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强拆”将载入世界史册

作者:胥志义

强拆是中国的一大奇观,也是正在进行的罪恶。上街买个菜,回来房子就没了,这是什么世道?晚上睡觉,被暴徒绑架出屋外,房子则被推土机推了,这是不是超级强盗?鸟儿也有个窝,保卫自已的窝是人的本能。但自焚无法阻止强拆,鸟炮无法阻止强拆。多少人呼天喊地,血泪涟涟?战争年代,炸弹或可能炸掉很多人的房子,但在和平年代,最残暴的统治者也不会这么疯狂。据说社会主义“没有压迫,没有剥削”,那强拆是什么?据说我们要实行“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如果将来的“幸福”,或者叫“新中国”(借用“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说法),要现在的苦难才能实现,那这种“复兴”,“幸福”还值得追求?

找遍世界各地,纵横中外历史,没见过或由政府主导,或由政府纵容,采用各种暴力流氓手段,大规模,长时间强拆普通百姓房子的实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民主国家没有,强拆别人房子是要坐牢的。专制国家也没有,专制统治者可能横征暴敛,但拆百姓房子统治者能得什么好处?私有制社会当然没有,但公有制社会也没有,公有制社会政府可以拆人房子,但政府还是要给人住的地方,权力与责任集于政府一身,而且强占的土地不能卖钱。强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物;是半市场半管制经济的产物;是权力既不受约束,又不承担责任的产物;是政府成为市场利益主体,进入微观经济活动,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物。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半吊子改革的产物。不改革不会有强拆,彻底改革也不会有强拆。中国的强拆一定会与英国的“羊吃人”一样,载入世界史册,但历史的评价将比“羊吃人”更荒谬,更黑暗。因为与“羊吃人”不同,那是社会中强取豪夺带来的失序。而强拆却是声称维护社会秩序的政府所为和主导。等于政府直接做土匪,而且发生在人类文明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二十一世纪。

“中国模式”的特点是什么?是既想实行市场经济,政府自身又成为市场主体。两者不但存在巨大矛盾,而且将会带来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如果社会没有政府,我的房子你来拆,我可以跟你拼命,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对抗和制约,会大体形成一个均衡机制,虽然仍有恶霸出现,却只是少数现象,社会不可能完全失序。我们之所以要政府,是要通过政府的力量,杜绝这少量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当政府成为市场主体之后,它本身成了一个市场中的利益主体,而且是拥有最强大暴力,表面上具有合法性,与其它市场主体又完全不平等的利益主体。强拆是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个政府,不但不维护社会秩序,反而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如何不会进入混乱?

中国的市场是假市场。政府是“征收”(实质上是掠夺,因征收具有特定含意,只存在于特定个别情况之中)房屋,而不是跟房屋主人做“买卖”。虽然政府说要用市场价征收,但市场价不是政府规定的,而是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规定价格便不是市场价了,那怕你号称是市场价。我们现在常说某一商品的市场价格多少多少,某类劳力市场价格多少多少,正是建立在千百万市场主体讨价还价基础之上。任一市场主体的讨价还价,都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所以,即便市场存在,有一个相近的市场价格,也不能强制用这一价格进行个案交易。因为个案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自由,是产生市场价格的机制。也就是说,没有个案中市场主体讨价还价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没有市场价格。当然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显然,在交易一方不自由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谓的“市场价格”是强买或强卖的价格。

市场经济公正最重要的体现,是交易的自由和非暴力,而不是交易价格的高低。政府强拆提出的理由,是认为被拆者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是“要天价”。但在市场经济中,不管高价低价,只要交易双方认可,便是公正。交易自由是公正的本质体现。暴力强制,欺行霸市,则是明显的不公正。所以拆迁矛盾虽然表现为利益矛盾,拆迁户争的是补偿多少,但实质上是市场主体在争自由交易的权利。现在的中国,不唯拆迁户,农民在抗土地强征过程中,表面上争补偿价格,实际上也是在争这种交易自由。目前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是强制性的权力经济与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

由于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2019年,国家出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这虽然照顾了农民的利益,但补偿仍低于市场价格,关键是没有把土地价格计算在内。正是由于国家出台补偿标准,农民更加失去讨价还价的权利,即使上告到法院,法院也是按照国家补偿标准判决。而地方政府的强拆,则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中国又向计划经济回归迈出了一步。

公有制实际上是一种乌托邦,不可能存在,世界上只可能存在私有制与国有制。国有制当然是以政府为经济发展主体,怎么样发展由政府决定,怎么样分配也由政府决定,分配可能不公,但老百姓没饭吃,没房住,是可以向政府要的,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因为普遍的国有制是不允许个人去讨生活,求富裕的。这种体制通过实践证明,社会活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快,财富分配也不公(比如特权),所以要改革。改革本是还权于民,是经济发展主体,由社会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政府的替代。同时政府也放弃很大一部分责任,民众不再找政府要饭吃,要房住,而是“不找政府找市场”。这个时候,政府侵害民众利益,民众怎能不反抗?

遗憾的是,我们的改革,讨生活达富裕的责任完全给了民众,权利却没有全部给予民众。政府仍是经济发展主体,而且信誓旦旦,要肩负中国经济发展的重任,还权于民并不彻底,比如没有给予农民土地产权。却对推入市场的民众不负责。所谓经济发展主体,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是一种宏观上的理念,而是具体的利益追求,比如通过国企追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垄断土地买卖攫取巨额差价,比如把公路这样的公共服务,变成吸取民脂的工具。所以政府说的经济发展,是以追求政府利益(而非每一个人的个体利益)最大化为具体目标。政府费用本应通过税收来取得,是通过对民众的征收而又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利益只能是消极性利益而非进攻性利益,即不能通过权力去挣钱。即便政府要增加财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也只能通过加税来解决。如果政府进入市场,通过权力去挣钱,必定对其它市场主体构成伤害,因为没有任何其它市场主体能与强大的政府权力相对抗。强拆正是普通民众在房屋市场交易中,不敌政府产生的。

一个国家出现大规模长期间的强拆,这个国家便失去最基本最起码的经济生活秩序。你能在世界上找到一个这样的国家吗?“依法治国”不是一堆理论,一打文件,一个“忽悠”民众的口号。你说要实行“公平正义”,但强拆是公平正义吗?把访民关进黑监狱是公平正义吗?不要谈那么多的理论和主义,那么多的体制和机制,那么多的治标和治本,把强拆老百姓房子的暴徒,或策划强拆老百姓房子的幕后指挥者抓起来判刑,就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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