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晓斌·
也许是因为自己曾经当过囚犯的缘故,用笔写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几乎成了新中国刑事审判学的经典了的名辞时,心里就有了一种逆反心理。
这八个字几乎在所有的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法庭等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审讯室里都有着醒目的招贴。
做为对犯罪分子起着不可低估的威摄力的这一经典,似乎对刑事审判实践功不可没。
然而,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解析,却有悖于法理。
这个名辞,说说可以,严谨的推敲,确实让人感到不可理喻。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之所以把自己的意志升华为法律,恰恰是为了消除意志的随意性和可变性。用规范的法律条文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度化,是民主的标志,也是检验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
一个国家的法律越完备、越翔实、越严谨、越规范,这正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和民主程度的标尺。
而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有着很大随意性和伸缩性的法律概念,是落后于民主与文明社会的。这句话体现的是封建专制社会的法律规范,是圣命君言的翻版。
严格地讲,这是一句玷污和亵渎文明社会的法律概念。
罪与罚,在民主与文明社会应该是对称的。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该如此:触犯什么样的刑律,毫无变数地就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才是民主与文明社会的法律,而不是称孤道寡者的意志!
再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会给刑事审判实践留下藏污纳垢的隐患。
以罪犯的供述态度做为量刑的一种客观依据,无疑会给徇私妄法者以可乘之隙,也会影响审判实践中对犯罪事实确凿可信的求证和质疑。
另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做为审判的艺术方法和刑事侦察学的策略手段也不可取,这也是弊大于利。虽则在局部上,在单一案件上似乎可见显著的效率。
但在长远的利益上,在深层次的考究中,我们会发现可以产生很多负面效用。
其一,可以使犯罪分子产生侥悻心理,认为供述态度是决定自己命运的依据,为了争取好态度,甚至不敢如实的客观地供述犯罪事实。
其二,使执法人员产生不严谨、慎密查清事实的惰性心理,祭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宝,一切事实就会如微似细的被供述出来?何须再小心求证,大胆推理,博证旁引,集思广议。
尤为严重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模糊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应该以权威性,神圣不可触犯性,雷打不动的不变性,矗立在公民的意识中。这样,才能视法律界限为行动的规范和禁区,才不敢越雷池一步。如果,在公民的心目中,法律不是雷打不动的铁链,而是一条可松可紧的橡皮筋。
则正是玷污了法律的威严,破坏了法律的神圣地位,模糊了公民的守法意识。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即或不做法律概念,仅做为文学概念也是禁不住推敲的,其意义上的空洞迷惑蕴意甚至比神父和牧师的忏悔辞、礼拜辞、祈祷辞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时代已进步和发展了的现今社会,这样的辞语早已失去了它诱人的魅力,甚至连罪犯也能揣磨出它虚伪的本质。应该摈弃的,就不应姑息。
以上浅俗议论,实想抛砖引玉。愿与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商榷,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贡献绵薄之力。
庄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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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 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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