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贤良: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败原因论(四)

戈氏改革失败的原因之二:计划不周密

周密的计划是成功的基础。我们知道,计划完全是为实现目标服务的,因此,正确而清晰的目标,是计划的前提条件。戈尔巴乔夫改革的目标是:1.促进经济增长;2.减少官僚主义;3.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4.提高苏共在群众中的威信;5.增加群众在国家政治过程中的参与度。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些目标完全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促进经济增长,保证了群众的政治权利就不可能提高苏共的威信。戈氏的这些目标完全是一锅大杂烩!想同时实现这样多的相互矛盾的目标,神仙都没有能力为他制定出一个周密且切实可行的计划来!

如果戈氏明确改革的目标是三权分立的美国模式,就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混乱局面。笔者尝试着为他制定的改革计划是:

第一阶段(1986年):利用极权政治赋予总书记的权力,清除保守派,培植民主派;

第二阶段(1987年):开放党禁和报禁,为多党政治创造条件;

第三阶段(1988年):实行地方(加盟共和国)议会选举和民族议会选举,确立立法独立原则;

第四阶段(1989年):由地方(加盟共和国)议会和民族议会选派代表组成立宪委员会,制定《宪法》;新宪法交各地方(加盟共和国)议会和民族议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五阶段(1990年):按照新宪法的规定,自由选举国家议会(众议院)议员和最高法院院长;

第六阶段(1991年):按照新宪法的规定,自由选举联邦总统、地方政府(加盟共和国)总统。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模式正式确立,一个新的联邦国家从此诞生。

在笔者的计划中,新苏联的政治机构与美国稍有不同,一是美国实行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两院制,没有设立民族议院,而新苏联有民族议院。这是因为苏联有100多个民族,虽然有的民族集中生活在一个地区,但也有很多民族散居在全国各地,地区代表与民族代表不能完全等同,所以有必要设立单独的民族议院来代表各民族的利益。所以,新苏联应该实行地区议院、民族议院和众议院的三院制模式。与美国模式的第二个不同,是美国的最高法院院长(9名大法官)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而新苏联的最高法院院长(1名)由人民直接选举(或由律师和一届内参与过司法诉讼的当事人选举,具体可由立宪委员会辩论后以宪法加以规定)。直接选举最高法院院长有两个好处:一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二是可以有效迫使司法系统不断改进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美国是通过法官资格终身制来保证司法独立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则由社会舆论进行监督。但社会舆论的监督毕竟属于外部监督,局外人对司法系统内部的情况是不容易掌握的。所以,美国的司法公正,尤其是司法效率也不能令人感到满意。人类永远都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这就使改革成为了永恒的课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如何,诉讼当事人最有发言权。让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选举司法系统的最高领导人,最能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一般人是不能胜任最高法院院长这个职务的,所以,候选人必须是法官、律师等具有司法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并且应该具有一定的从业年限以及一定的诉讼经验。候选人来自司法系统内部,他们最清楚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病,竞争形成的动力,会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

这样的改革目标明确,计划周密,又符合地方(加盟共和国)利益和民族利益,把中央行政集权和地方经济分权的优点结合起来了,可以有效化解因为目标不明确、计划不周密造成的各种利益纷争和冲突。这样有计划的改革,是在中央仍然具有绝对权威的情况下进行的,完全可以有序开展。可是,戈尔巴乔夫没有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没有正确把握好各阶段变革的时机,使自己从一个改革的领导人变成了改革的救火员,最终在各方利益的争斗中迷失了方向。

戈氏改革失败的原因之三:组织不得力

改革时代的苏联有四股政治力量:改革派、保守派、中间派和民族派。戈尔巴乔夫以中间派自居,既不想和保守派决裂,又不想和民主派结盟,还不得不腾出大量的时间来对付民族主义。戈尔巴乔夫说:“1991年冬季,我已经表明自己既不倾向右,也不倾向左,而恰恰相反,我采取的是中间立场,并且尽量使维护全国秩序的国家机关不要受右的和左的极端主义分子的影响,成为他们小团体利益的工具。”(戈尔巴乔夫著《真相与自白》第328页)这无疑削弱了他的力量。

