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美国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是美国民主的捍卫者。其实,媒体的性质是商业公司,不是权力机构,更不是无冕之王;媒体的角色是意见表达者,不是正义化身,更不是思想裁判者。很多美国媒体凌驾法律之上,变为不受约束的特殊利益集团,正在侵蚀美国法治、民主;美国媒体应回归到信息商业公司的本来性质,扮演正常角色,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履行不诽谤、不侮辱他人的义务。
一、媒体的性质是商业公司,不是无冕之王
性质是一种法律判断,比如一个人是自然人,一个人组织是法人;再如,一个自然人是民事主体,另一个自然人是行政主体;又如,一个人法人是民间机构,另一个法人是行政机关。显然,按美国法律,媒体是一个法人,也是一个民间机构。
第一,媒体是商业公司,不是第四权力。媒体是公司法人,有注册资本、有办公场所,以传播信息为业务、以盈利为目。作为一家公司,媒体拥有一般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比如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但也要遵守义务,比如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作为一份职业,媒体具有具体职业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新闻自由权利,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但要遵守法律义务。媒体有采访自由,他人不得干预、阻碍,但要征得他人同意与保障他人隐私。如果当事人不愿回答,记者不能强制要求。媒体有出版自由,但必须认真核实消息,不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媒体有批评自由,但不得侮辱他人,但即使公众人物也有人格权与隐私权。美国媒体不可能一身两任,既是商业公司,又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有人认为把媒体称为第四权力是一种比喻,但这种比喻是不恰当的,是在混淆性质,是有害的。
第二,宪法第一修正案缺陷使媒体变为无冕之王。媒体不仅是第四权力,而且是无冕之王。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准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美国建国者当然功勋卓著,但也有一定历史局限性。当初,美国立法者意图通过此条款保障新闻自由,避免专制时代的思想专制,同时制约权力,但现在看来是不成熟的想法。首先,媒体作为公司,享有权利,但也要承担责任,这是在限制言论自由吗?其次,就新闻职业来说,媒体不一定客观真实报道,难道就没有假新闻?当假新闻存在,揭露媒体假新闻是限制在言论自由吗?追究假新闻责任是在限制言论自由吗?再次,制约权力机制在于权力分立、制约以及让权力在法律轨道内运行,而不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对权力制约有一定作用,但不宜高估,在一定情况也可能变成阻碍权力正常运作。最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在法律内运行,而媒体在法律外运作,那谁来制约媒体?这可能使媒体变为一种独裁权力,变成超越立法、司法、行政之上的最高权力,也就是无冕之王。无冕之王的称谓本身就带有专制气息。
第三、媒体有不承担责任的特权。由于美国对媒体性质的误读与立法的不成熟,使媒体凌驾法律之上,成为超越一切权力的无冕之王,所以美国媒体很少被追究责任。其实,在任何国家媒体从业人员都良莠不齐,制造假新闻是常态,经常会与被报道者有法律纠纷,但这在美国却很少见。这是媒体凌驾法律之上的一种不正常表现。在美国,起诉媒体假新闻往往会被认为是侵害言论自由,这会被很多人认为是挑战美国民主,这其实是对民主的一种误读。言论自由是民主的一部分,但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有边界的,超过边界就会变成侵权,会被追究责任。因此,追究假新闻不是在侵害民主,反而在维护法治,捍卫民主。
二、媒体的角色是意见表达者,不是思想裁判者
角色是基于自身性质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比如父母有自己的角色,孩子也有自己的角色。当美国媒体性质定位错误,扮演角色也混乱。媒体变为无冕之王,不但不承担责任,且把自己当做正义化身,利用言论自由权利,充当他人的思想法官,从个人意见表达者变为思想专制者。媒体利用言论自由,把民主、自由、平等等抽象美国价值观变成法律,把自己变成解释美国价值观的法官,媒体意见就等同判决。
