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永森为旅歐學者

引言

纵观这次香港选制的修订,从人大《决定》到《基本法》附件一、二的《修改》(注1)完成,毫无悬念、意料之中。然而,在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两次表决“无异议通过”的背后,凸显的是中共法律体系的“权力之殇”与“违逆基本制度原则与体系目标”的拙劣政治操作。就其立法过程与选制再造的结果而论,存在着诸多被质疑的有违法理之处,在此拟从政治主导思想、体制的局限、及其大陆中共现代法理政治的缺失等方面,试加以批判剖析。

一,从人大《决定》到《基本法》附件一、二的《修改》

这次选制修订连同去年《港版国安法》强制立法实施,是中共早已规划配套好的“治港之策”。其强势与“逆法毁制再造”程度,不但大大超乎香港民众的常识预期,更令香港法政界震惊(英国最高法院院长、现任香港终审庭非常任大法官韋彥德等,正审慎评估情势后,决定是否整体性退出,是一重要的标志性评判例证)(注2)。这个决定甚至也大出香港建制派所料:正如香港媒体舆情质疑的“432”立法院议席配置(现修订的),超越了港人最低认可的“333方案”(原“双查方案”)(注3)决定新设“选委会”扩增的这40席,不但废弃原民选“区议员”法定席位,并压缩了直接民选议席至20席(原35席),更无端将人大政协在港成员“钦定”为当然选委会和立法会议员;再通过功能组别的扩充,将全国性组织港区成员增设为港议员等等。

同时,通过增设政治“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杀手锏”,并以港府警务处“国安人员”审查参选人资格为唯一依据,协同“资委会”和“选委会”,决定香港特首与全体议员参选人资格;并法定此类审查为“不得司法复核”的终极决定。

从而,使香港政治权力生态发生彻底的颠覆性“改造”。实现了對港府“绝对权力”的赋予。以超级多重审查与比例配置机制,实现了从根本上“疏离和排拒”香港民意和民选参政制度可能的,所谓“有香港特色的选举制度”的创造!随同《国安法》的超法律体制强制实施,中共完成了對香港自治与民主制度的彻底颠覆,并籍此开始实行對香港的“全面强制管治”。

(1)、中共修改香港选制的政治主导思想意识辨析

如果不了解中共政治意图,對中共如此不顾及香港和世界,而强制实施的这一系列超常规政治大动作,难以想象的话。其实,从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去年和今年在港所做的《国安法》与选制《决定》的“咨询”说明讲话中(4),就可以知晓中共所以作出如此强硬大动作的政治意图原因:即完全是在重复中共一贯的“反动派夺权”与“敌我斗争”的思维逻辑下,對香港作出的“专制政治”的法律处置安排。这在和平时期“一国两制”的香港民主选举状态下,作出如此的判断,实在令人难以认同。

正如,去年张晓明所称是“敌我斗争”的大是大非,今年称是“颠覆与反颠覆”的你死我活的“政权之争”(注4:A.C.)。总之,對香港之困的混乱与无序情势的中央认知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说是皆在打击“乱港分子”和“国外敌对势力”。所以,在以“国家安全”与“政权安全”名义处置危机面前,香港人民只能“听天由命”,任由中共“宰制”安排,“强制管治”香港没商议。

由此,也可以真实了解去年张在解释《国安法》时的口号:“一国底线愈牢,两制空间愈大”的政治意涵。虽然,新选制增加选委会成员至1500名;扩大立法会议员至90名;但与直接民选没有关联,泛民反对派当选可能空间被压缩到最低程度,排除了在立法院有效制衡政府的“关键少数”(三分之一席)的可能性。

(2)、专制政治思维与超法律的制度更改的法理谬误

有鉴于香港长期社会抗争至2019年“反修例”运动及“民选区议员”非常情势,假如中央能够正确的认知“香港之困”危机的民意诉求与现行体制的抵触的根本原因,并因此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之策,进一步健全体制上约束制衡港府权力机制,并采取有效回应香港民众的合法正当的民主诉求,加强实践《基本法》赋予香港人民选择自治政府的公民权利的既定制度体制目标的话(注5),那么,完全可以在真正现代法治的道路上,依循香港现行法律政治制度,既可以“止爆治乱”,更能够顺应香港民意诉求,赢得民心,实现香港由乱而治的“一国两制”体系原则的实践升华。反修例抗争中的“勇武揽炒派”毕竟只是少数,香港现行法治足以惩治暴力犯罪且相关案例正在进行中;并且香港民众的大多数并不支持暴力抗争。所以,中共在“颠覆与反颠覆”思想主导下的“毁制再造”逆香港之制而为,实则断送了“一国两制”实践意义与前景。(注6)

