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  2023-02-04 
恳请经常投诉我的那些网友们,希望你们这次高抬贵手,让这篇文章存活下来。感谢你们!
2月2日上午10:00,胡鑫宇事件新闻发布会召开,106天的悬案盖棺定论。但“胡鑫宇”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

(一)价值判定

不是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士、不在案发第一现场,有什么资格对“胡鑫宇”案件指手画脚、评头论足呢?
我评论胡鑫宇案件,依靠的不是专业知识和现场经验,依靠的是一套独立的价值判断体系。 也是法治社会应遵守的十项判定原则。简述如下:
1、“有错推定”原则
即:民众可以进行猜测,并且质疑g方存在错误。除非g方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犯错误。否则,便认定民众的猜测为真! 
2、“无罪推定”原则
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个人有罪。否则,他无罪。
3、“谎言推定”原则
即:如果一个社会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则认定:这个唯一存在的声音,就是谎言。
4、“魔鬼假设”原则
 即:掌握q力的人是魔鬼。 因此,要把q力关进笼子。
5、“他杀推定”原则
即:对于任何死亡案件,均先假定为“他杀”,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和侦破。除非有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逻辑链条,排除了所有他杀的疑点,才可以认定为自杀。
6、“弱者有理”原则
即:当弱者和强者发生对抗时,应该先假定弱者是有理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弱者是无理的。
与此相反的是”弱者有罪“推定。即:  如果一个美女被强暴,大家不去谴责施暴者,反而会有人指责这位女人穿着太暴露、姿态太妖娆,被人强暴是罪有应得。 
7、“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即:对于具有“证据垄断”地位的一方,无论其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校园虐待事件中,校方具有“证据垄断”地位。如果出现“监控坏了”的奇葩理由,则认定家长的诉求为真,校方承担全部责任!
8、“解释权倒置”原则
即:有合同“起草权” 的一方,如果与对方在合同条款理解上出现歧义,解释权自动归属对方。由对方进行解释。并认定:解释有效。
解释权和起草权分离,可以有效避免合同欺诈。 
9、“程序正义”原则
即:如果一桩案件的立案、侦破、审理和最终判决,都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便若干年后被证明判决结果有误,也是正义的审判。
反之,如果一桩案件的立案、侦破、审理和最终判决,不遵守法定的程序、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即便是若干年后被证明判决结果正确,也是不正义的审判。
10、“问责”原则
 即:官方履职,公民不感恩。官方失职,公民要问责。

(二)他杀推定

1、含义
对于一名死者,普通的做法,往往采用“自杀”推定,如果没人主张,从一般尸检上也看不出他杀迹象的,都按自杀处理,j方一般不会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进行侦查破案。
这种做法虽然减轻了刑事侦查破案的工作量,但为伪装自杀案件提供了可乘之机。具备反侦察能力的杀人犯,就可以伪造“自杀”现场,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果采用“他杀推定”原则,则,只要发现一名死者,即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和侦破。除非在侦破的过程中,获取了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逻辑链条,排除了所有他杀的疑点,才能按自杀处理。
如果对每一个死者,都事先假定为”他杀“, 找不到凶手,绝不结案。就不会再有任何冤死之魂。

无罪推定原则,是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他杀推定原则,是不放过任何一个凶手。

这就是“人命关天”、“生命至上”!

2、解释:
他杀推定,是“事先假定”为他杀,而不是“事先认定”为他杀。是假设,不是结论。
虽然假定为“他杀”,侦破过程中,一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自杀”时,就会推翻“他杀”假设,判定为“自杀”。
采取这样的原则之后,对于“死亡”案件,要想以“自杀”结案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只要存在任何一个疑点,就必须继续侦破下去,不能结案。

(三)胡鑫宇案件,是否适用“他杀推定”原则

如果按照“自杀推定”,事先假定胡鑫宇是自杀,然后搜集到了大量与自杀相吻合的证据。于是,判断其为自杀,此案终结。
如果按照“他杀推定”,事先假定胡鑫宇是他杀,则仅仅依靠录音笔表达的自杀意愿、依靠心理专家的心理分析、依靠自缢现场的证据,并不足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或者说,还有很多很多的疑点没排除!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他杀”的假定!还需要继续对每一个可疑点进行继续侦破!还需要采集更多的证据!还不能以“自杀”结案。
比如,如果在现场吊106天,则其尸液会滴下深入土壤8厘米之深。如果悬的尸体下面的土壤里,尸液渗入太浅,则,此处不是第一现场。
比如,近视眼人的眼镜,是一定会随身的,如果自缢现场没有找到眼镜,则,此处不是第一现场。
比如,搜救犬嗅觉异常发达,可以嗅到深埋地下20米的一滴鲜血,可以嗅到远达1500米的目标,可以分辨几万种不同的气味。不可能发现不了自缢尸体。
比如,胡鑫宇1.73米,体重65kg,自缢时身体至少需下坠8厘米,按自由落体运动,下坠8厘米产生的拉力是105kg。鞋带最大承重是85kg,一定会崩断。
比如,此粮仓有护院犬、有看守人员,胡鑫宇深夜翻墙而入,护院犬不可能听不到动静。
如此等等,我曾列出二十几条可疑点。这些可疑点,需要一一排除。只要有一个未排除,就不应该认定自杀而结案。

(四)结束语

目前,法律界还没有”他杀推定”这样的提法。
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他杀推定”的做法。
欢迎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其可行性。
如果,因为胡鑫宇案件,能够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确立“他杀推定”的立案原则,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五)恳求

在文章的最后,我恳求大家。
尤其是,我恳求那些认定我是“汉奸”“美狗”“居心叵测者”的网友们。
请你们这次高抬贵手,手下留情,让这篇文章保留下来。
我请你们手下留情,是因为,你们要分清,我不是吃胡鑫宇人血馒头的人。因为,我们每个人的孩子,都可能是下一个胡鑫宇。
我不散布谣言、不煽动群众、不抹黑国家、不扰乱社会秩序。
我只是提出“他杀推定”这样一种价值观。希望推动我国的司法进步!
我不是造谣胡鑫宇被“他杀”,而是定他被“他杀”,从而要求对每个可疑点进一步排除。不能以“自杀”结案。毕竟,大家心里的疑问还很多很多。
每一排除一个可疑点,
J方的公信力就会提高一次,
J方的信任度就会提高一次,
社会的和谐度就会提高一次!
群众的安全感就会提高一次!
群众的幸福感就会提高一次!
感谢你们高抬贵手、手下留情 !!!
             
武书剑
2023年2月5日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49367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