它的副标是“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这是一本介绍美国1787年费城立宪的书,但根据我对美国立宪的了解,假如美国建国的确是这个地球上的一个奇迹;可以肯定,它不是也不会是民主的奇迹。或者,哪怕我们说这是宪政的奇迹,也比民主的奇迹更切题。所以,这本书上手即看;我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叙述民主的奇迹的。

  自中世纪而下,政治现代化如果有两个目标,即我们常说的民主与宪政,除法国外,英美两国,它们的路径无不是先宪政后民主。1688年光荣革命为英伦宪政铺平了道路,但其时,民众的私人权利可以受法律保障,却没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美国也是如此。虽然它天生没有君主,也没有贵族,因而注定是一个全民性的共和性质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建国有民主因素,因为大家都是民,这没错。但要说这是民主的奇迹,那就太过以致过犹不及了。

  事实上,出席费城会议的55位代表,都不是普通民众,而是其中的精英。他们有的是银行家,有的是律师,有的庄园主,有的是商人。普通民众是没有资格出席这样的会议的,而且会议内容向所有的人都保密,就是担心民众知道而一事无成。

  比如,会议在讨论国家行政首长如何产生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格里就反对全民投票,他“对‘群众’一向缺乏敬意,——他认为,群众就代表着不稳定。”

  不仅格里,在缪塞尔•亚当斯他们看来:“民主意味着无政府、无秩序;‘民主’的‘民’不是人民,乃是暴民。”他们是不是想到了前此不久在麻省起义的谢斯?

  来自新泽西的佩特森在提到“民主潮流高涨的时候,他并非是在赞颂,实在是含贬损之意。”……“伦道夫也认为应该‘遏制民主的狂热’”。

  以上的表述,书中不少,但关于民主的表述,会议中也不是没有。只是我们最后可以看到,民主在费城会议中始终不占上风。费城立宪是精英立宪,不是民主立宪。换言之,美国建国是精英建国,不是民主建国。不但宪法中没有民主一词,而且最后敲定的总统选举,也是排斥民主的。

  延续至今的选举人团制度,当初立意,就是避免大众手中的选票。因为当初各州的选举人不是民众票选出来的,而是由州议会确定。民众事实上没有选举国家首脑的政治权利,尽管他们的私人权利毫无例外地受宪法保障。

  在《民主的奇迹》里,我没有看到民主的奇迹(民主是后来的事),倒看到不少相反的东西。这是作者出问题了吗,如此名实不符。非也,原来该书本名是《费城奇迹》。不知是译者还是出版者,将它变成了现在的书名。我不解,既然费城发生的一切,是宪政而非民主,为什么不直译,或意译为宪政的奇迹。莫非译者或出版者索性认为,宪政的奇迹就是民主的奇迹。

  宪政未必是民主,正如民主也未必是法治。如果把这些概念乱炖一气、不加厘清,我们自己就会被绕进去,事实上,我们已被绕进去很久了。当年《新青年》推出一个“德先生”,推出者便“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虽然吸引了那么多人,但又有多少人弄懂?结果,我们见到“德先生”了吗,正因此,我们也没见到应该优先于“德先生”的那位“克先生”(即宪政Constitutionalism)。

  假孔子之名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宪政不兴,宪政不兴则民主不中,民主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附,《民主的奇迹》相关信息:

  作者:凯瑟琳•德林克•鲍恩;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副标题: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原作名:Miracle at Philadelphia
  译者:郑明萱
  出版年:2013-7
  ISBN:9787513311243

2013年8月27日
转载自《影响力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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