由此可见,在中共的专制政治意志和权力体制逻辑中,就先天性不存在现代法治理念意识与民主政治思维。所以,面对民众社会抗争情势,要么不及时正确地回应,要么会以种种逆势操作或各种强暴手段激化事态,制造出“敌对势力夺权”的“表象,为强制管治制造借口。当然,在香港长期极端化抗争运动,尤其是2019年反修例呈现暴力对峙抗争时,中共没有直接派军队开枪镇压,避免了重演大陆“八九”历史,也可说是一次“理性克制”和有所顾忌。但其后采取的一系列政治动作,实在有违“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法治体制制度原则精神,将大陆专制政治管治方法直接运用到香港自治社会(和国际自由港之都),颠覆自由法治、民主大步倒退,确实是不明智而冒天下之大不韪。实难给香港与世界以可信的交代。诸多国家的反制情势也证明这点。(注7)

(3)、从所谓的“法律咨询”看中共立法体制之弊

从《国安法》到选制修改立法,不但凌驾与违反《基本法》明确规范的程序与法律规定。更是把香港民意排斥于人大立法之外,且采取人大封闭式(黑箱操作)立法方式。所以,之后的每次所谓的“立法咨询”,实际都不过是一场“政治秀”。既不合法理,更有违《基本法》立法传统与相关程序规制。而所谓的咨询说明与征询意见,也都在“自己人”小圈子内进行;對中央“既定法案”吸纳民意修改,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注8)

每每都是在港府顺从配合(注9),民意代表机构(立法会)不能参与,香港法律学界不能够广泛表达专业识见,建制派一边倒拥护的“氛围”之中。由此,立法咨询举办的真实价值与意义何在?本来这是可以深刻反思立法体制与程序方面重大议题的机会。回归以来,所有关于香港重大议题的人大解释决定和立法,都存在引致香港广泛质疑、反对乃至加剧政治冲突对抗的情况。对此作审视评判,人大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是在思考香港之困时,不能回避和必须深刻反省的关键之处。

因此对人大立法实施的咨询有效性存在是否走过场的质疑。与其如此有选择的“咨询”,不如改革人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化”程序,以及实行公开“立法辩论与质询”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文明程序,并确立接受专业法政专家的参与和审议程序。同时采取向社会公众舆论和媒体开放式立法咨商模式,以有效整合吸纳专业与民意,实现立法改造。如此不仅令港人信服,而且对于促进大陆的政治文明也多有助益。

(4)、對人大立法程序规则与审议表决过程的质疑

这次香港选制修改从根本上说就不存在社会“基本共识”。与《国安法》立法一样,这次人大决定违背了《基本法》原有规定(如:23条立法由香港自行完成;以及香港民主制度修改的法定程序:《基本法》原规定的“五部曲”等)。所以这只是中央“僭越法律”的片面政治决断,“立法没商议”如何可能达致符合香港民主法治体制和民意诉求的“法理制度平衡”?所谓座谈会的几点基本共识(注4-B):说穿了即是對人大《决定》及其立法说明中表现的立法者意图的背书支持(港府建制派甚至为此搞了二百多万人签名书)。但整体上看,所有新修改,都在法理与体制根据方面存疑,而没有作出有价值的回应。如上所述,其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疑点与难题。虽然,政治意图与立法目的明确,但是,如何审议并发现其存在的忤逆民意又缺乏制度体系原则原理方面“正面依循”与“合意”式法的合理建构!没有公开与专业化的立法辩论程序,如何达致现代立法之社会“合意”基础?