第一,美国价值观是民间思想,不是法律。首先,民主、自由、平等美国价值观是很多美国人总结或认同的民间术语,但不一定代表所有美国人的看法,使用美国一词不够严谨。而且,美国价值观是民间思想,不是法律。其次,美国价值观没有明确定义,大致包含维护自由、反抗专制等因素,但总体来说过于抽象,不同人对抽象价值有不同解释。如果美国价值观直接作为作为法律来适用个案,美国社会就无秩序可言,更何况已制定了具体法律。再次,美国价值观偏重个人权利,而一个社会要维系必要秩序,个人也要承担义务,所以法律规定更为周全,公民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而且,公民有很多不同性质的权利,比如人格权就是每一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具体权利是推定主体才有的权利,比如合同一方要求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两者不能相混淆。最后,民主、自由、平等等抽象美国价值观,在立法时已融入到具体法律中,体现在具体法律中。所以,美国价值观不仅包括民主、自由、平等,更包括法治,而且是更重要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当行为不符合法律,是在破坏美国价值观,而不是维护美国价值观;在政治上也是错误的,而不是正确的。美国价值观有可取之处,但表述不严谨,是民间思想,内容也过于抽象与比较片面,因此它不是法律,也不是正义化身。法律才是正义化身,当然如果法律有问题,可通过立法程序修改。
第二,媒体是报道新闻,不是法官。媒体报道可用report一词,表达观点可用express一词,但很多美国媒体经常用fact-check一词,也就是核对事实。这是把自己当做法官。首先,媒体报道不是事实本身,而只是在提供事实的一种可能性,甚至可能与事实相去甚远,是谎言。难道媒体所说一定是事实,别人所说就一定不是事实?如果媒体觉得其他人所说不是事实,可以通过细致调查来发现事实、澄清事实,增加报道的可信度,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其次,媒体报道是不是事实应当由读者自己来判决相信或不相信,或者由法官来判断事实。当媒体用fact-check一词是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缺乏公信力。再次,即使法官通过证据、质证来确认事实以适用法律,是用confirm一词而不用check一词,因为法官与当事人在人格上平等。这不仅反映媒体把自己当法官,更反映了媒体的主子心态:居高临下,检查奴才说是否与实际一致。这也反映了媒体的皇帝心态:金口玉言,说是事实就是,说不是事实就不是。
第三,媒体观点是个人意见,不是判决。在很多美国媒体看来,美国价值观是法律,自己可任加解释,且自己还是法官,在核对事实,那自己就是在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自己的意见就是判决。首先,美国价值观是民间思想,而不是法律,媒体是在报道事实,而不是核对事实,因此媒体报道个人意见,而是不是判决。其次,媒体对美国价值观的理解只是其个人理解,所以可能扭曲为专制思维,不一定符合自由、民主、平等维护自由、反抗专制的本来含义。其次,即使媒体对美国价值观的理解符合本义,但当一个媒体与一个人运用美国价值观来判断是非,其实是个人对自由的理解,是一种个人价值观与个人看法,不是美国人民的看法,更不能盗用美国人民名义攻击他人,不可混淆主体。所以,媒体对美国价值观的解释是个人对民间思想的理解与表达,不是美国价值观的代言人,也不是美国人民的代言人,对其他人无约束力。由于美国价值观暗含是所有美国人的价值观,因此媒体或个人以美国价值观代言人自居,其实是在盗用美国人民的名义,这是对美国人民的侮辱。
第四,如果媒体报道是判决,有无正当程序?在现代法律中,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在媒体报道中,有相关证据吗? 相关证据有质证吗?有没有辩论环节?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当事人有无辩护权、上诉权?这些都处于模糊状态,甚至完全没有。而且,在司法程序中,检察官、被告、法官是分立,不能一身多任,但媒体既当检察官又当法官,角色混乱,程序不合法,没有任何正当性可言。所以,即使媒体是法官,也违背正当程序,何况不是法官。
第五,媒体报道无道德约束力。即使媒体在道德上非常高尚,比如客观真实报道与遵循法治原则,但媒体只是公司,不是权力机构,并且道德本身不是法律,没有约束力。当道德有约束力,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界限,走向道德乌托邦。何况,很多媒体利用匿名信息等制造假新闻,诋毁他人,这有违职业伦理。一些媒体是道德上的矮子,却以道德上的巨人自居,而不反思自己。
