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就可以无视民意吗?

——谈谈我对于欢案改判的看法


两点心


4.14聊城于欢案终于改判,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当这个新闻传出后,很多人都感到欢欣鼓舞。不过也有例外,有不少人认为这不是民意的胜利,其相关文章也在网络热传。他们观点的依据就是司法不应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也就是不能因民意而改变,这才符合司法独立的原则!每当有极大民愤案件改判前后,这种论调就甚嚣尘上。

一、于欢案改判彰显了民意的胜利。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任何胜利都是从一点一滴的改变开始的,梦想一口吃个胖子是不可能的!因此,不要小看一点点的小胜利,因为它是巨大胜利的开始。不能因大胜利没有到来,就否定小胜利的意义,就否定它是胜利!

如今,通过民意使于欢的判决发生了巨大改变,这难道不叫胜利,什么还能称之为胜利?没有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成功,就不可能有成功实现法治中国的可能,何谈某些人眼中的大胜利!

于欢案的改判再次证明了民意的作用。虽然在中共独裁统治之下,很多时候民意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并不代表民意事事、时时都不起作用,更不能因此而否定民意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意义,也不能因为有时起的作用不大,而放弃使用民意的权力。

许多案件正是在民意的强大压力下,才使案件朝着稍显公平正义的方向迈进,才使得司法官员为所欲为的行为得到一定遏制!在中国人治的环境下,在全国大面积司法腐败的情况下,案件的改判说明民意对公权力的制约起到了有效作用,任何否定的说辞都是别有用心。不但打击了参与民众的热情与积极性,而且会让很多人自动放弃使用这个监督权力,因为在他们眼中没什么作用,还破坏他们口中所谓的法治!这种把响应民意的改判定义为非法治行为,显然不理解什么是真正的法治!

二、什么是真正的法治?

司法的本质目的是什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不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一个脱离公平正义的司法何来法治?没有法治,何来民意会破坏法治?

在中国,很多案件的判决尤其是重大案件,法官依据的是领导人的指令,而不是法律。既然是领导人指令,为什么不能因民意而改变!某些人打着司法独立的幌子,实质就想继续维护由领导做出的令人愤慨的判决!

全国每天成千上万起案件,为什么仅有一些个案会引起极大民愤,因为判决离谱,触碰了人民心中的底线——失去了道德,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因此,民意的反弹正是在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持真正的法治!

在这些引起极大民愤的个案中,民意的本质诉求与司法的本质目的是一致的,而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相互对立的!依据民意做出的司法改变并不是否定了公平正义,而恰恰是体现了公平正义。那种在判决极端离谱的情况下,还在呼吁司法不应受外在因素干扰的人,是在维护司法的不公不义,是最大的破坏法治的行为!

真正的法治主要治官,而不是治民,是主要规范官员的行为,让官员守法。当官员不守法时,人们有权力通过游行示威、网络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形成民意,去让官员守法,让判决公正合理。这才是符合法治的行为!

三、法治就可以完全脱离民意吗?

世界原本没有法律。法律是为人而设立、为人服务的,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利益,而人不是为法律而生的。因此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必须符合基本的人性与保障基本的人权。可在现实中国往往不是如此,很多法律的制定就没有人性,侵犯了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任何一个不符合人性、侵犯人权的司法判决都是无效的。当一个法律制定的不合理时,人们有权要求改变法律及其判决,这是上天赋予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在历史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奴隶社会法律体系发展到如今符合现代文明的法律体系,欧美等国家的法律已经日趋完善合理。而中共的法律体系六十年来变化巨大,有些甚至是根本性变化,一些在过去违法的行为现在完全合法。很多法律的修改正是在民意的推动下而做出的,是对民意的回应,比如包产到户、私有产权。

法律在制定时必须要充分考虑民意、反映民意,得到人民认可,也就是法律要经过人民或授权的代表、议员投票表决产生,而中国显然不是如此。它制定法律很随意,主要考虑的是中共领导的意思,维护中共的统治。它出台的所有法律都要有利于中共的统治,凡是不利的,绝对也不可能出台,既是迫于局势偶尔出台一些,它也不执行。

因此,中国的法律并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也不能有效维护国民权利,有些甚至是与民意完全相反,对民众不利,比如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一个不代表民意的法律,怎么可能有符合民意的判决?一个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一个维护盗国贼、贪官们利益的法律,怎么能要求民众不干涉司法判决?正是因为法律不能反映民意,正是因为大面积的司法腐败,才导致中国出现许多与民意相悖的判决,才经常出现法律与民意相冲突的情况,才会产生民意强奸法律以及如何在民意中保持司法公正的伪命题!要知道正是因为司法不公正,才产生了不同于法律的民意!在中国很多时候是法律强奸了民意,却不是某些文人所说的民意强奸了法律!

什么是民意?民意是要符合绝大多数的诉求,而不是一小撮人的意思,也不是把一小撮人的意思强加给普罗大众。法律的制定要通过现代民主文明的方式产生,才能保障符合绝对多数人的诉求!有些人担心民意会做恶,损害法律的公正性。这些担心是多余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尤其是民主法治社会,作恶的永远都是少数,社会大多数人都是向善的,制定的法律规则一定能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这样的社会才能稳定持久。否则,如果大多数通过法律形式去作恶,那一定会遭天谴,导致社会失序,这样的社会必不会长久!那少数被侵害的人,总有一天会造反!

因此,一个公正的法律及判决一定是符合民意的。当一个判决不符合民意时,只能说明这个判决及背后的法律有问题,而不是民意有问题。所以当出现这种案件时,需要调整的是判决或法律,而不是民意!如果为官执政者一意孤行,罔顾民意,那在中国他等来的只会是革命,在西方他等来的只会是下台!

四、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

在这个世界,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没有完全孤立存在的事物!这个世界有完全独立的司法吗?那是不可能的。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立法、行政、司法、道德等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司法独立就是要法律的判决完全依据法律而做出,不受权力、金钱、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是所依据的法律要公正合理,没有公正合理的法律就不存在司法的独立。而且在历史上使司法失去独立的,往往不是普通百姓,而是手握权力的掌权者。正是因为掌权者的干扰使司法失去了独立性,所以才有民意的大爆发!

另外,任何独立的司法判决都是人做出的,是人就有个人的观点、看法、好恶、情感与局限性,就会产生司法的不公,更别说在中国官场腐败的情况下。因此,这个世界怎么可能存在理想中的完全司法独立,那是对司法独立的错误理解!

只要存在司法不公,被人民发现后,人民就有权去影响司法,要求重新审判改变原先不合理的判决!任何司法判决受到质疑后,官方都义务给予合理解释,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判决的合理性!

总之,民意积极参与于欢案,既没有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又维护了司法的尊严与公正,是一次民意的胜利。把民意与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民意会使司法失去公正性,是低估了民众的智商,高估了法的正当性,排除了事物的复杂性,是为法而法的乌托邦想法!不要忘记了法律及司法判决都是人为操作的,是人就有立场与利益,就会出现错误!完全脱离民意的判决一定是不正当的、不公平的、不正义的,不管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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