由此引申對人大立法制度的思考:从作为大陆中国名义上最高权力机构人大的是次立法,再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中国人大立法者的权威性缺失问题,即一方面,不仅只是权力地位、民意代表性以及其立法专业性备受质疑;另一方面,更在于其立法公开性透明度、立法过程程序规则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业水准,以及法案形成的争议和辩论过程;形成法律的科学性专业性乃至法意体制建构的准确性等问题。突出了立法的水准与民意代表真实意愿的表达与达成方面,存在着巨大歧义与差距问题。加之,从事主导立法的人大常委会成员构成来看,皆是一大批官僚(中共官场的另类“终身制”官员;以及近年来一些省市书记兼人大主任,体制性“党主立法”的奇葩)等,如何能够实现立法科学与专业化?如此体制下,表决的高度一致性没有丝毫价值与意义。

人大这次《决定》与之前的《港版国安法》表决的超常一致性的背后,是在一个封闭不公开不透明的会议中产生的;这其实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立法过程。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在一个人民代表无法保障其独立行使代议权利的政治氛围中,在面对“国家安全”议题的威慑下,根本不能有充分的辩论与理性意见的正当表达,何况面对的是存在重大法律冲突争议的法案?这样的立法状况与结果,只能再次激发人们對人大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规范化的期待,以及如何保证“议员”有效行使代议权利并提升立法水平。同时也突出了對“人大”与“政协”改革的迫切性。

二,香港之困与人大立法的关联——审视香港回归后一系列政治冲突逐步升级的根源及体制症结

以上主要从人大立法状况与过程存在的问题来质疑其法律科学性和立法水平问题。现在再回到之前提出的严肃的议题:即为什么香港回归以来,几乎所有重大的政治争议与冲突,皆是由人大法律行为所引发?当然,《基本法》是主要判断依据,这里不是简单质疑人大法律作为的权力,也不是断然否定人大所有的解释决定和立法没有合理性正当性。根本问题在于:人大法律行为是否严格依循了《基本法》法律及其程序规则?(注10)是否契合了香港现行法律政治制度体系的原则精神?是否符合香港实际情势与条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正面疏导和规划措施,以有效整合香港社会民意与民众符合《基本法》体制目标的正当诉求?等等。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这是香港长期抗争的实情。那么,就需要从人大法律行为的法治思维主导意志方面,作出理性科学的审视与反思,并从法政体制原理要求方面加以深刻的检讨。

若仅从人大体系构成,人员组成与专业水准,从其立法决定的公开透明方式与立法过程等方面来看,因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和普遍质疑,人大的立法过程很难说是有作为和正确依循法意民意从事科学立法,并广泛实践现代法治体制原则精神,更不能说契合了香港法政体系的立法功能并达到了制度引领的社会功效。相反,在一个完全是中共官僚为主的非专业立法人员组成的“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以退居二线官僚为主体),又在缺乏公开透明化的监督约束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不当立法不科学立法状况下,继续冲击彻底破坏“一国两制”实践,不断损毁香港现行法律政治制度与体制原则精神的情势和结果,则是勿庸质疑的事实。虽然长期遭遇香港社会的普遍质疑与抵制,但缺乏应有的体制性制衡机制加以有效约束和纠错。对应的是大陆中共党国专制权力体系,其弊端自是不言自明。

所以,“香港之困与人大立法的关联”,是个关键性法治议题。这是与建构宪政审查体制机制密切关联的大陆法治体制改造的重大课题。香港情势案例,为当代中国法理思考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证与参照。“一国两制”下香港自治制度的特殊法律制度体系背景,原本应该成为大陆法治体制改造的可资借鉴的重要的具国际意义的参照系。大陆没有能够善用香港的法治资源并作为有利大陆改革的参考,却在“不善治”的毁损破坏香港法治,充分显示其重大政治错误与专制体制的弊端。其根源在于中共对现代法治与法律政治契约精神建构本质的认知缺失与党国政治理念的错误。(注11)

三,如何从根本上辨析中共治港之错的制度体系弊端及其根源?

可简单思考解析的议题提要:

(1) 香港之制的存废与中国的改革前途
(2)关于现代国家法与法治体系建构原理的比较思考:立什么法?怎样立法?
(3)当代法意与法政制度理念精神体系的建构, 如何达致“契约之法”与民意社会诉求的“合意与契合”?
(4) 法的建构还是政治权力意志的驱纵?
(5)从一般地“选举规则”思考,到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精神原则的建构

回顾中华宪政历史,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是,民国创始者孙文先生的“临时约法”和立宪之“约法論”(“约法之义在民约精神与‘与民立法’,而不仅仅是‘为民立法’”;其基本原理在由古典的“乡规民约”,商业契约合同,再到现代契约之法的精神建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基督教《圣经》“神谕”“与民立约-立法”的启示);二是,孙先生提倡“议事规则”論(即如何开会和形成决议的规则:意见、议案提出\附议\反对\辩论\表决的程序规范)。由此,思考什么是“选举制度”的基础与精神原则?香港选制构设基础在早日落实“自由平等”权利原则和“公民平等参政权与‘一人一票’”制度的创设等。