媒体不是无冕之王,也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商业公司,是意见表达者。媒体报道不是事实,媒体意见也没有约束力,且媒体当诽谤、侮辱他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媒体能决定美国人什么话是对的,什么话是不对的,美国人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这不利于美国进步。媒体报道可以引起人们注意,启动司法程序,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但不能以舆论代替司法,更不能未审先判。
三、很多美国媒体变为不受约束的特殊利益集团
当媒体是无冕之王与思想法官,就会逐渐变成不受约束的特殊利益集团。在一些个案中,美国媒体的确捍卫美国民主,比如尼克松水门事件,但当媒体变为不受约束的特殊利益集团,更多的是在破坏美国民主、法治。
第一,在经济上,几家大公司垄断媒体行业。几家大媒体公司不但在全国影响巨大,而且收购很多地方媒体,使其他公司很难再进入媒体行业,从而可能使几家大媒体公司支配媒体业。而且,媒体不仅仅是一个公司,在其背后是一个由商人与政党、官员与人文构成的以金钱、权力、知识为武器的更大利益集团,同时也与国外专制势力有千丝万缕联系,各种利益交换时有所闻。它们凌驾于法律之上,都是某些政策的受益者,共同维护既得利益,抵制政策改变,与多数美国人的利益相对立。
第二,在政治上,媒体影响选举与执政。在选举中,媒体攻击自己不喜欢的候选人,减少其曝光率或制造对其不利谣言,使其很难或不能当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竞选结果。在执政中,媒体对不利自己的政策大肆攻击或歪曲性质,制造舆论试图左右国会立法、政府行政,使美国政治僵化。这使美国政治小圈子化,没有生机活力,选举可能会变成走过场,选举后政策脱离选民,不能为选民服务,违背民主本意。
第三,在思想上,媒体控制他人。首先,几个大公司支配美国新闻行业,使新闻自由有垄断化趋势,这使很多思想与观点的表达与传播缺乏大众传播渠道,不利于思想的辩论与进步;其次,很多媒体报道事实、发表意见是事先筛选,甚至是设计好的。比如,一些媒体采访一个或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先自己收买一些当事人或要求其要求个人要求发表看法,然后故意把一个或一些当事人说成是所有人的观点。通过这样的伎俩,一些美国媒体把自己看法变成所有美国人看法。再次,很多媒体经常歪曲性质来达到自己目的,比如把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说成是敌视美国价值观、分裂美国社会,把个人一些言论上纲上线为种族、性别歧视言论,诋毁他人。
很多美国媒体声称争取平等,却有不受法律规制的特权;声称保卫言论自由,却限制、剥夺他人言论自由;声称捍卫民主,却变成思想法官与特殊利益集团。因此,很多美国媒体的所作所为是反对美国价值观,却打着美国价值观的幌子来掩饰自己;很多美国媒体是特权阶层,损害多数美国人的利益,却打着美国人民的旗号来包装自己。在现阶段,批评媒体这个特殊利益集团的人,尽管媒体反而称其专制者,很可能是在真正捍卫美国民主,维护美国人民利益。
结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比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理性,其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与此相对应,2018年1月5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宣布将立法打击虚假新闻:“如果哪个机构或个人传播了虚假新闻,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责令其删除相关内容,关闭相关网站或涉案用户的账号。” 也就是说,法国媒体有可能滥用权利,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对美国有启发作用,当美国媒体可以被质疑,可以被起诉,才是正常的。
当然,不是所有美国媒体都表现糟糕,一些媒体还是很有社会良知与职业素养,但美国也应重新认识媒体的性质与角色,认识其在美国民主发展中的利弊,制定相关法律赋予其作为一个公司与一份职业该有的权利与义务。当美国媒体回归到自己的本来角色,也就是商业信息公司,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