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永森为旅歐學者

最近,有关欧盟与中共政府间的投资贸易协定(去年12月下旬达成),欧盟议会审议将被阻止,成为几无悬念的话题(注1);随着中共對欧盟偕同美英加等多国因新疆维吾尔族问题实施制裁的“反制裁”对抗升级,欧洲议会于周四(5月20日)以绝对多数(599票對30票)暂时终止了审批程序(要求北京取消對欧盟议员、机构、學者和学院等制裁)(注2)。其中,最引起关注的议题是,欧洲议员、欧盟执委会方及其有关专家学者等都提出的:关于中国對其早已经签署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国际公约》应履行的国家责任与义务的质疑问题(注3),成为一项现实当下国际严重关切、要求并实施诸制裁的根据。

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议题?祂与当下中共遭遇的欧美国家及其盟国群体同声谴责与制裁存在什么性质的关联?是我们必须深刻思考与探索的重大法治课题。

若再从自中美阿拉斯加會談(3月18-21日)公开针锋相对之后,拜登总统的“民主与专制的对决論”与中方的“在联合国与国际法秩序下的中美关系说”正式交锋,給世人提供了對中共统治与治理问题状况的世界国际法域的审视与评判的新的机遇(注4)。中共很长时期以来,以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为由,实质反对和对抗联合国和国际法人权法律体系,具体表现在其一直拒绝相关《公约》在大陆适用与实施。这是与其党国政治意识形态化的非现代法治理论观念相一致。也是其历史现实中的专制政治统治弊端及其危害的根源所在。

国际人权问题,无疑是当代世界秩序与国际法体制的基石。此议题不但关涉了對中共暴政本质的法的认知,也涉及對中共“文革”及其前后罪行历史的国际法治意义的法理政治的反思。同时,既可以對近几十年以来中共對大陆维权和公民权利的一系列严重侵犯情势日趋严峻的审视,而且也关涉了当下中共對香港“一国两制”下国际人权法律适用历史现实状况的破坏情势;乃至中共炫耀武力,制造台海危机,使台湾问题成为世界危机焦点等等。无不体现出,中共一贯蔑视大陆人权和整个世界国际法秩序体系的人权法律基础等。所以,对此进行深入的法理剖析与思考,是我们当前面对的国家法治与国际关系重大的基本课题。

(一)、中国北京政府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注5)迄今仍然没有获得人大批准(?!)和进行相关法律确认与制定相关法律执行细则等等。关于北京政府對所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后的立法确认与制定相关法律执行规则情况的审视检讨的问题成为必要课题。

简单类比分析可见:一、《公约》制定并开始各国签约(1966年)正值大陆中国毛发动“十年文革”之时; 二、而《公约》于1976年正式生效之时,也是毛毙命文革结束。由此可见两点:大陆中国毛统治时期继续暴政发动“惨无人道”的文革之时,世界国际人权事业开始了《公约》新的一页(当时,北京并非联合国成员,故此,其逆世界国际大势而动,非常明显;其二,大陆“文革”所遭遇的十年浩劫,乃是中共逆世界大势“暴劣统治”尤甚的年代(大陆多少人失去人格尊严乃至遭遇酷刑与被失去生命?!);由此也可以看到其政治本质与根源所在。其三,在北京政府于1974年加入联合国之后,對于联合国于1984年制定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仅仅到1998年才签署,但迄今并没有获得人大批准、法律订定与法治实践的严格遵循。其四、由于北京政府的人权观念与意识存在的问题,如對相关《世界人权公约》的签署而不履行人大国内立法认定程序,从而沦为“法律空窗”没有相关《公约》的国内法化以及缺乏相关法律适用与司法执行程序规则的执行保障等等。而另一方面,北京中共与理论学界以所谓的“发展权”理论来抵触世界人权公约体系及其诸多相关《世界人权公约》的实施与执行;或以相关人权公约条款已经在宪法与刑事法律中订立“形式条款”而拒绝国际法的适用,但其在现实中的司法恶劣状况,是世人熟知而及其恶劣的(由此而论,香港人民不认同和不接受大陆法律政治统治的“反修例”运动的法意正当性可见一斑);这是当今整个世界的国际共识!也是大陆中国“法治状况恶劣与不能为世界所认同的关键所在”!

究其根因在于:一是,中共的政治意识形态理论观念上的根本弊端缺失所造成;二是、其政府与立法机构实为一体,都是在中共党领一切下运作,所以,根本上就不存在西方国家中议会主权与政府行政分立,而政府签署国际法或没有经过立法机构批准认定的问题。所以,大陆政府签署确认的《世界人权公约》(诸公约)本质上就是视为必须执行的“国家承诺”。而迄今没有完成人大立法确认和国内法适用,完全可以视为北京中共政府的一种“政治欺骗”:既是對大陆人民的政治法律方面的欺骗,不以当今国际通行的法律与法治标准,来实施司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法治化治理”;又是對整个世界国际社会的欺骗:因为既然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与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等,那么中共政权就必须履行相关国家责任与义务;而整个联合国人权法律公约体系,包括了各项各类人权内容;但都不能容许中共假所谓的“发展权”及国家社会的“整体权力”来掩盖其侵犯人权的实质行径!所以,欧美等国现在突出强调北京中共违反其签署的《世界人权公约》,不履行其应负的“国家责任与义务”是非常重大的议题,因为仅依据《国际法》對国家违法责任的追究原则(注6),那么,就不仅仅只是谴责,更严重的惩罚也是国际法规制所要求的!应该就此进行广泛深入的法治探讨和法律司法实践甄别!

