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珮琳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研究生

    當船沉的時候,我必須為自己的人生而游。」

──瑪蒂妮(Yusra Mardini)

  敘利亞從2011年開始內戰,瑪蒂妮被迫選擇逃亡,因為在那裡沒有未來,也沒有正常人生。如今瑪蒂妮和母親定居德國,和其他9名難民組成奧林匹克國際運動會史上首支難民隊,成為第1位出賽的難民代表。

   在17歲那年的某天晚上,瑪蒂妮和另外19名難民擠上1艘原本只能乘載6人的救生艇,期盼能度過愛琴海登陸。但發動機沒電,小艇開始下沉,只有瑪蒂妮等4人會游泳,他們只好下水推船,希望替大家游出生路。瑪蒂妮游了大約3個半小時,直到希臘第3大島列斯伏斯島(Lesbos)出現在眼前,「如果不游泳,我沒辦法活下來。」

   「沒有國,哪有家!」對於流離失所的難民來說,這不是一句贏得評審青睞慷慨激昂的演說台詞,而是血淋淋刺痛他們內心、親臨他們身上的真實寫照,拖著疲乏的身驅,茫然尋找另一個同情並願意收留他們的國度。一個強盛、有肩膀能帶給百姓安全感的國家,對他們而言,實在是奢侈卻又遙遙無期的盼望啊!

   看看如今蓬勃發展的中國大陸,許多一級城市發展進步的狀態,早已不是當年我們台灣人口中那個仍須我們解救在水深火熱之中的同胞們了。在硬體設備上、公共建設上,許多城市絲毫不遜色,甚至超越台灣。然不知是否因為過度擔心反革命份子仍隱身在民間,還是純粹要維護得來不易的安全、安定,要讓人民在一個井然有序的國家裡生活,因而國民黨當局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監控系統。先前曾建元老師邀請大陸浙江省女大學生、萬延海先生等人來台分享其種種經歷,不免讓我聯想到上一代所歷經的白色恐怖時期,言論自由沒了,個個噤若寒蟬,當時政府甚至為了剷除異己,寧可錯殺而不錯放,當時許多有才之士因為敢言,就惹上殺身之禍。

   也許現在大陸官方不會做出對你性命有危害之舉,但只要限制你言論及人身自由,不准你聚眾討論、不准你參加特定活動,就夠嗆人的了!因為違反者動輒被趕出國門,永遠別想回到祖國的懷抱,除非他(她)們願意放棄那些不討政府歡喜的自由主張和活動。「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對於很想回國的萬延海先生,他能妥協不再從事愛滋防治相關事務嗎?對於熱愛學習的女大學生,為了不被政府監控,她願意放棄對知識真理的追求嗎?

   一個國家為了要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秩序,最可怕的手段,我想莫過於剝奪人民的自由了,死刑可能還不是最恐怖的!讓你無法盡情說你想說的,去你想去的地方。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曾說:「誰不能主宰自己,誰就永遠是一個奴隸。」

   相較之下,我們很幸運地生活在一個自由的國度,我們擁有行動、言論、信仰、思想等等自由,當然我們也有愛人的自由,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我們擁有無限度的自由。然而有些人卻濫用自己的自由,變成任性妄為,小則有店家將貨物擺在騎樓下展示、違章建築擋住逃生路線、酒後照樣開車不管罰則,也不在意路人的安全,大的則有因想吃免費的牢飯或以光怪陸離的理由作為藉口砍殺他人。特別是近幾年臺北捷運江子翠站內鄭捷殺人或臺北市內湖區幼童小燈泡被王景玉殘害等事件,不免讓人覺得台灣這個國家所能提供給人民的安全感到底到哪裡去了?社會秩序一旦崩解,還能享有什麼個人自由呢?自由與「放縱」不同,自由伴隨著責任,能自律,有清高的人格、能堅忍冷靜,才能夠真正享受自由。