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自从中共统治以来,我们失却了现代制度人文精神的基本道义?失却了“大陆公民人之为人”的现代基本权利意识与人格精神品质?这都要从深刻反思中共专制统治历史与当下危机情势,从對中共马列毛“阶级专政说”+“暴力革命”和“一切为了维护党国集权专制统治”政治理论,及其秉承的“国家暴力”的“暴政之法”學说来审视批判。因为它不但与世界大势潮流相悖,更摒弃了人类法秩序之原初与古典之法的精神原理:即孟子的“民本说”与民约和契约之法的“自然法”精神原则,而蜕变为“宰制人民的政治国家之法即专政之法”。由此,對香港之困的本质与蜕变前景,可有比较清醒的认知。

所以,总体上说,中共秉持的集权专制政治之法及其马列主义“法治”理论,是逆世界历史潮流与法治精神大势的,承继的只是中华传统糟粕的古代暴劣的“严刑酷吏之法与欠缺诉辨平衡、人权保障制度的帝王之法”(中国传统帝王之法的衣钵而非“民本之法”现代理念制度的精华)。是与现代世界法治国家主流相悖逆的权力政治意志与权益主导的“压迫与宰制人民之法”。其起点与归宿不是人民平等行使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和“规制权力”的自由民主的“民本之法”,而是一切以维护其一党专制集权政治统治为出发点和依归的“暴虐之法”。所以,呈现出“宰制庶民”没有商量的“国家暴力”单面向体制强制特性。这正是香港面临中央主导强制立法实施情势的真实情形。

故而,“一国两制”实施存在的冲突难点是:自回归前后关于“政改”的争议(注12)迄今,根本上就是一直存在着两种“法治理念与法律政治制度体系”的法与制度理念的对抗性竞争与较量。对此,必须回归到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原则精神的层面,来深刻认知与辨析其法的“理路”与原则精神方面的根本缺失。由此,可以把握当下改变了的“一国两制”下,中共强制管治的诸多问题症结,以及可能衍生出的新问题,即今后香港必须清晰认知与应对的客观情势。(注13)

四,香港特殊情势下有关“香港自治人”精神建构的想象

面对当下中共与港府的高压态势,与香港整个政治生态的胚变,香港人需要有两种精神意志的坚守与发扬:

其一,香港自治体制的理念制度精神与自由民主价值原则的坚守;
其二,香港自治制度下“自治人精神”建构与法治政治伦理的重建。

在香港现行法律政治制度体系情态下:深度思考“爱港”与“爱国”之辨;法忠诚vs.“政治忠诚”之争等(注14)问题,努力回归政治常识并消弭长期社会政治对立冲突动荡之中造成的“社会撕裂与政治心理创伤”!当今世界,如何消除“心中的柏林墙”(超脱政治极端对立心态)与重建“香港自治人”精神,可能是“一体两面”的大课题!

若换个角度思维的话,实践香港自治制度的精义,仍然在香港人自己!事关每一个香港人。即在新的情势下,如何生发出理性的自由民主法治精神化的“香港自治人”群体?它既蕴含着自治自律现代人文精神,又需依循现代法意政治伦理;既尊重主权权力(即《基本法》的规制),又能坚守自治法治原则,追求正当合法的“权利义务對等关系”(“双普选”与“爱港爱国”相平衡)(注15)。既坚持有监督制约政府的权利,又追求自身公民权利的完整实现。从而,在回归法治秩序与创造香港美好新家园的道上,既要坚守也有策略的励志前行!

注释:

(1)人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新修订2021.3.30

(2)香港司法制度崩坏:《泰晤士报》促英籍法官总辞自由亚洲2021年3月15日; 終院海外法官韋彥德:如要違良知做事將離任 不會容許英國最高法院名聲置於險境HK Standnews 2021/3/18; 香港司法制度崩坏:《泰晤士报》促英籍法官总辞(自由亚洲2021年3月15日) 香港终审法院目前尚设有10名英籍非常任法官,为香港司法体制提供合法性,香港原本拥有的独立司法体制是香港能够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关键之一,自去年中共强推「港区国安法」之后,这个「摆设」变得更加重要。但这假设已不成立,原因是中国已经彻底破坏香港民主。