(二)、相关联的法治政治课题在于:我们在反思“文革”以及深入思考大陆“改革开放”时期法律政治背景方面,国际视野方面国际法治与政治背景内容意涵方面的知识欠缺(知识信息与学识储备不足)可能是必须重新关注和深刻思考研习的议题。从比较大陆中国的历史情势与国际社会法治进步(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即世界人权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过程与各项具体人权公约内容的建构等等),就可以比较清晰的发现与深入的理解大陆政治运动与各特定时期与特定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国家政策转变的国际脉络;换言之,仅仅只有大陆的经验与经历,尚不能完整理解其真实情境下政策转变的国际背景与意涵;从而也就不能深入的解析并发现其问题的关键与存在错漏的根因;以及如何全面正确地思考推动其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进步的有力的杠杆与动力支撑及其有效路径方法等等。

(三)、相信有关的更加广泛的国际视域情势的梳理,并以此与大陆中共统治历史和社会情势的比较,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理清思路与把握“中国问题”的深刻思考:简而言之,對中共历史与现实情势的批判揭示,有必要从北京政府已经签署的《世界人权国际公约》的联合国与国际法准则标准来比较鉴别,并提出具体可甄别检查核实的法律案件的甄别措施(“不信任但可核查”+大陆一系列人权政治案例的国际法审视与核查认定的“国际法诉讼”)。因为,一是,既然中共政府早就签署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关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责任与义务”;二是,北京现中共当权者一再强调“法治中国”建设与最高领导人强调“要让每一个法律案件经得起检验”。那么,就应该让其明白:国际人权公约法律就是保障每一位中国公民的个人与具体的人权(人权法律概念的个性化与适用于每一位公民个人的权利的有效保障;而这也不是和也不与整体国家社会的发展权相冲突;反之,祂是整个国家现代法治的基础和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免于酷刑、种簇歧视、被失踪、被无法律程序的羁押、审讯和判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不人道待遇或处罚等等)。因为,严格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共北京当局所承诺与声称要实施的“法治”的现代内容和要求;所以,当下中共外交当局提出要在“联合国与国际法体系架构”下,来讨论国际关系与国家秩序规则的争议与分歧问题;那么,从北京政府已经签署的相关世界人权国际公约的标准规范与具体的人权理念法律准则这一世界法律基础问题着手,對大陆一系列涉及公民与人权案件的实际审理状况切入,与中共开展国际法斗争,追求法律确定的可核查检验和法治审视的路径与方式方法,应该是可行与值得深入思考探索的课题!

(四)、在国际法人权与公民权利法律保障体系下,审视“中国人权与公民社会问题”:一、当中共北京政府签署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就必须确认并履行相关国家责任与义务(联合国成员国所必须)。所以,在此意义上,所有相关的人权案例与事实情势,就不是或不单单是“内政问题”,中共政府必须接受国际法之下的“主权约定”或“国家司法权让渡与配合”(被监督被审查)的国际法约束。这可能是促进大陆法治与司法透明可核查的一条有意义的路径; 二、经过四十年改革开放发展的大陆,法政法学界已经获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在中共的党国专制体制的高压之下,没有相应的独立的权力地位与社会话语空间,当下需要的就是有效的突破体制与权力的非法治的高压限制,而联合国人权公约与国际法体系能够给予大陆民间社会与法界以有力的法律支撑与援助,所以,是必须让国际法律界和联合国相关机构,起到和发挥相关职能与权能,影响并支撑大陆法治改造和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的关键性时刻。三、由此开辟“中国问题”的国际法审视与国际视域思考关注和评判的新时期。中国人迎来的将是摆脱党国专制的压迫,再造现代国家法治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五)、中国法治改造与国家社会发展进步,其实质就是国家政治现代化与法治社会文明化的大课题;需要国际法域的历史现实的比照和长期综合评判的不断发展进化的科学审视。有鉴于历史发展进步方面法的比较判别,可以促进對中共历史性错误的深刻认知:如中共文革前后国家暴行的国际法评判与国际社会标准的比较鉴别。因为,如果只是限于中共的逻辑和政治思维,那么,對其“罪行和恶劣的政治行为及其危害(造成广大人民长期人格心理与精神方面伤害等;中共自身的左右摇摆就很说明问题),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具有世界进步意义的当代法意精神文明方面的深刻反思与检讨;而大陆人民就将一如既往的遭受中共宣传的蒙蔽和被欺骗的状态;同时,也就不能从历史现实的惨痛教训经验中获得我们民族精神理念的契合当代世界法治文明进步的淬炼与升华:这当然与当下世界“民主与专制”之争的大势与国际大环境密切相关;但同时最具意义的可能是寻求到最直接的路径,即将存在于当代国际法规则秩序体系之中的法治精神,与中国法治国家社会文明目标进行综合深入的关联考察与比较判别,一起来作深刻而具体实际的审视与评判,并将当代国际法秩序落实到中国国家改造与公民社会建构发展的进程之中,才能够令国人尤其是下一代青年人,振奋起崭新的当代人文精神与符合当今世界国际法治秩序的理念制度精神及其社会人文实践。