   鄰近國家菲律賓,新上任的總統杜特蒂(Rodrigo Roa Duterte)為了整治全國毒品氾濫問題,賦予員警極大的特權,看起來似乎是為了菲律賓國民的安全、國家秩序,不得不如此而為,因為亂世得用重典;相較於我國執法時常有所顧慮的員警,也許非常欣羨菲國員警能有國家相挺作為強而有力的後盾。然而這也開始引發人權團體的抗議,因為菲律賓政府不但針對毒販開出高額獎金懸賞,凡是能殺死毒犯者,更給予獎金355萬元新台幣,活捉者可領取約350萬元新台幣,外加一面獎牌,甚至還有機會當上警官,就算員警殺錯人,菲國總統也會特赦那些員警。倘若員警皆能秉公處理,不會濫殺無辜、冤枉好人,那麼善良百姓也就不必擔心多慮,但就怕有些員警為了獎金,甚至公報私仇而故意錯殺,那麼民眾不免要活在恐懼當中。

  或許這樣的鐵腕確實能改變菲律賓長年貪腐及打擊犯罪不彰的情形,但也帶來私刑盛行的隱憂,菲律賓人民律師聯盟(The National Union of People’s Lawyers)秘書長奧拉利亞(Edre Olalia)說,終結毒品犯罪固然重要,但在實踐掃毒任務的同時,不應該用草率手法,剝奪嫌犯性命,尤其是沒有經過司法審判,很可能造成槍下冤魂,解決問題欲速則不達,最後恐怕只會帶來更多後患。

   再看亞洲另一個清廉有秩序的國家──新加坡。新加坡以執法嚴厲聞名,特別是鞭刑,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姦、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而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未必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刑罰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顯示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臥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懾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新加坡在1966年公布〈破壞公物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出刑事制裁的手段,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1966年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擴張期,新加坡雷厲風行實施了〈破壞公物法〉後,市容果然面目一新,西方大城市、地下鐵、車站與車廂外醜陋的塗鴉現象,完全在新加坡絕跡,新加坡獲得了東南亞花園的美譽。1994年5月29日,新加坡英文《海峽時報》(The Straits Times)的民意調查顯示:贊成塗鴉破壞者應處鞭刑的比例,為79%,可見得民意支持之高。除了〈破壞公物法〉運用鞭刑,帶來市容的整潔,以及人民財產安全的獲得保障外,新加坡在1985年通過〈攜械犯罪法〉,對於持有槍械而犯罪者,一律處以鞭刑。依據統計,在本法通過前八個月,每個月平均發生接近20件的攜械搶劫案件,但實施該法後,三個月內才有14個案件發生,平均每月不到5件,可見得本法的功效。 1994年又通過立法對吸食毒品超過50次者,亦可採取鞭刑。

   從權力制約的角度而論,新加坡政府權力之獨擅與一般專制國家並無大異,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學鐵律——「絕對權力帶來絕對腐化」的正確性。新加坡並未因政府廣泛的公權力而造成決策官員的腐化,反而是成為建設國家的利器。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政治威權」與「嚴格法治」併行,才會形成此一結果。這是特別值得我們重視之處。當我上網查詢執行鞭刑的畫面時,受刑人皮開肉綻的模樣,的確也能讓觀看的人收警惕之效。

   每個國家都希望能給國民建立一個安全、有秩序的生活環境;每個國民也都希望能在安全、井然有序的國家裡,自由自在地過自己想要的生活。然而這都要建立在一套規範之下,大家也願意自發地遵守之。新加坡先建立法律,並嚴格執行,依法行事,不因人而有異;台灣雖是有法,但執行不徹底,法、罰常因人、因錢而異;菲律賓也是有法,但也因貪腐、執行不力,導致新上任的杜特蒂總統不得不用重典,法先擺一邊去,先斬再說;大陸也是有法,先前也是官員貪腐,執法因人而異,自習近平上台大力肅貪,也頗有成效,然而國家對人們言論自由的接納程度仍有限。

   在我任教的學校裡,常聽到有些學生說:某某班的老師好兇喔…..,如果……就會被……。然而這樣的班級卻是經常能代表學校出去比賽獲獎,因為「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沒人敢不配合。

   有些學生自我要求本來就高,循規蹈矩,老師兇或不兇(代表執法嚴或不嚴),其實對他沒什麼影響;而有些學生道德標準低、自律能力不佳,若遇上一個不兇的老師(執法不力),只是任由他坐大、作亂,自由到無法無天,不但害了這個學生,還會影響到其他學生的權益。治理一個國家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當我享受自由的同時,我必須為它付出相對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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