戈尔巴乔夫想通过自由选举让民主派上台帮助他推动改革事业,这是一大错误。通过自由选举上台的地方领导人,虽然会拥护民主制度,但对中央极权有着高度的警惕,这就是导致后来地方与中央激烈冲突的原因,对苏联的解体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笔者的改革计划中,把地方议会和民族议会的选举放在国家总统和地方领导人的选举前面,目的就在于在国家总的游戏规则――《宪法》出台之前,避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权力之争。待《宪法》生效以及众议院和司法独立以后,再进行国家总统和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自由选举,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为有了新的《宪法》可以遵守,各自都明白了自己的权力范围和必须遵守的义务,就不可能产生激烈的冲突。即使出现了矛盾,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交由独立的司法部门裁决。

由于改革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且在没有新的游戏规则可以遵守的时候,戈氏过早地释放了地方政府的力量,使得各个政治派别都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来争取自己在改革中的利益,导致无数的争吵和相互指责。保守派指责戈尔巴乔夫背叛苏共,而民主派却指责他阻碍改革。他既想通过自由选举来排挤保守派,又担心通过自由选举上台的民主派夺了自己的权。针对戈尔巴乔夫与叶利钦之间的争吵,当时美国驻苏联大使马特洛克惋惜地说:这“是戈尔巴乔夫从政期间犯下的第一桩大错。嫉妒使他头昏眼迷。他把具有领袖魅力的助手看成是潜在的对手,而不是难得的伙伴。” (谭索著《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与苏联的毁灭》第106页)

本来,苏联是完全可以作为一个联邦国家保存下来的,毕竟苏联的改革不是在战争的压力下被迫开始的,各民族、各加盟共和国之间还维持着良好的感情。当年的全民公决显示,即使是在哈萨克斯坦这样的民族共和国,支持苏联国家统一的人仍然占到73%的比率。为什么最后苏联会走向分裂呢?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之争,第二个原因是戈氏忘记了议会的作用。议会与行政不同,行政追求的是权力,而议会寻求的规则。联盟条约(或者新《宪法》)本身就是规则的制定,应该完全委托议会去完成,然而戈氏却把议会抛到一边,多次组织地方行政领导人来讨论联盟条约。把追求权力的一群人聚在一起讨论规则,每个人必定心怀鬼胎,最终导致劳燕分飞――苏联解体。


结论

李英先生把苏联解体和改革时期出现的通货膨胀、生产滑坡归咎于戈尔巴乔夫搞西方民主的结果,是对戈尔巴乔夫改革的极大误解。他之所以会拥有这样的见解,一方面是对苏联改革观察不够仔细,另一方面是政治理论功底不够扎实。他说他年轻时候信仰西方民主,但是看到苏联走西方民主的改革失败后就改变了立场。如果他看到罗马帝国解体、看到蒙古帝国解体、看到奥斯曼帝国解体,不知道会得出什么结论?那些国家之所以解体,可不是追求西方模式的民主呀!如果独裁统治只要不追求西方模式的民主就可以千秋万代永不变色的话,希望李英先生就上述帝国的解体给读者一个交待如何?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件大事,其中牵扯到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矛盾冲突在所难免。政府主动改革和被动适应,两种态度的不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会大不相同。台湾是政府主动改革,经济没有滑坡,通货也没有膨胀;戈氏的改革虽然主观上也是主动的,但是在认识上却是被动的,是被各种政治势力推着走的。为了推动政府改革的步伐,反对派不得不发动各种各样的罢工、示威活动。这就必然减少商品的供应,造成通货膨胀。政府主动改革,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罢工、示威活动,但这些活动毕竟要比政府被动适应时少得多,这样对经济的影响也就小得多。其实,经济滑坡并不是独裁政治向民主政治过渡的特有现象,即使是一个独裁政府向另一个独裁政府过渡,即改朝换代时,经济同样会出现巨大的滑坡现象。

总而言之,我的观点是:

  1. 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并不是以西方模式的民主为目标的;

  2. 因为西方模式的民主不是戈氏改革的目标,所以,苏联解体以及苏联在改革时期出现的各种混乱,与西方模式的民主无关;

  3. 戈氏的改革之所以失败,以及改革时期苏联出现的混乱,是因为他没有把西方模式的民主当作明确的改革目标,从而使得他无法制定周密的改革计划,无法团结改革的有生力量,违背了管理学原理,使改革失去了控制。(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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