(3)《立法會「333」方案較有利於大局——01觀點 》撰文:評論編輯室 2021-03-17 “全國人大上周通過授權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以修改香港選舉制度。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本周在港聆聽各界意見。修例其中一個重點在於立法會的組成,亦即直選、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的議席分配。”;《立法會改組方案「333」比「234」更能體現鄧小平精神——01觀點》 評論編輯室2021-03-07;《香港的前途》查良镛1984

(4)A.张晓明:香港当前是颠覆与反颠覆的较量,没有退让余地2021-03-12 观察者网:“‘修例风波’演变为社会动乱,充分证明香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问题,而且不是有的人说的选举制度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一点还是慢一点的问题,而是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让的余地。”

B.“张晓明透露立法会议席分配 间接否定一套方案(333方案)”HK01:南希2021-03-18 “几点基本共识”,;香港選舉制度改革:四大關鍵點的已知和未知細節BBC 2021.03.16(摘录)“張曉明、駱惠寧和張勇從本周一(3月15日)在香港分別召開座談會,就落實此聽取香港人士意見。官媒稱,系列座談會將連續舉辦三天,共舉辦60多場,直接聽取意見的人數將逾1000人。一些有關新選舉制度的細節將進一步浮出水面。修改香港選舉制度引發廣泛關注。北京稱,新的決定將補上現有制度的漏洞,完善體制。但批評者認為,該決定將損害香港的民主制度,甚至令政治體制倒退數十年。”

C.中國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闡述香港「政治問題」 北京話鋒突變傳遞什麼信號}BBC 2020年6月10日:“張曉明周一(6月8日)稱,香港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政治問題」,並將許多香港爭議事件的本質歸結為「內外反華反共勢力蓄意製造的政治對立」;他將矛頭指向「反對派和外部勢力」。認為他們企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反華反共的橋頭堡」以及「牽制和遏制中國發展的棋子」。”

(5)“逆制修法”岂是“完善”?–人大选制修改的法理解析之二《议报周刊》2021.3.19;

(6)香港民主进程寿终正寝 立法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导Rfa 自由亚洲2021-03-30;马英九称“一国两制”构想走入历史?国台办回应2021-03-17中国台湾网;法国世界报 RFI:“中国让香港警察在香港选举制度中占据核心位置”31/03/2021;

(7)布林肯重申香港不再享有自治待遇2021年4月1日美国之音;一国两制寿终正寝 七国集团发表联合声明(组图) 法广/美国之音/德国之声/rfa 于2021-03-13;欧盟随时准备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Sputnik网站2021年03月12日“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表示,鉴于中国决定改革香港选举制度,欧盟将考虑采取额外措施。”;台湾学者:北京片面定义一国两制 港人应保住民主火苗 美国之音2021-03-15

(8)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模式创新2014年02月16日求是理论网;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普遍兼职现象探析https://m.diyifanwen.com;如人大常委会多由退居二线的中共官员组成;中共官僚体制另类“官员终身制”。同时,各级人大主任,有许多近年来系由省市书记(一把手)兼任;成为中共党国集权统治的“党主议会立法”体制的新特色。

(9)《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二月二十六日)刊憲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

(11)《南华早报》香港约200名拒绝宣誓效忠基本法的公务员面临被辞退2021年03月09日;曾鈺成稱民主派無須政綱憑「五一手勢」已大勝區選 觸發中央改變選舉制度2021/3/16

(12)彭定康1992年10月7日做上任後第一份施政報告,公佈極具爭議的「政改方案」。整個方案當中,彭定康對香港1994年區域組織選舉,以及1995年立法局選舉方案進行重大改變,包括立法局地區直接選舉全數採用單議席單票制、增加九個功能組別,通稱為「新九組」,仲大幅擴充選民基礎,令功能組別選民大增。随后遭遇大陆中共的完全否定,并终止了回归前“立法会”直通回归后“立法会”的原协议安排。所以,产生了中共主导的回归后的第一届“临时立法会”。史称香港回归的第一次“政改危机”。

(13)「大亂之後大治」?香港人不吃這一套《明报》葉健民(2021-03-26)

(14)【建制內鬨】葉國謙:忠誠廢物論「廢話」 不想與田飛龍隔空罵戰2021/3/18

(15)《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两部法律文本,是香港人“权利义务”法理根据和香港“自治人精神”建构的依托。

(2021.3.31草,4.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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