当下中国面临的诸多危机困扰情势,无不证明對当代法治人权课题,进行深入的比较思考和世界法治意义上的审视评判的突出必要性。从而,可以在理念与路径选择方面实现当代法理念制度精神方面的实践探索提升!换言之,“中国之危与困境”态势下,“路在何方?”的探问(中共元老前深圳书记厉以 文章的十问!)。其实,皆可以归纳到当代世界性法治文明的体制与法律实践之中来平衡思考与化解:即在回复到對中共治下的历史现实的中国法治文明化的审视判别与求变的“改造、创新与探索升华之途”来重新思考评判。无论是大陆的法治与治理;还是香港之困与台海危机情势的化解,都可以置于当今世界国际法秩序下重新审视评判和寻求和平正确地的路径来化解。由此,进行中国历史现实的法的审视思考判断,既是一项基本功,也是改变我们自身,实现当代中国人文精神理念改造建构升华的必由之路:是现实未来法理中国建构与当代世界法秩序理念精神相融合的不二法门所在。

注释:

(1)“中美交锋 图穷匕见 冷战2.0已经到来?” 法国国际广播/德国之声 于2021-03-27 {德语媒体:冷战2.0已经到来?面对中国与西方之间的紧张不断升级,德国《时代周报》发文问道:“是第二场冷战要到来了吗?还是它已经开始了?””在过去三十年里,中国与欧洲之间的摩擦还从未像过去一周里那样激烈”,德国《时代周报》(Die Zeit)3月26日刊登的一篇分析文章在开头这样写道。文章表示,在过去一周里,欧洲与中国互相制裁、召见大使,欧中投资协议也岌岌可危,而这些的导火索是双方针对新疆少数群体命运的争议”。”文章指出,在欧盟小心翼翼地制裁了四名中方级别不算很高的官员以及一家机构后,中方愤怒至极,将制裁加倍奉还,对欧洲议会议员、欧洲国家议员、学者和研究机构进行制裁。”};世界报:对中国幻想终结 欧洲风向转往印太 法广 于2021-05-13 ;美欧重启关于中国的对话VOA 2021年3月25日。

(2)VOA:欧洲议会599票赞成 冻结欧中投资协定 2021-05-20

(3)“欧盟与中国长期投资协议或将损害自由模式”法广18/05/2021:该文是对法国经济学家马托斯 (F.J. G. Martos) 出书并且于2021年5月17日在上《世界报》载文的选编报道{(Investment agreement: “For the EU, the most serious danger is that the ‘good’ European model will be replaced by the ‘bad’ Chinese model” by Francisco Juan Gómez Martos; May 17, 2021,le Monde.fr原法文)}:该文分析中国对规则透明的反感和对独立公民社会的拒绝是签署该协议的主要障碍。作者从地缘政治战略、欧盟對中共结构性依赖度增强及协议将损害欧盟国际自由秩序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其中,特别提出中共對早已签署的国际条约的违反问题。

(4)中美阿拉斯加會談「唇槍舌劍」 雙邊關係進入「競爭性接觸」階段BBC中文2021.3.24.

拜登政府上任後首次美中高層會談在爭鋒相對中落幕。兩天後(3月22日),美國便緊隨歐盟其後,與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紛紛宣佈對侵犯新疆維吾爾族人人權的中國官員實施制裁。中國隨即反制,宣佈制裁歐洲議會議員及學者,並與俄羅斯一起,共同譴責西方的制裁措施。

(5)《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法律之一;

该《公约》于1958年制定,“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日期:按照第49条规定,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北京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并提出4.5.6.项说明(向UN秘书处报备):关于香港、澳门实施该条约;并對台湾中华民国政府于1967年签署该公约情势,否定其“代表性”和對大陆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云云。)但迄今为什么没经人大批准并立法而国内法化?关键在,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律适用,其非法治的侵害大陆人民权利的专制统治,就会遭到更强烈的反抗与国际的谴责反制。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大会 1984 年 12 月 10 日第 39/46 号决议 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 27 条第 1 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中共签署但保留:不认同第20条款;与第30条第一段(即不认为存在此类现象并拒绝国际法院仲裁)。

(6)可参见《奥本海国际法》第五章“国家责任”篇;以及当下世界通用的现代国际法论著与教科书等。此为当今世界秩序法治原则的基本常识。

(21.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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